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一件事相当考验公安机关的责任心和能力。12月7日,一个公司法人到某广告部拿着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挂失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工作人员没有看出破绽,挂失声明顺利登上了12月8日的报纸。该法人于12月8日拿着登报挂失声明,于当天到刻章部办理了刻章手续。同样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骗过了工作人员的审核,顺利拿到了一套新的公司用章。12月10日,该法人伪造了另一名股东(该公司由两名股东组成)的签名,在另一名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为名,到工商局业务窗口申请补发了营业执照正副本。12月11日,该法人拿着补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没敢拿到银行办手续应该是害怕银行验证通不过)和新刻的公司用章以及报纸挂失声明、新的公司用章的公安备案证明,到银行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网银UK。到此终于取得了公司账户的操作权,把公司账户款项据为己有。
  该公司两名股东都是挂名,并非实际出资人。法人是大股东,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公安机关竟然对这个案子无能为力。难点有:一、公司原营业执照、用章、银行UK都在实际出资人手里,法人索取未果。想证明该法人持假营业执照副本挂失公司用章并刻章,只有实际出资人清楚,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挂失点和刻章点留下的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鉴定真伪非常困难。二、伪造股东签名仅民事责任,无需公安机关介入。所以这个假营业执照副本的事难以查处。
  这件事情挑战了公众的认知。即使是法人,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用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网银UK吗?即便有千条万条理由,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吗?整个过程似乎精心设计,环环相扣,三个关口都被蒙骗过去,不得不说这是一起高水平作案。难道说就没有办法破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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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两名股东都是挂名,并非实际出资人。法人是大股东,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公安机关竟然对这个案子无能为力。难点有:一、公司原营业执照、用章、银行UK都在实际出资人手里,法人索取未果。想证明该法人持假营业执照副本挂失公司用章并刻章,只有实际出资人清楚,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挂失点和刻章点留下的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鉴定真伪非常困难。二、伪造股东签名仅民事责任,无需公安机关介入。所以这个假营业执照副本的事难以查处。
  这件事情挑战了公众的认知。即使是法人,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用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网银UK吗?即便有千条万条理由,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吗?整个过程似乎精心设计,环环相扣,三个关口都被蒙骗过去,不得不说这是一起高水平作案。难道说就没有办法破局吗?
  最近发生了一件事相当考验公安机关的责任心和能力。12月7日,一个公司法人到某广告部拿着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挂失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工作人员没有看出破绽,挂失声明顺利登上了12月8日的报纸。该法人于12月8日拿着登报挂失声明,于当天到刻章部办理了刻章手续。同样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骗过了工作人员的审核,顺利拿到了一套新的公司用章。12月10日,该法人伪造了另一名股东(该公司由两名股东组成)的签名,在另一名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为名,到工商局业务窗口申请补发了营业执照正副本。12月11日,该法人拿着补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没敢拿到银行办手续应该是害怕银行验证通不过)和新刻的公司用章以及报纸挂失声明、新的公司用章的公安备案证明,到银行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网银UK。到此终于取得了公司账户的操作权,把公司账户款项据为己有。
  该公司两名股东都是挂名,并非实际出资人。法人是大股东,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公安机关竟然对这个案子无能为力。难点有:一、公司原营业执照、用章、银行UK都在实际出资人手里,法人索取未果。想证明该法人持假营业执照副本挂失公司用章并刻章,只有实际出资人清楚,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挂失点和刻章点留下的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鉴定真伪非常困难。二、伪造股东签名仅民事责任,无需公安机关介入。所以这个假营业执照副本的事难以查处。
  这件事情挑战了公众的认知。即使是法人,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用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网银UK吗?即便有千条万条理由,就可以采取非法手段吗?整个过程似乎精心设计,环环相扣,三个关口都被蒙骗过去,不得不说这是一起高水平作案。难道说就没有办法破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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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两名股东都是挂名,并非实际出资人。法人是大股东,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公安机关竟然对这个案子无能为力。难点有:一、公司原营业执照、用章、银行UK都在实际出资人手里,法人索取未果。想证明该法人持假营业执照副本挂失公司用章并刻章,只有实际出资人清楚,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挂失点和刻章点留下的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鉴定真伪非常困难。二、伪造股东签名仅民事责任,无需公安机关介入。所以这个假营业执照副本的事难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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