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我是温新娇,是龙岗区爱联村村民。由于招郎入赘,被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村委及陂头背股份合作公司非法剥夺分红权长达20年之久,20年来,我无数次向社区,,龙城街道办,龙岗区人民政府,找过陈少雄书记,熊小平区长等多位领导,到妇联,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信访局,及中央信访局等,各部门反映我的诉求。

  更为辛酸的是在2011年08月09日上午,我夫妻二人到深圳市政府上访时,被龙岗区爱联派出所强抓回派出所拘禁,10日11点时,我(温新娇) 由于高血压晕在监仓里长达二小时,当时派出所里保安向薛所长及吴所长报告此事,薛所说死不了的,(保安员回到监仓门口自语,所长说死不了的),过后看到我病情严重,才要求我家属来派出所写担保我以后不准去市政府上访,写了担保书之后才让我家属送我去龙城医院抢救,我丈夫被送进拘留所拘留十天之久,理由是违反治安条例一百八十二条。

  现在村委书记和村长到处扬言:“你温新娇敢去闹去上访,我就敢叫人把你们抓回来坐监牢,看你们以后还敢不敢上访”。

  在多方维权处处受阻受迫,政府部门均无按法律程序解决我的诉求的情况下,无奈我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龙岗区法院,深圳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均违法不予受理,无法进入诉讼程序,造成了我上访无路,申诉无门的结局。



  【上访人实况】

  我温新娇是1974年出生于紫金县,母亲叶五妹于1986年4月与深圳龙岗爱联社区陂头背居民李付(又名李传)结婚,1987年1月,叶五妹带兄妹二人落户爱联社区陂头背村,(兄长至今有分红),由于我随继父生活时只有13岁,继父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得我得以长大成人。

  1993年,我外籍人员李某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并都落户于爱联社区陂头背居民小组,两儿子的出生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落户爱联社区陂头背村民小组后,曾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待遇,集体分红每年50元,直到1993年改选新村长邓远光后,邓远光非法剥夺停止本人的集体分红和取消其村民福利。从那时候开始,我多次向爱联社区和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但一直得不到解决。



  1994年,龙岗镇政府通知各村委、自然村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2004年龙岗区实行农村城市化,依据龙岗区《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原爱联村民委员会与陂头背等15个居民小组经济组织改制为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

  针对我反映的被剥夺股东资格的问题,2009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函龙岗区信访局,认为我属“外嫁女”股权落实范畴。根据《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办(2004)8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及其小孩应当享有股东资格。但村股份公司及龙城街道办却拒绝恢复本人的股东资格及分红权。



  一、 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提起诉讼,却被龙岗区人民法院拒绝收文。

  2011年11月3日,我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金焰,石玉辉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股份公司,及行政案件起诉街道办不作为。我没有想到的是,龙岗区法院立案庭拒不收文,也不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lt ;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gt ;的通知》的通知[粤高法(2007)303号文]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更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向我的代理人石玉辉律师讲述该《通知》,只是口头读了几条。



  二、 二次立案,邮寄龙岗区人民法院

  无奈下,律师将上述立案材料邮寄给了龙岗区法院,诉讼请求为:

  一、撤销龙岗区爱联社区陂头背村村民委员会成员邓远光作出的取消上诉人村民集体分红的决定;

  二、确认原告本人及其两个儿子原告李xx,原告李xx为两被告的股东,享有包括分红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我的代理人石玉辉律师电话告知该院,务必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载明具体理由,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对本人、及两儿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 二次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资料及结果同龙岗法院一样,中院不予受理,在2012年2月0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由于两级法院不受理理由不明,无解释不受理原因。我再次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 (徐静) 律师 申请再审,在深圳市中院2012年03月15日的判后答疑中问明出具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该案主审 (黄新) 法官,并未给出合法依据和理由,并说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已是长久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宝安,龙岗地区。

  为啥一审二审不予受理,是案件很多就不受理,还是历史遗留问题就不受理吗?我不明白为啥法院的门如此难进?是法院 黄新 法官受外界人仕关系干扰还是知法违法? 至使本案受侵权人得不到依法的诉讼和法律的保护。

  三, 再审诉至广东省高院

  2012年03月06日,我委托徐静律师依法再次申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在2012年07月09日发来受理通知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19号。我接到了受理通知书后百感交集流下了辛酸的泪水,以为找到了能说理的地方了,可以洗刷20年被人欺辱冤屈 ,可惜在2012年08月17日,广东省高院也不予受理,申诉被驳回,前是发了受理通知书,后又不受理?这表明审判长 彭仕泉 的审判程序不合法,采用不合法程序和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此案是不合理的,也是难于理解的,至使我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长达20年之久得不到依法的解决。



  三、 深圳市 龙岗区,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属于违法徇私舞弊行为。

  根据2010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 05 31)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2009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函龙岗区信访局,认为申诉温新娇属“外嫁女”股权落实范畴。根据《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办(2004)8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及其小孩应当享有股东资格。

  我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村民权益纠纷案件和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因此,法院本应该受理本案。但是法院审判人员为龙岗区爱联村委充当保护伞,违法拒不受理本案,其目的就是将本人排斥在司法救济之外,同一广东省,中山,佛山,顺德,东莞,等地法院都可以受理,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拘押村长为外嫁女维权网上可查找,为有深圳市我温新娇在法律面前就得不到公正平等的对待?正义何在?律法何存?深圳改革三十年,在和谐的社会里,维护法律的正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从何谈起???。



  联系电话: 13723711813 

  投诉人:温新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