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秀街发【2014】47号
  关于俞世勇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申请人:俞世勇
  家庭住址:马滩综合养殖场
  被申请人:秀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诉求:
  一 秀川街道非法强拆养殖场,根据那一条政策?(未谈强拆,政府与公布的事实不相符,打老汉,抓小孩,犯的哪条国法。大批活埋生猪是何行为 ? 新建的猪场不置换,是何目的?社区大包二包能盖,我为什么不能盖?)
  二 基本情况
  自你因猪场拆迁问题上访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1988年你与马滩社区签订了在南河沿(2亩)土地上创办养殖场的协议,协议商定“不能在此地建设正规房屋,只能发展养殖业,并每年向村委会上交土地管理费”。至2010年你将养殖场在原有基础上发展为8。143亩(未经村委会批准私自建造6。143亩)的养
  殖场。
  (1)秀川街道2014年2月28日对我信访答复说:养殖场是在我父亲【俞江福 】名下承包的2。81亩建造的。
  答:这是不对的,我父亲是1961年毕业于甘肃兰州农业大学,1962年被调到兽医站工作,1999因年龄偏大被乡镇府不要回家,1981年村上分地时,因他在崔家崖乡兽医站工作,就没分给责任田。1988年6月17日我与马滩村委会的协议上明明写清楚俞世勇在承包的南河大沙坑发展一个综合养殖场(以协议为据)。与我父亲何干?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对我信访答复说 :1988年你与马滩社区签订了在南河沿(2亩)土地上创办养殖场的协议,
  答:这是不对的,当时养殖场为承包的南河大沙坑是我花了几年时间才填平的,切丈量都是按实际占用面积丈量的,实际进行计算的,猪场丈量土地5。1亩、强拆后变成了4。7亩,(我们村上的村民在河滩有地的村民实际面积都有些增加)请问秀川街道188路征用土地都要承包证吗?你们怎么和我一个平头百姓玩起了文字游戏,是何居心 ?有没有国法?
  三 2010年因188号道路建议需征用此地,马滩项目征地拆迁办分室与你多次协商,2010年10月30日,经秀川街道征地拆迁办与你根据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兰州市物价局(兰价房地发【2010】380号)文件精神,协商达成如下补偿结果
  答:2010年因188号道路建设用地,马滩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本未与我商谈,就在新征地上建厂。而于2010年10月14日凌晨,突然闯进一大群人强行野蛮拆除了养殖场,并将本场负责人俞世勇与妻子一起抓到拘留所,9岁的孩子也不放过抓上警车,给他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伤害和终生的阴影。妻子因那些野蛮行为吓得浑身发抖,精神严重受损,当时昏倒,从看守所送到医院抢救,至今留有精神病的后遗症,经常犯病。同时另一伙人跑到俞世勇父母家中,将七十余岁的两位老人、兄弟、侄子、侄女、外甥打伤,并恐吓他们不许胡说,将猪、羊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压,活埋的活埋、碾压的碾压,一场“国耻”的磨难,惨不忍睹。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658。52多平米的房屋:1800多平米的猪舍拆除(猪、羊的数子有13日的谈话录音为证)。在拘留所强迫场主同意他们的条件。并签字画押、因为街道本生就没有安置条件协议、无处签字?让场主写“自白书”,长达13小时,才将我从拘留所放出,当我回去看到强制拆迁的猪场一片狼藉,被打的家人,目而痛心,真想一死了之。当时有为搬迁的猪场,却不给我,时值数九寒天,滴水成冰的严冬,猪、羊居无圈所,冻死无数(将近三月)。在我多次催促下,2010年12月20日马滩社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才与我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建成一半的新猪场高价卖给我。
  四 房屋面积542。67平方米,补偿标准1298元平方米,补偿金额704385。66元。
  答:与事实不符,旧猪场生产经营性用房面积542、68平方米,每平方补偿1298元 新建高价厂房125。49平方、按每平方按810元建筑价。(实际建筑四百多 )还差400多平方。
  五 猪圈面积1699。24平方米,补偿标准649元平方米,补偿金额1102806。76元。
  答:与事实不符,旧猪场面积约1800平方米其中猪场面积1750。52平方米,生产经营性房屋面积115。84㎡应按1298㎡补偿、实际补偿649㎡元。新建高价猪场面积1237。85平米、按610㎡元的建筑价扣去(实际建筑价不过200元)还差519。67㎡多,你们按649㎡补偿,又按610㎡元扣去,算一算剩多少?
