“物证为王”构建了一个糟糕的司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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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行“物证为王”的观念,目的是不冤枉人,真的是这样吗?
证据大致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就是人的心里活动后形成的事实,包括:当事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律推定、法官心证、陪审团观点,等等。同样是心里活动,由于角色不同性质也不同:前三者为知情角色,因此叫客观心理;后三者是司法角色,因此叫法律心理,是根据知情者的叙述再按照人们做事的常态,按照经验判断后形成的。
物证,就是物理的、化学的、书面的、视听的等等一些物质事实。是对两种心理起决定性作用和补充性作用的证据,但两种心理也决定了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这样,两种心理在物证的作用下就分别形成了两种事实:客观事实部分和法律事实部分。因为人类的缺陷是永远也无法恢复客观事实的每一个细节,因此二者的关系是:客观事实决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经精简后的事实;法律事实只追求对客观事实性质的描述,以达到二者统一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优于客观事实。
什么叫证据链?物证如同珍珠,法律心理如同穿珍珠的线,二者缺一不可,最终形成定案的法律事实。
“物证为王”就是将物证绝对化的一种做法,只要珍珠不要线,导致案件会向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物证的真实性无从谈起,构建虚假法律事实,容易冤枉无辜。
第二,物证的关联性无从谈起,无法构建法律事实,容易放跑真凶。现实中很多坏人就是抓住这一点,经胡搅蛮缠一番后而逃之夭夭的。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坏事一定是坏人做的,放跑了坏人可坏事还在那摆着,坏人的缺位由谁来补?
但凡你就记住,只要有第一个现象就一定有第二,有第二现象就一定有第一。因此,“物证为王”的目的远没有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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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