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言军院长的
  吴院长您好:
  马维新、李久森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自诉。申请将此刑事自诉案件与“义县郭东升信用卡诈骗案、诈骗案”合并审理吴。
  以下是刑事自诉状和申请此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的理由:
  第一项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马维新 男 39岁 民族 汉 工作单位:义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现住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210727197806106912
  自诉人:李久森 男 61岁 民族 汉 义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现在北京打工 身份证号 210727195506070015
  被告人:王卫国 男 45岁 身份证号码 210727197209080013
  案发时任义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案发时居住义县义州镇建设街信用联社住宅楼1 2 21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卫国应犯有诈骗罪,且被告人和郭东升共同诈骗。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严判!
  事实和理由:
  一 自诉人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义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因此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 郭东升信用卡诈骗案、诈骗案已移交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郭东升案件和被告人王卫国案件分开审判会导致案情失去真实性,也会影响公正判决!
  三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不起诉决定书称: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东升与王卫国具有对他人财物共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自诉人不同意此结论并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被告人多次为郭东升担保借款,其实是其二人共同借经营公司之名行诈骗之事(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人郭东升 监事股东王卫国 二人各出资150万元)
  王卫国为郭东升担保借款有案可查的:
  1、(2015)义民七初字第00984号 涉案金额300万元
  2、(2015)义民二初字第00480号 涉案金额94。5万元
  3 、(2015)义民执字第00318号
  4 、(2015)义民执字第00351号
  5 、(2015)义民执字第00451号
  另外被告人和被告人妻子郭冬梅多次谎称其公司效益好向多人借款,部分借款记录如下:
  1、马维新 借款14笔 分别为 2015年1月1日借款20万、2015年1月28日借款10万、2015年3月20日借款20万、2015年3月22日借款10万、2015年4月13日借款20万、2015年6月11日借款10万、2015年6月17日两笔20万、2015年7月1日15万、2015年10月27日两笔20万、2015年10月31日10万、2015年11月5日两笔8万 合计163万元
  2、杜强90万元 (郭冬梅借)
  3、罗维涛 30万元 借款日期为2014年8月2日
  4、李久森 三笔 分别2013年11月18日借款10万、 2014年11月5日借款15万 、2014年12月21日借款10万 合计35万元
  5、王利 55万元
  以上借款均为只借不还,自诉人认为检方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四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不起诉决定书称:
  本案证据材料无法证实王卫国参与了郭东升所开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等事实,故无法得出其与郭东升共同隐瞒了所开公司经营及负债情况的真相。
  自诉人拿出以下证明来反驳检方的认定:
  1、粮户证明 :2015年4月29日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义立保字第00032号)中提及的王利、高明、孙超等12人均可证明被告人负责该公司收粮、验质、检斤、开票等经营管理。
  2、建筑商郭福多也可证明王卫国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并负责财务,在2013 2014年郭福多向王、郭二人多次讨要农民工工资,二人均以借不到钱为由拒绝还款(附郭福多证词)
  五、郭东升、王卫国经营的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不盈利证据:
  因该公司一直未正常纳税,杜尚野于2017年7月12日向义县公安局报案,举报郭东升、王卫国涉嫌逃税案。后经义县公安局查证,该公司多年没有盈利,所以一直申报纳税为零。义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9日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与郭、王二人一直所称的公司效益好、利润高是明显相悖的。
  附:1、受案材料
  2、不予立案通知书 案号:锦公义不立字【2017】24号
  六、购买豪车(白色丰田霸道车牌号码辽GR2105 黑色宝马GT)用于公司活动、并利用此两辆车辆虚构公司盈利的假象。
  七、受害群众众多,以下执行裁定书可证明。案号分别为:(2015)义民执字第00303号、第00412号、第00432号、第00408号、第00302号、第00394号、第00410号、第00304号、第00300号、第00301号、第00389号、第00305号、第00411号、第00234号、第00387号、第00451号、第00449号、第00351号、第00323号、第00285号、第00429号、第00835号、第00295号、第00424号、第00334号、第00486号、第00318号、第00382号、第00484号、第00576号、第00485号、第00426号、(2016)辽0727执407号、(2016)辽0727执333号、(2016)辽0727执433号、(2016)辽0727执363号、(2016)辽0727执359号、(2016)辽0727执451号、(2016)辽0727执495号、(2016)辽0727执35号、(2016)辽0727执496号、(2016)辽0727执279号、(2016)辽0727执668号、(2016)辽0727执278号、(2015)义民初字第00476号、(2015)锦民终字00740号
  以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郭、王二人在公司不盈利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效益好、盈利的事实,隐瞒其二人有巨额外债的真相,疯狂圈钱用于购买豪车、高档奢侈品、旅游(王卫国2013年带岳父母去台湾旅游等)等挥霍!采用给付借款人部分利息、取得被害人信任的形式疯狂圈钱,并制造假合同、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手段骗取钱财(该案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11日开庭公开审理),且不用于偿还建筑款、农民工工资(古宏斌260万 郭福多309万)骗走送粮户粮款300余万。(附证明材料)
  被骗群众无一人幸免的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已查明的群众损失四千多万元。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惩犯罪分子!
  第二项 义县郭东升信用卡诈骗案、诈骗案简介:
  此案于2017年7月11日在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长近三个小时,有多人旁听,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杜尚野发现有一项涉案金额达1050万元的诈骗事实被义县人民检察院免于公诉。在庭审次日,杜尚野(联系电话18640669645)、马维新来到义县检察院采用和检察院领导说事实、讲道理,在检察院门口举牌抗议,躺在地上等形式历时一个多月,最后义县检察院在真理面前低下了头,同意追诉!义县法院这次开庭也变成了无效开庭,现此案以由义县人民法院移交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此案件中义县检察院、义县公安局也暴露出为犯罪事实遮遮掩掩的丑陋行为,在此不再详诉)
  第三项 此次被免于公诉后又提起公诉的案件详情以及犯罪嫌疑人郭东升利用公司名下综合楼重复抵押实施诈骗、违法办理房权证的罪证:
  1、2014年4月15日,郭东升、王卫国所经营的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建造综合楼,此楼2014年10月15日竣工。拖欠建筑商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60余万元,该建筑商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来源(2015)义民七初字第00476号。
  2、郭东升、王卫国用此楼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义国用(2013)第0320344号)抵押贷款,向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时间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至今没有偿还。案件来源义民七初字第00984号。
  3、2014年7月16日,郭东升又用此楼做抵押,向锦州东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万元,借款期3个月,至今没有偿还。案件来源(2015)锦民终字第00740号。
  4、郭东升又用此楼其中五间做抵押向曾某借款55万元,至今没有偿还。
  5、2014年8月16日,郭东升又将此楼(房权证号2014006751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义国用(2013)第0320344号)以650万元的价格卖给顾某。案件来源(2015)义民二初字第00845号。
  6、此综合楼于2014年4月15日动工,2014年10月15日竣工。那么郭东升、王卫国又是怎么在2014年8月16日以前就取得了该楼的房权证(房权证号2014006751号)呢?
  吴院长,此案“水”深,望您顶住压力,将此案合并审判!

  自诉人:马维新 李久森
  受害人代表:杜尚野
  联系电话:18640669645

  2017年9月19日


  希望:中央纪委监察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市委市政府王明玉书记、义县县委县政府、锦州市公安局王念洪局长、义县公安局(案发时主管局长姬志)、义县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许春山)、能关注此网络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