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奇不有:沂水县政府强制民办学校“破产”令其损失超5000万

  尊敬的国家教育部、最高法和全国广大媒体:

  我叫秦俭修,家住山东省沂水县城南庄街,我艰苦创业投资7000多万元创办了本县第一家民办学校——齐鲁博苑学校。该校红红火火而遭打压,在招生等环节被县教体局设障后又以整合资源为名,让我与几家公立学校整合,整合过程中又被强制性“破产”,将原学校改为公立的“沂蒙中学”。民办学校不是国有企业,强遭“破产”,致我直接损失5000多万元,长期以来我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如今已9年过去相关部门仍拒绝纠错,为捍卫个人权益我现在只能通过网络全面公布该事件真相——

  

  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几十年,1998年我响应中央号召创办了民办“齐鲁博苑学校”,这是一所经山东省教育厅备案成立的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全日制大学都并存的综合型民办寄宿制学校,学校资质完善。其发展很快,最多时校园有教职员工200多名,在校生5000多人。我校是省级规范化学校,也是山东大学优秀人才输送基地,省花园式单位,市县高考先进单位,大批优秀学子考入全国重点大学,来自外地的很多学生也在此就读。国家领导、省市主要领导都曾到校视察、指导工作,社会影响很大。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特意为公办高中垄断生源,导致民办学校招生越来越困难,后期学校就出现了人为的招生危机,然而此时的我们已通过8年的奋斗,截止2007年我校共有资产已超过亿元,总占地面积318。2亩(其中租赁土地130。5亩,自有产权面积为193。5亩),学校建筑面积已达到4。6万平米,教室110间,最多可容纳7000人,宿舍可容纳5000人,图书5万册,校园宽敞,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可县教体局故弄玄虚,精心设计了让我校垮台的一系列阴谋,2007年9月15日由县教体局两个副局长和一个科长陪同我,到范副县长办公室接受谈话,这位主管教育的副县长说县委县政府研究让我博苑学校破产,将公办高中长虹中学和许家湖镇二中整合,到我校来办学,我没有同意。次日,我召集部分债权人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大家也是一致表示不同意破产。而县教体局在9月11日就给县委县政府呈报了《关于对齐鲁博苑学校资产处置利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9月14经时任县委书记签批后,同日王县长又签批“请转范县长,学校资产5261万元,是由哪家公司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已经很接近。”这时破产就按照县上的计划开始了。到2008年1月3日,便出现了沂水县法院和清算小组,让我写一个加盖了我校的公章清算申请,这意味着学校破产正式启动。2008年1月29日沂水县法院以(2008)沂民破字第1号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裁定书》和《学校清算小组管理人》,又于2008年3月25日发出了(2008)沂民破字第1号 2《民事裁定书》,说“经审计,截止2008年1月29日该学校资产总额为3597万元,负债总额为4858万元,所有权益为 1261万元。该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宣告齐鲁博苑学校破产。”接着于4月10日拍卖公司又进行了假拍卖。事实上我校并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我们于2008年1月7日就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裁定学校破产的紧急报告》,2008年2月25日我们的债务人及部分债权人向清算小组递交了《学校不应破产还债的反映材料》,其实这正如县长本人说的,即便根据山东鸿信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3月27日《齐鲁博苑学校破产管理人评估报告书》鲁鸿信会评报字(2008)第021号所列示,“学校资产为5261万元,债务为4997万元”,那我们也还有264万元的资产余额。其实并非如此,据近年我找到证据表明,他们有造假的行为。

  沂水县教体局依然不折不扣,于2007年8月向沂水县委县政府又再次提交了关于旨在对我校进行霸占的汇报材料,上报说“因债务纠纷,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已被县法院查封。”同年8月29日,沂水县县委办在工作内参《督查快报》第41期,刊出了《齐鲁博苑学校资产处置盘活方案分析》一文,30日县委书记在领导批示栏写下了“请YH县长阅示。可否请分管县长主持抓紧研究最可行的方案,尽快实施。”31日王县长批示“请范县长组织相关人员再论证一下最佳方案。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到底要不要负担博苑的债务?请抓紧研究破产方案。”这些内幕,也是现在我们才了解到的。

  2008年3月11日晚教体局局长态度强硬的对我说,他是传达县委常委的意见学校破也得破,不破也得破,并于3月18日召开了常务副县长和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参加的债权人会议确定了破产,此后他们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工作流程,逼迫学校法人同意破产。

  

  当年齐鲁博苑学校被实施了”破产“处置,我作为学校的法人至今也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通过努力如今终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案由沂水县委、县政府所主导,利用县法院实施破产处置,使县政府以远低于建校的成本价将民办学校改制为公办学校,给我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洗劫,也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摧残。其所演绎的私立学校破产案违法点一处接着一处:

  首先,我们是民办私立学校,根本无法与政府的破产清债能有丝毫的瓜葛,就是说我们的资产政府是没有权力来操纵的。学校破产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沂水县法院民三庭庭长说全省民办学校破产的共有5例,经律师去省高院咨询,答复是并无一例。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无法进行破产处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 :“学校要求停办的,由学校自己组织清算,”这哪里用得着由你们法院来组织清算?

