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葛炳立,河北省望都县公职律师,联系电话15176369144。
  为不服法院枉法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2002】冀法民通字第22号)后发给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9日、盖有高院公章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经依法申诉,保定市人大于2006年说该案已协调法院不再执行,我才从劝息诉罢访。没想到顺平县法院出尔反尔、了案重提,于2018年底冻结了我妻的工资账户,致使上有老下有小的我家生活顿陷窘境。无奈,我不得不重新走上饱含辛酸的申诉、信访之路。更没想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说该案已经审理过而不受理我的申诉,一方面又说档案处查无此案而不提供该案最终结论文书的文号,以致我申诉乏据。
  且不说该案判决(【2000】保民终字第1163号暨【1999】顺民初字第0514号)适用法律错误(所适用的《担保法》第一、二条足以说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不受该法规范),也不说该案执行不能(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lt ;损失数额每日按78。96元,自1999年2月29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清拖拉机款之日止gt ;”,此所谓“损失”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试问:1、被申请人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都出车、盈利吗?不然则所谓“损失”该如何计算?2、当时申请人夫妻的月薪lt ;合计尚不足五百元gt ;只够偿付五六天的所谓“损失”,照此何时才能执行终结?),在此只问:1、堂堂高级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怎么可能没有文号(中级法院于2001年作出的通知书都有文号)?2、高院不知道当年书面审理的法官,缘何问我是谁经办的该案?3、若真是档案室查无此案又怎能说审理过该案,高级法院缘何不受理我的申诉?
  我和家人在身体、物质和精神上蒙受的损失日益严重。多次依法申诉皆如石沉大海,故此贸然借贵单位一角以期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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