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院院长冯少勇违法执行案件的缘由为省委领导有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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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违法执行案件的缘由为省委领导有批示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您好!
我叫李俊霖,是在山西投资的浙江商人,系山西霖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省委领导对我公司与中国包装进出口山西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有亲笔批示,致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有生效的(2007)并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008)并执字第00252 3号、(2008)并执字第00252 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且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司法案件,太原市中级法院又将已经从被执行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山西公司)名下执行到申请执行人(我公司)名下的房产,强行违法反向从申请执行人名下退还给被执行人,造成我公司3000余万元已经实现的合法债权面临无法实现。恳请省委领导能给我们主持公道,支持法院合法、公正的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我公司经过考察依法受让了美国DAC公司持有的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山西公司的巨额债权。该债权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07)并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我公司受让该债权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的一处房产折抵给我公司偿还债务,我公司另支付被执行人525万元费用安置职工。抵债房产已于2009年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执行程序依法在太原市房地局协助执行下过户到我公司名下。
2009年底,被执行人又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组织部分职工开始上访,要求反悔《执行和解协议》将已执行的房产执行回转。并多次围堵太原中院和省委信访局。在致使我公司不能继续办理土地过户和按约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情况下,我公司也组织职工上访。期间法院一直在作双方工作劝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劝告我公司耐心等待不要集体上访,有生效判决书存在,法律会给我公司一个公道的。
后来,被执行人的虚假材料得到了省委领导您的批示,法院即开始不能完全按生效判决依法执行案件。将正常的偿还债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说成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设法将已经执行完毕的抵债房产从申请执行人处恢复执行给被执行人。法院为达到该违法执行的目的,仅以被执行人对执行房产“提出质疑”和“太原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为由,于2012年6月作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执字第00252 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已经执行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抵债房产恢复被执行人的所有权登记。截止2013年9月被执行人欠我公司的债务本息已经达到5000余万元。太原中院于2013年9月份左右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代我公司偿还1400万元债务后,将依据生效判决按正常执行程序执行完毕的房产又从我公司名下恢复执行给了被执行人,致使我公司剩余30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我公司只能继续上访维权。
2014年1月14日山西省人大信访局组织太原中院、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商贸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执行人对该案件的执行进行协调时,太原中院陈述执行依据时,不能说出有力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仍然是说“省委、省人大领导对本案非常重视,省委领导对案件有批示”。
在此,我公司恳请袁书记能完整的了解本案的案情,重新批示法院能按照生效判决望法律的公正对待。
此致依法执行案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生效判决的尊严。我公司渴
敬礼
山西霖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李俊霖
联系电话:18635161299
2014年1月1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