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紧急立法”裁定公安厅民警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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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紧急立法”裁定公安厅民警按撤诉处理
我是陕西省公安厅治安局民警吴永强。联系电话:15319494056。
我实名举报、网络曝光赵正永爪牙、“黑老大”宝鸡人大代表李峰岗诸多违法犯罪,遭打击报复——网络诽谤、侮辱。我于2019年10月19日报警,接警出警的未央宫派出所、未央公安分局多部门包庇不作为;我将未央公安分局起诉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江海违法将被告变更为未央宫派出所,我申请追加未央公安分局为被告、法官江海回避,江海怀恨在心,2020年5月7日庭审中,因我揭露未央公安分局不作为、作伪证的流氓行径,法官宣布休庭,以我扰乱法庭秩序,却依据和扰乱法庭秩序八竿子打不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图一)。
法官江海紧急宣布休庭,是为掩盖其“马大哈”的渎职行为——将被告未央宫派出所案卷原件邮寄给了我,庭审无证据原件无法质证。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紧急立法”,无法律依据裁定按撤诉处理,纯属滥用职权。
我向陕西省高院监察室举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法官江海滥用职权,批转到了西安铁路运输中院纪检监察,自称罗姓的纪检员坚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并威胁我,企图阻止我举报,居然称工资太低,我举报他让他能离开法院我就是他的恩公(有电话录音)。
遭遇法官江海和罗姓纪检员,是我此生的不幸。而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紧急立法”,让我倍感陕西司法腐败给我带来的切肤之痛。
2020年9月16日,我向西安铁路运输中院申请再审。
2020年12月22日第二次听证,一自称是庭长的女法官承认,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是裁定结果正确,纠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属法院内部纠错程序。
我不知道这位庭长什么逻辑,适用法律错误结果还能正确?
逻辑更为混乱的是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审判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依据和撤诉没有丝毫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二条、二十条,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该裁定是经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荒唐“结晶”(图二、三)。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紧急立法”!
对于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西安铁路运输中院玩起了雾里看花的文字游戏,含糊其词“本院对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努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庭审直播等阳光司法措施亦给予通告”一笔带过(见图二划线部分)。
强烈呼吁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在以后的裁判文书中使用法言法语,切勿使用让人听不懂意思的“鸟语”!
已于2021年1月5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抗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