  其二,学校即便能够搞破产,但是我们的资产并非负数,这依然无法进行破产的。你们虚构事实的做法,是非常荒谬的。沂水县法院单方启用审计公司的评估,失去了公正性原则,导致资产审计、评估数据混乱,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情况。申诉人去沂水县法院档案室查到两份”鲁鸿会审”审计报告,一份是帐面资产8040万元,其审计资产总额为6783万元;另一份是帐面资产7999万元,其审计资产总额为3597万元,资产评估的结果是5228万元。最终法院确认的债权本息为4858万元。凭什么法院采用审计数据就能判定学校资不抵债呢?且问为何不用“资大于债”的数据?

  第三,山东省沂水县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所依据的“2007年12月29日的申请破产书”,档案记录里没有,有的只是2008年1月3日齐鲁博苑学校按照县府和县法院催写的清算申请书,这是什么程序?众所周知,破产与清算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而时任民三庭长竟解释说是一回事无区别。这难道是写了《清算申请书》就等同于写了破产申请书吗?

  第四,省沂水县法院民事裁定书判断的我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早在2007年4月2日沂水县国土局就与齐鲁博苑学校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依据当时的资产评估额加之应收款总额为5340万元,若当时兑现该协议也就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问题,当学校法人向清算组出据该协议书时居然被收去不返还了。 你这“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依据吗,审计报告是3月6日出炉的,而评估报告是3月27日出炉的,而法院1月29日的破产裁定就事前靠推断吗?这更加印证和体现了政府是非要学校“破产”不可的意志力。

  第五,即便是你们将我们当成企业或国有企业,可债务人及债权都无人申请破产,你们又怎么能进入破产程序?你们的这种破产抢夺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为什么你们不让我们走“企业重组”的路子?自2008年1月3日县府和整合领导小组,以及民三庭、清算组、长虹中学与许家湖镇二中的部分管理人员进驻齐鲁博苑学校,一直到3月18日,这期间我自始至终不同意破产,并向县法院、县委、县政府、临沂市政法委、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临沂市中级法院分别呈递了不同意破产的反映信,要求撤销该破产裁定书,但县府和县法院却用不择手段逼迫债务人违心接受。

  第六,削足适履搞破产,行为荒唐。沂水县法院民事裁定书,我4次去县法院档案科查询破产档案,发现了两份审计报告和1份评估报告,分别为审计资产总额为6783万元审计资产总额为3596万元;另一份资产评估则变为5227万元。何以采用了日后的审计报告资产额而不用已出炉的审计总资产额?请问:民办学校破产能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吗?若《资产评估》结果对本次破产无用,何以再花钱搞评估?并且为满足破产条件,沂水法院民三庭还编造了50万元的学校开办注册资金。这种种都表明其为削足适履而已。

  第七,对破产企业进行公开迫卖是法律所规定的,而该破产案进入破产程序前就确定了公办两个学校的“买方”这能成吗?难道学校破产的“买方”必是县政府不可?你们由县政府成立了学校整合领导小组,制订了整合程序进度表,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8年1月3日进驻了学校,同时进驻的还有县法院民三庭,准备接收该学校的国办学校管理人员,在清资过程中边清点国办学校边接管,这难道不是在打劫吗?为“符合”程序你们还聘请了临沂光大拍卖行,印发拍卖广告,难道不是在掩耳盗铃么?

  第八,我校由当地政府主导,由法院充当打手,实施破产纯属荒诞之闹剧。既然政府是蓄谋已久,何必玩这么复杂而可笑的花样?2007年9月县委与政府就确立了学校破产方案,我提出按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你们却不干了,过了两月时任常务副县长则找我谈话,胁迫诱导什么说破产是县委常委研究的意见。这让人欲哭无泪。而县法院倒是言听计从做一切,连《裁定书》都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让我们的破产连申诉的也没有!


  


  不难看出,齐鲁博苑学校的破产案是何其的荒诞不经,这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彻底蔑视,荒谬至极。尽管事后我们找中院申诉,其答复则是得找县法院审监庭解决,可县法院却不予再审了。我们从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我们的诉求是:1,必须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2008)沂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我们的办学资质。

  2,坚决要求依法赔偿因“破产”给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我实名举报,此附相关证据,自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山东省沂水县沂水城南庄街10号秦俭修

  联系电话:13188736398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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