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大法官,你还好么??
  近日一幅《会见王林清前法官》截屏刷爆了法律圈,并带来了王王林清法官的最新信息。王林清前法官自2019年2月涉嫌职务犯罪被刑事立案后音信全无,整个社会都在猜测,王员外、王林清前法官您还好吗?

  


  截屏给出的答案是,王林清前法官的状况很不好。由此也引起了笔者的以下几点刑法意义上的思考:

  

  一、取保候审的疾病条件能否放宽些?

  从披露的信息看,被羁押在北京看守所的王前法官左眼接近失明,右耳接近失聪,腰部和前列腺严重受损。尽管身体情况不是很好但远达不到取保候审的疾病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最高法院的前法官王林清双博士学位,学富五车,著作等身,如能因身体疾病取保出来,可以去研究,可以去讲学,肯定可以为社会法治建设作出的更多的贡献。

  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能被滥用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经常被滥用,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关押15个月无罪释放后,陈述了自己被监视居住的噩梦:《第二站:监视居住,先整服气了,再走过场》5月11日下午4点多,他们把我带出来,我就感觉气氛不对劲。从颐和山庄上了车,一直往北开,我开始以为是要带我去郑州,可能是省纪委那个办案基地,但是我级别不够这个啊,后来发现不是。拉到浚县检察院,已经晚上9点,把我带进院子后面的房间,是车库改的,上面牌子写着!办案一室!。进去一看,椅子是铁的,固定在地上,墙壁是软的,我办了20多年刑案,根本没来过这种场所,从没见到这个场面,就估计是要对我上手段了。第二天,他们把我带到浚县迎宾馆,宣布对我监视居住。给我一个应当遵守的条款,说起来坐下都要报告,我不给他报告,一个姓陈的,上来就打了我两耳光。我以前知道,检察院办案是不敢打人的,但到这天上午,我就知道不行了。中午吃完饭了,又来几个人,气势凶得不行,没打我,但到夜里,又开始打我,把我撂倒在地上之后,往我身上坐,不是轻轻地坐,是使劲坐。他们打我是叫我承认是故意违法办理减刑,是领导安排的,叫我检举领导,啥事情都行,从县里到上面。他们开始说法院领导,后来又说市里领导,点着名字,让我检举。一直打到5月15日,我的肋骨疼得很,坐着也疼,疼得哭。16日上午,把我送去浚县中医院照片。后来照X光之后,说我没有问题,但后来我肋骨疼了整整4个月,有经验的人都说,肯定是肋骨打断了。我当法官时,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有过了解,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都是在当事人家中执行,监视期间并非完全失去自由。而就算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据他回忆,一般是!找一个院子,可以吃住,可以在院子里面活动!。我没想到,自己经历监视居住时,却是在360公里外异乡的宾馆里。在这里的21个昼夜,我被困在一间二十多平方米的房间里,彻底失去自由,不准上床睡觉,并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并不缺位,比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亲身经历后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全是演戏!,!先把我整服气了,让我说‘是的’,他们再开设备走一道场子。!刘德山法官的经历正好印证了王林清前法官所称的,监视居住期间的一般和特殊待遇“不是人过的日子”。其实,早在2015年最高检察院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但愿这一规定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不再被滥用,指定的居所也不再成为刑讯逼供的特殊场所。

  三、无罪辩护、冤案昭雪及反腐都需要持久作战,先别抑郁而死

  2019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又将王林清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北京市监察机关已依法对王林清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上述调查由我国最高级别的政法、司法、监察机关组织,结论不容质疑,但从辩护律师披露的信息看,王并不认罪,“林清没有盗卷,在崔永元视频里所说的内容完全真实,没有撒谎”,还希望崔永元振作起来,继续战斗,不能这样抑郁而死。反腐永远在路上,反腐需要持久战,打了败仗就自行了断的确是一个坏榜样。王林清案就是如此,特殊案件的无罪辩护过程艰辛,时间漫长,冤案昭雪的道路更是遥遥无期,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抑郁而死。

  四、“当官的”应当尊重和善待辩护律师

  法律共同体中,警官、检察官、法官都是“当官的”,唯律师充其量算作法律之师。前法官王林清一句现在的状态“把见律师当成人生的唯一追求了”令人震惊和心酸。要知道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要想约见一下承办法官是何其难也。辩护律师见惯的是个别法官傲慢和无礼,有的甚至动辄将律师赶出法庭。个别“当官的”当官时为何就不能尊重和善待律师呢?他们可能认为律师干扰办案,故意找茬,其实不然,辩护律师与你们前世无冤后世无仇,他们仅仅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在监督和帮助“当官的”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其因渎职、枉法而当不成官。所以,“当官的”不仅应当尊重和善待律师,还应当感谢辩护律师,同时也应当尽可能接受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避免一再重复的教训重复发生:一资深法官被带走调查遭逼供,获释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被释放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