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生或医院是否应负法律责任问题。
  
  虽然有很多网友非常冲动地指责医生和医院,说他们没有最基本的医德,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如果自己是当事医生,肯定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哪怕丢了工作去蹲大狱也在所不辞等等。但是很明显,在此例事件中,无论医生或者医院都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他们的行为毫无可以指责之处。相反,他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虽然付出的代价是两条鲜活的生命。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它的尊严性。守法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职责,也唯有全体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我们才能真正建成一个法制社会。当前社会上大家对于有法不尊的现象都恨之入骨,但是在很多时候我们又会冲动地想要去“绕”过法律甚至是冲破法律的羁绊。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长久以来不能变成人人向往的秩序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2。关于死者丈夫是否应负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观点:死者丈夫毫无疑问地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嫌疑,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于不作为,我写帖子的时候google到了一篇很好的文章,附到本文最后,供各位参考。
  
  3。关于立法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多数冷静下来的网友以及媒体都把目光聚集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一规定上来了,认为:这一条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考虑不够周密,未能从法律角度防止这一悲剧的发生。
  
  个人观点:印象中,立法时似乎有个原则,即不考虑小概率事件,否则有可能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从本次事件看起来,这一忽略小概率事件的代价太太太残酷了。不知道此次事件能否导致该条例的修订?拭目以待!
  
  
  (怕被人骂成5毛,不敢发在杂谈,贴到专家如云的法律版,供各位高手一晒吧)
  
  
  
  
  附:有关不作为犯罪(转自新华网):
  所谓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虽然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各种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这种犯罪在社会中也呈增多趋势,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一般有三个:1。行为人有义务作为。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3。由于不履行义务,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发生上述情况的行为人不履行以上义务、触犯刑律时,就是在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婚姻家庭中,不作为包括的特定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亲人之间应当履行某些特定义务。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王小栓见其父跳河自杀,便负有救其上岸或就近求助他人的义务,但他却扬长而去。这种舍近求远而耽误救人时间的行为即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吴良明知其妻扬言要自杀,仍扔剧毒农药瓶给妻子并用言语刺激她。此时,吴良便具有了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但他却独自离家外出,这种放任不管最后致其妻死亡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