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代表委员们私下交流,雾霾,已经成了今年两会期间被提起次数最多的话题之一,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在治理雾霾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在治理环境污染这个现实问题上,达成共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现实的、强有力的治理措施相配合。“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今天的雾霾的恶果绝非一时之因,而是长期积累形成的质变,不是国家不重视环境保护,十多年前我们就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蓝图规划的很好,但在实施中却好像缺失了点什么?缺失了什么呢?或许习 前两天的讲话给了我们答案:“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对,在这十几年与环境污染斗争中,我们的法律缺失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治理以雾霾为典型的环境问题上,若想形成一个长效、有力、人人有责的治理模式,必须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
  首先,依据法律治理环境问题,必须从立法层面加大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虽然我国之前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在处罚非法排污行为上,显然力度不够,与非法排污获取的利益相比,我们法律作出的处罚决定显得不疼不痒,在此种情况下,各个工厂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就敢肆无忌惮的排污,从而让全社会为其行为买单。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加大排污行为的代价,使各个排污主体不敢非法排污,甚至可以动用刑罚予以震慑。
  其次,依据法律治理环境问题,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执法力度。虽然之前法律对排污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严厉,但毕竟还是有规定,如果能严加执行,环境污染问题也不至于此。执行不力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监管责任主体不甚明确是重要原因。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监管的主要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但是仅靠环保部门来完成全部的环境污染监管是不太可能的,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必须是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然后现行的法律中仍然存在全责划分不清的情况,造成各部门间执法无据或相互推诿的情况。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各个监管主体的权责予以明确划分,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督促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再次,依据法律治理环境问题,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是所有的社会民众,在解决切身利益问题上,必须发动全社会共同努力,让非法排污行为无处遁形。可喜的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修订,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虽然在具体实施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细节,但毕竟标志着治理环境问题上已经在发动民间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