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同一笔债务按照判决和执行要归还三次!法院不让当事人抵销债务!因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法院将价值六、七百万的水电站在公告未到期的第一日即以200余万的低价卖给本案当事人李正根,还反过来说李是善意取得,不能执行回转。十四年来,因并不存在的“债务”法院将作为公司股东的我搞得倾家荡产;十四年的电站上千万元的收入却归李正根非法所有。

  2000年11月宜春中院执行己撤销的【1999】宜地法经终字第229号判决书拍卖我司的沙家水电站,公告期未满即在公告第一天即以低价卖给情况紧急报告如下:本案当事人李正根,完全排除任何第三人的购买权和竞价权,系法院与李正根串通损害我司的利益。执行标的不够,法院又将公司法人代表个人的债务合并到公司债务中执行,至今未给公司算账,更加损害我司的利益。十四年来,我司因法院的错误执行己倾家荡产,十四年的电站收益被李正根非法独自占有。作为执行依据的229号判决书在2003年己被撤销,法院却认为是通过拍卖善意取得不能执行回转,使我司的损失在十四年之后还在无休止地扩大!
  本案执行程序的严重违法性具体表现在:
  1、违反了《拍卖法》关于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和标的物在拍卖前应充分展示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发出当天,违规拍卖给本案当事人李正根。
  2、拍卖后李正根至今没有支付拍卖款,按《拍卖法》规定应重新拍卖,但执行法院与李正根串通,捂住这一事实不予纠正和不予执行回转。
  3、李正根在执行程序中不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沙家电站不是合法的。法院认为不能对原物执行回转是错误的。
  4、拍卖电站的执行判决被撤销后,电站特定物原物还存在,按法律规定应当对特定物原物进行执行回转,将电站返还给股东杨新元和涂业武。但是一直没有返还。
  5、我公司于今年6月份,申请宜春人民检察院对宜春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我公司电站进行法律监督,宜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1月16日以宜检民行建字(2014)1号检察建议书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见附件),但法院不理睬。

  得不到执行回转电站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裁定撤销第229号终审判决(即宜春中院拍卖电站的判决)、特别是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驳回李正根起诉的(2004)宜中经再字第1号判决后,沙家公司和杨新元以拍卖石溪沙家水电站的执行依据已不再存在为由,一再要求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石溪沙家水电站执行回转,包括执行回
  转李正根经营该水电站所得的收益。
  2005年5月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宜中执字第14 1号裁定,只同意执行回转的标的为第229号终审判决所确定的沙家公司应向李正根返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款项146。2万元,而回避了执行回转石溪沙家水电站及李正根经营该水电站14年的收益。2005年7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这起执行回转案指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但萍乡中院不依法执行回转电站。
  在此后的8年多中,沙家公司和杨新元不断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石溪沙家水电站及李正根经营该水电站的收益执行回转,但一直得不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石溪沙家水电站14年来得不到法院的执行回转,沙家水电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规定:“执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石溪沙家水电站当然是特定物,并且早己被以拍卖方式执行了,毫无疑问应当被执行回转。沙家水电站认为李正根没有合法取得石溪沙家水电站,因为他至今没有给付大部分拍卖款。他经营该水电站14余年来获益一千多万元,应属不当得利。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将石溪沙家水电站及李正根经营该水电站14年的收益执行回转,实质是用司法权保护李正根损人利己的不当得利。
  特将此案告之全国人民,让全国人民来评个理,为什么法院有法不依,有错不改?权大于法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案的始涌者奉新县法院原经济庭长、原本案的承办人、审判长兼执行员谌辉因检察院双规后在2003年4月22日跳楼自杀,至今此案一直得不到公正解决。虽然有江西省人大代表以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江西省省委领导的批示、还有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江平等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中心等五位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书(见附件)中指出本案不但审判违法,而且执行严重违法。但是法院仍不理睬。沙家水电站在2000年因为13万元的债务却损失了一座价值六、七百万的水电站,而且14年来损失了上千万元的利润,并且损失还在扩大。我公司因此案蒙冤14年,司法腐败,知错不改,至此,我公司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为我公司主持正义和公道,并恳请广大网民和新闻媒体关注。

  此致
  敬礼 江西石溪沙家水电有限公司
  原法人代表:杨新元
  联系电话:18607086278 2014年4月14日
  电子邮箱:1806499186at qq。com

  附件一,检察院对法院的建议通知书
  附件二,专家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2006年的法制日报的《法人》刊物报道的《错案五年难回转》
  附件四,沙家水电站控告宜春中院原执行庭长周长庚与当事人李正根恶意串通拍卖我公司“侵权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