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务工,四年讨薪
   ——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安徽农民工血泪铺就
  
  
  我们是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的47名农民工,2005年5月应老乡童庆春之邀,不远千里,到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工地施工,工程至2006年6月结束,整整一年,但却没拿到一分工钱。后来到工程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程承包企业湖北省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才拿了17万元,由劳动监察大队经手,按24。55比例分别支付了我们部分工资,尚有52。24万元至今未付。我们47人,长者年届六旬,年轻人务工时未及成年。一年务工,四年讨薪,两地奔波,血泪漫漫。
  我们不得已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竟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枉法裁判,让我们找所谓的包工头童庆春要钱,把工程承包企业湖北路桥公司和业主湖北随岳南公司完全开脱在外,实际上,童庆春还算不上一个包工头,湖北路桥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和他签订了一个所谓的《桩基施工协议》,这个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内部承包责任制,湖北路桥公司对童庆春和我们都有管理权,指挥权,甚至还有处罚权,并实际行使过这些权力,我们和湖北路桥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根本没有“包工头”的法律地位,童本人也应当是湖北路桥的一名基层管理人员,湖北路桥和童庆春签订这个协议,就是企图规避法律,逃避法定义务。精疲力竭的我们不得不上诉,但是对上诉却又无限悲观,因为,一审判决不是援引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作出的,而是援引所谓的上级法院判例作出的,当然,这个上级法院也就是现在的上诉审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能不悲观吗?一审法官在面对我们悲愤的质问时,明确告诉我们,类似案件他以前都不是这样判决的,但都被改判为后来的结果,才不得已而为之!他是支持我们上诉的,也希望我们能胜诉,但是,我们不知道,希望在哪里?
  一审将给付责任全部判给童庆春,而将随岳南公司、尤其是湖北路桥公司洗脱得一干二净,真是令人觉得匪夷所思,如果不是援引了所谓的“判例”,则真让人要举报其涉嫌枉法裁判。法律禁止转包、分包,但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后果却是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而禁止给付包工头,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又是不负任何责任,违法者的唯一后果就是尽享违法的既得利益,就如同对强奸犯的惩罚就是让他娶那个受害人一样,真是天大的笑话!在炎炎暑日和三九寒冬辛辛苦苦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只能向包工头讨要工资,一切与无良企业无关,这不仅仅是农民工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社会的悲哀,这样的判决,是对农民工的抛弃,对法律的讽刺,对社会的极大嘲讽!这样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到哪里去落实?这等于明确宣告,农民工干活,要当新社会的杨白劳,干了白干!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院吗?恐怕连资本主义(在香港和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恶意拖欠工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和封建社会都不如,倒退到黑暗的奴隶社会去了!
  法律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个别具体案件的评价与裁判,更在于通过这种评价与裁判,来积极建立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与健康导向,起到教育与警示的作用,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懂得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循法律而为,而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运用法律进行评价与裁判时更是举足轻重,一个正确的判决,会取得上述良好的效果,反之,一个恶劣的判例,会从源头上污染整个法治环境,从根本上颠覆和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本案的一审判决,就是受到了“2007鄂荆中民四终第70号民事判决书”这样恶劣案例的污染,这是对法律的强奸与亵渎,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违背了法官的良心和人类的良知,不光彩的充当了恶意违法、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逃避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的象三鹿奶粉一样无良企业的帮凶和打手,是扼杀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的刽子手,这是对违法行为的公然奖赏,对守法的弱者的无情打击!依此逻辑,谁还会去做守法的公民?人类还有道德坚守、国家还有法律底线、社会还有基本秩序吗?
  从2003年温家宝同志担任总理以来,就开始为农民工讨工资,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文山会海,为了解决这一顽症,下了很大力气,就因为农民工的工资,是他们一家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其生存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今,总理已经是第二个任期了,为什么我们的工资还是讨不到?为什么无良企业依然那么嚣张,而法官却如此麻木,甚至于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胡传林等47位安徽农民工
   代表人:李绍武 何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