  扣去以上两项建筑费2133612。49元,及地的损失112900元,实际补偿50几万元、还有近1072。7平米,不让我建怎么办?另外猪场的住房658。52平方,至今一个平米都没有给安置房。请求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安置房。
  六 猪109头,补偿总价80000元。
  答 :与事实不符相差太大,在强制拆迁后,新建的猪场不置换,就连认定的109头猪(猪、羊的实际数字有2010年10月13日,当时工作人员核实时的谈话录音)、50头种母猪产下的小猪全部冻死、剩了的28头猪到12月30日才进了新场,羊只字不提。我的养殖场的猪每头700元、市场上刚出月的小猪每头都要800 900元呢 ?这又是怎么说呢?过渡费每月2000元发了3个月6000元,不知道过渡费是怎样计算的?企业的搬迁、停业、经济补助恢复再生产都不提、把不在T188路范围中的责任耕地拉入其中、分到的责任田和猪场占用地怎么混为一谈呢?地上的盆花承认一半,葡萄树都没有了、请解决种猪、羊及地的经济损失。
  七 猪场内所有物品总合补偿价124000元。
  (1)秀川街道2014年2月28日答复说 :猪场里的所有物品总计补偿124000元。
  答:我一个创建20多年的企业、强拆时、我连一根针都没拿到、我的猪场就被挖平、掩埋、生产资料、设备、家中一应物品、还有一个明清的古壶、古玩、字画、手饰等、这些价值怎么估算?还有3万元的现金丢失,给我造成的损失,全部就值12400元吗?远远不够吧?
  (2)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答复说:猪场内所有物品在清点时 均有录像记录,不存在古玩、字画、金银首饰等物品。
  答:这些东西能放在明处吗?让你们录像?让你们明目张胆的抢劫呢?
  八 过渡费发放三个月,每月2000元,补偿价6000元,以上五项补
  偿价合计2017192。42元。(对土地补偿未计算在内。)
  答:以上五项补偿价合计2017192。42元。应支付建设费用2133612。49元,及地的损失112900元,本人五项补偿价合计只给了50几万元。
  九 由于你个人对发展养殖的积极性高,要求置换养殖场发展养殖,为满足你本人的养殖愿望,2010年12月20日,经马滩社区与你协商,双方对土地补偿及其它附着物补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关于俞世勇被征用土地8。143亩,土地补偿费用1640580元(多补5。333亩)、猪场附着物设施等补偿费用2017192。42元(2010年10月30日协议补偿价)、本人大门及上下水管道补偿费用10000元,总共应补偿俞世勇3667772。42元;
  答:事实不符。土地征用为8。143亩,土地实际补偿费用为629980
  元。(少补0。40亩)
  十 新建猪场占地5。053亩,本人需支付1010600元、猪场附着物建筑,本人需支付1123012。49元,共计本人应支付建设费用2133612。49元,从补偿款中抵去猪场建设费用后应兑现俞世勇个人1534159。93元。以上补偿资金计算是基于甲方(马滩村区)和188号道路拆迁户乙方(俞世勇)自愿达成的以下补充协议。
  答:你2010年10月14日强拆(强拆后,2010年10月22日我一次就答应了你们的条件)强拆在前,签协议在后,这能说自愿吗?强拆后,我身无分文,连栖身的地方都没有,多次上访市、区两级各部门(有信访部门回执单),政府无人问津,债主逼着要账,新建的猪场,他们值班看门。无奈,我向村上借钱,维持当时的困难,村上不借给我,之后拿出一份份的协议让我签,不签一份钱都不给。猪、羊无圈眼看着一窝窝猪仔被冻死,(我的3。54亩土地被强征了)我在2010年12月27日万般无奈之下签的协议,实际兑现俞世勇1534159。93元。怎么说是我自愿签字的呢?
