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流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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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在审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等法官指使张崴、张天泰勾结天塔派所民警李继业、王前打击报复举报人;
民警李继业、王前私闯民宅对我讲; “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崴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依法对你立案调查;”没有给我任何法律文书;国家以明令禁止,民警李继业、王前却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阻止我举报;”民警李继业、王前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法官枉法判决造成的;民警李继业、王前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诈骗犯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之便为诈骗犯谋非法利益,民警李继业、王前在张葳诈骗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符合黑恶势力的规定,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黑恶势力保护伞。﹙证据三;流氓警察李继业违法、犯罪录音转换文字说明;民警李继业第二次讲话我录了音,第一次我已经出示了证据)
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枉法判决造成的;国家以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纠纷,民警李继业却以刑事案调查为由插手民间纠纷,利用职权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住房,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打击报复举报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并栽赃陷害举报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地下执法队;
附另案;流氓警察李继业的外号形成;
几年前,民警李继业和一个女的发生不正当关系,女的告到河西分局纪检,河西分局纪检让女的拿证据“女方说李继业后腰有个瘊子,”河西分局纪检和民警李继业讲;“女方说你后腰有个瘊子,”李继业讲;“天塔街女的全知道我腰有个猴子,难道我全强奸了吗!”河西分局民警给李继业起了一个外号“流氓警察;”这样的一个流氓警察就当上了派出所所长,难道天津市公安局没有好人了吗?
法律连接;
一、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立案审批表》。
三、《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刑法》第294条(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依法严惩“保护伞”
22。《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入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入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控告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