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这个律师黑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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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黑心律师,与勒索犯何异?!
利用自己的“知识权”, 对委托人落井下石、威逼利诱;再利用委托人的无知和窘境,对原本已经遭受不幸的委托人进行“敲诈勒索”;在委托人意识到被诈,提出“代理费”返还后,又佯装退还少量,转而把委托人告上法庭。
如果以上就是一个律师的全部道德“良知”,那么深圳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的陈科军已经用自己的卑劣行径对这一“良知”做了最完全的诠释。承受这一“良知”迫害的,是重庆市江津区的地道农民韩业祥。
2008年8月,韩业祥的女儿因为交通事故死亡,悲痛中的老母亲从交通事故承办民警口中获悉,这个案件要得到索赔,需要请个律师才好办。经民警介绍,韩业祥认识了深圳吉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科军。
然而刚一接手这项案件,陈科军就告诉韩业祥:这件案子,律师费少了的话不好办。他开价代理费是案子胜诉金额的13。
老实的韩业祥没有任何法律常识,陈科军的话让他一阵后怕,眼看案子要输,只好答应签订合同。按照陈科军拟定的合同书,韩业祥等人签了字。
合同中关于代理费的内容中: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风险代理费,按照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胜诉金额13计收;第(3)项约定:律师参加代理以后,甲方撤诉或与对方达成调(和)解协议,则按起诉状中标明的标额的13计收风险代理费。
韩业祥不知,自己在窘境之下已经遭受了陈科军的胁迫。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是,在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以后,委托人仍要风险代理的,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而陈科军提出的高达13的“提成”不仅不合规定而且是在“敲竹杠”。
韩业祥更没有意识到的是,这只是一场完全“敲诈”的序幕。案件进入办理阶段,陈科军再次瞄准了“商机”给韩业祥下套。二00九年四月八日,陈科军给韩业祥女儿陈现云的前夫蔡浩(在陈现云生前已经离婚)“支招”:蔡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否则官司赢了也得不了钱。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陈科军表示自己可以提供,但是要收担保费。蔡浩害怕丢掉赔偿金份额,就在没有经过韩业祥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书。合同书中要求由韩业祥支付担保费(按照胜诉金额2计算)。
案件由陈科军全权具体办理。起诉金额为71万元,案件经过龙岗区人民法院调解,韩业祥及其丈夫陈宗信均没有到庭,陈科军一人经办了案件。经调解,法院最终判决由肇事方赔偿韩业祥等人费用503670元,诉讼费、执行费由韩业祥等人承担。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了得到自认为应得的款项,陈科军多次向韩业祥催款,并称他在法院很熟悉,如果不缴纳费用就别想得到赔偿金额。
韩业祥身患股骨头坏死的重病,需要做手术费用8万多元,因为家境贫困,拖了很多年一直没有做。然而在陈科军的胁迫之下,韩业祥和家人还是先后凑钱支付这位律师144000元。而最终韩业祥用女儿生命实际换到手的赔偿金额才不到20万元。
执行款项得到以后,韩业祥和家人感到不服,随即要求陈科军退款。
陈科军只好退还20133元,但实际仍收了123867元的费用,其中包括和蔡浩私下签约的担保费24000元。而这些办案费和担保费并没有法律依据,陈科军和韩业祥等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不合法,属于无效约定。如果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陈科军只应收取3万余元的代理费,利用敲诈签约的方式,他多收取了韩业祥8万多元的各种费用,而这却是这位贫病交加的母亲用女儿的生命换来的钱。
然而卑劣的行径到此还没有结束。律师陈科军在把钱退还以后,韩专业祥仍然不服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陈科军所在律师事务所却把韩业祥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违约金3万元,还要支付律师费27656元。由于他的恶意起诉,刚刚痛失女儿又遭受律师勒索的韩业祥,如今却成了被告人。
至此,在整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多计算律师费,陈科军均利用韩业祥的法律意识缺乏刻意将诉讼费、执行费调解推给韩业详承担;利用对方的无知和最后的紧迫的处境,他胁迫堆放签下了不平等的合同;而面对身患重病的一个农村妇女,他没有丝毫律师职业道德,更没有一丝对于弱者的同情。
我们心寒的看到,当权力和知识被没有良知的人占有时,这些原本是用来捍卫群众利益的武器只沦为了卑鄙者肆掠敛财的工具。他们顶着法律赋予的神圣光环和文明的外衣,却大行敲诈勒索的卑劣行径,这比赤裸裸的抢劫还要可恨,还要可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在本案正在审理当中,作为一个旁观者,在此,我们只希望这样黑心的律师能够得到他应有的惩罚,还这个贫病交加的农村妇女一个公平正义的结局。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