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判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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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底陈云华因经营足浴城资金周转困难,向本人借款62000元。并将足浴城营业执照副本及住宅购房合同抵押给我,陈云华于06年2月12日出具书面借条给我,约定06年2月28日归还所有借款,但至今仍未偿还。
不得已将陈云华及他妻子张晓军告上法庭,法院以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张晓军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裁定陈云华偿还本人借款。但一直找不到陈云华本人,足浴城也已转让给别人经营,住房产权属于原单位(中国银行)法院不予查封,且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生效后,本人又向法院及深圳市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已取得张晓军与陈云华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且借款发生在张晓军与陈云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晓军作为陈云华的配偶,理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张晓军的连带责任。
但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晓军系陈云华的配偶,但不是借款的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时经过张晓军知晓并同意,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途是用于共同生活。结婚证只能证明夫妻关系,不足以要求张晓军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请问这样判决合理吗????
好心借钱给别人,现在钱要不回来,在资金已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还要支付诉讼费用4000多,还有天理吗 ? 恳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指点我该怎么办?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