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实名认证电话 15038366301,。 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被控告人 :郭璞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 被控告人在审查“豫检十部控行受【2019】38 号”的申请时具有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明知区政府提供的重大证据是伪造、变造的却故意予以采信
  区政府在一审法庭上已承认其提交的“证据 11”(照片)是虚假的事实(庭审录音予以证实),二审法官在庭审时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 质疑,且该证据又是模糊不清,不易识别。对此,控告人在申请监督的材 料中也有详细说明。然而被控告人明知该“证据 11”是伪造、变造的证 据却故意予以采信。也明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是妨碍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政府失信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提供虚 假证据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人员发现原审裁判可能采信了缺乏客观性的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也是检察人员的法定职责。但是被控告人对应 当调查核实证据是伪造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相关法律,即使在控 告人专门请求其对区政府的虚假“证据 11”进行调查,且一审法庭已经 查实该证据虚假和区政府在庭审时已经承认的情况下仍不去对此关键证据是伪造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因此,被控告人对明知其是有

  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明显有袒护犯罪人不受追诉的嫌疑,涉 嫌职务包庇罪、渎职犯罪。
  二、明知控告人提供的是应予采信的证据却故意不予采信
  明知涉案关键证据“区政府一审证据 2”严重违法却故意予以采信
  控告人提供的“一审第三组证据 1、2”充分证明了区政府在估价机构 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当天就送达给了控告人,足以证明未履行《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第 四条第 3 项等法定程序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依法公示七天,也未组 织估价师现场进行解释。据此,足以证明区政府提供的“一审证据 2”的 出具程序严重违法。且控告人也在一审、二审、再审和申请监督中详细说 明了区政府提供的证据 2(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几十处实体违法的事实, 故能够充分证明区政府提供的“证据 2”不具有合法性。也充分证明了区 政府征收控告人房屋和土地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是被控告人违 背事实和法律,未能全面、客观地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对控告人提供的能 证明区政府证据 2 违法的证据应该采信却故意不予采信, 对涉案关键性证据“区政府一审证据 2”严重违法却故意予以采信。其行 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
  三,明知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却故意不依法进行审理
  控告人在申请监督申请等材料中详细说明了区政府在 2016 年实施征 收行为的过程中违反“郑州市新三年规划”且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附件 3)等三十三项违法的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达一百三十条(款)之多,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未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等限制性规定。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关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 政”的基本原则。完全丧失了政府机关守法诚信、公开公正的光辉形象。 对此,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 条第(二)项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 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等相关规定,在审查监督案件 的同时应对区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是被控告人徇私枉 法,故意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关于“对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对 “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等强制性规定。其行为直接对抗《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的规定,因此,被控告人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 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司法监督工作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理案件时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未尽对虚假 证据和政府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查清的法定职责。明知区政府提供的 涉案重大证据“证据 11”是人为伪造的证据,相关责任人提供伪造的证 据明显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该行为在侵害“司法活动的客观性”法 益以外,还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法益,应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对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区政府相关责任人以及帮助区政府伪造证据的人依法追究其“妨害作证 罪”的刑事责任。但是被控告人对明知有犯罪事实、伪造虚假证据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区政府相关责任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 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在审理申请监督的案件时对此关键情节只字 不提,故意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指使伪造证据的区政府相关责任人和 帮助区政府伪造证据的人员得不到“妨害作证罪”的制裁,对控告人依法 应进行监督的案件枉法审理并不支持监督,致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受 重大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而也造成了司法监 督案件显失公平。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枉法审理案件,其明知认定事实所依据的重大证据“证据 11” 是伪造的、关键证据“证据 2”是不合法的却故意予以采信,对应予采信 的证据却故意不予采信,并给控告人造成了近五百万元的严重损失,从而 导致区政府在诉讼中利用伪造的证据和违法的证据胜诉,使得政府的威 信丧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审判机关和 监督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依法监督案件,严重影响司法 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 条第(六)项第 2 款、第 6 款等规定应对被控告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请求对郭璞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