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7月22日,于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于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于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消于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将出生3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消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于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于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消于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于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决刑罚。
  典型意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