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贵州施秉一对农民夫妻缘何乞讨上访?【转载】
文章目录
结扎后子宫被切除致七级伤残 状告计生局镇政府法院不受理
贵州省施秉县农民夫妻缘何乞讨上访?
尊敬的各级部门、领导和好心人:
我们是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的农民,丈夫名叫吴光辉,妻子名叫龙秀兰,均系苗族,家住施秉县城关镇杨家街16 29号。电话0855 3868349。
2004年4月22日,龙秀兰响应国家计生政策,按照城关镇政府的安排,主动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行女扎术。之后,龙秀兰下腹疼痛不止。术后半月到县医院检查治疗无效,疼痛持续难忍。当年11月2日,龙秀兰到原四一八医院检查显示:1、子宫颈管分离;2、右侧附件稍大。诊断为: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症,决定行子宫全切除术。手术发现:子宫表面充血,双侧骨盆漏斗韧带动、静脉扭曲增粗,双输卵管已行结扎术。
2006年6月14日,龙秀兰再次到四一八医院检查,内镜诊断为:慢性直肠炎。至今仍疼痛,常服药、输液治疗,无力干活。2008年1月23日,龙秀兰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2008年8月1日,龙秀兰以施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施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对她做女扎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引起并发症致七级伤残为由,将二单位起诉到施秉县人民法院,请求二单位连带赔偿各种损失10余万元。
起初,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龙秀兰的诉状及证据后说:“是否立案,法院审查七天后给予明确答复。”然而,在诉状递交法院的一个月里,我们多次到法院催问,每次立案庭法官都只是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当我们要求说不予受理也应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时,立案庭法官说:“不受理也不给裁定”。考虑到诉讼时效,龙秀兰不得不在8月20日到邮局用特快专递又将诉状邮寄给县法院。县法院仍然没有受理此案,也没有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无奈,我们只好将此事向上一级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反映。10月9日,中院立案庭在龙秀兰的诉状上批示:“转施秉县法院审查”,并加盖了立案庭的公章。然而,当我们拿着中院的批示再次找到县法院。立案庭陶庭长说:“中院是喊我们审查,不是叫我们直接立案。你的案子我们审查过了,决定不给你立案。”
10月23日,我们不得不再次来到州中院。“龙秀兰的起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中院立案庭王庭长在给施秉县法院罗副院长通电话后说,“我跟罗副院长讲了,你们直接找他立案就行了。”
回到施秉,我们多次到县法院找罗副院长。可每次值班人员都说“罗院长不在”,也不准我们上楼去找。无奈,我们只好拨打罗副院长的手机。每次罗副院长都在电话里说:“我不在施秉。”最后,经我们多次到法院等候,终于见到了罗副院长。之后,罗副院长和陶庭长都说:“如果你们配合有关部门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们就立案。不做,就不给你们立案。”
事后,有律师告诉我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112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律师还说:由于我们的起诉是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法院立案的前提条件。
我们认为,施秉县人民法院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龙秀兰起诉和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龙秀兰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
1年多来,此事曾得到了施秉县人民政府吴鹏副县长、施秉县人大以及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施秉县城关镇中沙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和领导的关心,但施秉县法院至今仍然不同意立案。
我们坚信: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只要是法律有规定的,就一定有讨说法地方。由于我们在当地告状无门,加之家庭十分贫穷,所以我们不得不作出乞讨上访的决定。
在此,希望能够得到各级部门、领导和好心人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夫妻俩在这里跪求大家了!!
上访人:龙秀兰 吴光辉
二OO九年元月六日
附:身份证及有关材料于后。
黔东南州法院的批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