  十一 1。乙方同意甲方在马滩社区内另选地址进行安置,2。新场址由甲方出面代征;3。新场址内地面建筑物由甲方负责建设;4。新场址用地的征地补偿款和场内建筑的工程款先有甲方垫付,当乙方领取旧场的征地补偿款时,直接 XXX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新场的征地补偿款和场内建筑物的工程款。以上协议均是你本人自愿签字。
  答:马滩村与我未谈建场时,2010年8月18日,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了政府相关部门(省、市、区)及各级信访办,2010年9月27日时任七里河区区委书记赵建利指示,由马滩村书记徐兴元与我协商后按政策行使。然而秀川街道不让徐兴元与我商谈。2010年10月12日兰州晨报石玉龙记者报纸报道中:“秀川街道已经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养殖户划定了养殖场用地,并根据兰州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办法对猪场建筑物按一平米649元“重置价”进行补偿,但猪场老板则要求按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171号文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性厂房应按2500 3500元补偿,我要求政府按3500元补偿是有依据的。但在10月13日秀川街道与我商谈时仅给我320元,地方不置换。让我无条件搬迁,且其它什么条件都没有,我无法接受(我有录音为证)。2010年10月14日就被强拆,强制拆迁后按照他们的协议,单方意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按照村上的单方协议签了字,尽管签了字,对我这个养殖场还是不明白拆迁安置的具体条件的办法,这是未谈先拆,后签协议。我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签的字!
  十二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答复说: T188路是市委市政府2007年确定的重点工程,秀川街道是为搞好拆迁工作与你进行了协商,并按照拆一还一的拆迁原则划定了新的猪场。
  答:我一个20几年的养殖企业,每平米得到了39元的补偿款,猪样丢死无数,全家人都让你们打的打抓的抓,我一好好的家被你们整的支离破碎,你们谁和我心平气和的谈了一下?既然市委市政府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划定了新的猪场。为何征用土地8。143亩,却置换了5。053亩,剩余的平方不让我建,这就是拆一还一吗?为什么不按拆迁原则去做?是谁让你们这样干的吗?有没有党纪国发 ?
  十三(1)秀川街道2014年2月28日答复说 :关于房屋补偿款1988年你与马滩村所签协议约定养殖场内不能建正规房屋。
  答:我与马滩村1988年6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中明明写清楚马滩村二队社员俞世勇在承包的南河大沙坑发展一个综合养殖场,我在里面没有盖高楼大厦,因为我是百姓,协议中也没提到我在里面不能盖些产房、库房、猪舍。我的住房和工人的住房和生活用品的房屋。
  (2)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答复说:养殖场是租赁性质。
  答:这是不对的,协议上明明写清楚俞世勇在承包的南河大沙坑发展一个养殖场,你秀川街道怎么说是租赁的呢?你们居心何在?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十五 秀川街道2014年2月28号答复说我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我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答复说:养殖场属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范畴。统证办已按规定发放相关补偿费用。
  答:请问秀川街道地方不置换, 发放了那些补助金 ?有没有党纪国法 ?
  十四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对我信访答复说:由于你长期不配合,严重影响了T188路的建设进展。
  答:马滩村与我不谈建厂时,我就找了省、市、区三级信访,时任七里河区区委书记让马滩村的书记徐兴元与养殖场商谈,你秀川街道有多大的权利不让徐书记谈,难道就没有国法吗?
  十六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对我信访答复说:2010年10月13日秀川街道还对你进行了约谈。
  答:你们已定2010年10月14日凌晨4点集结,天不亮就强拆。秀川街道在2010年10月13日下午与我谈时给了320元,地方不知换。让我无条件搬迁,且其它什么条件都没有,置换下来的地方正在建设,为啥不置换呢?让我到哪里搬迁?我无法接受(有录音为证)。
  十七 秀川街道2014年4月9日提道在强拆过程中公,检,司,街道,评估公司约300人参加了强制拆除,媒体也近行了公开报道”
  答:媒体公布的(秀川街道已经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养殖户划定了养殖场用地,并根据兰州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办法对猪场建筑物按一平米649元“重置价”),与事实不符,强拆后,给我的协议猪场都是按649元补偿的,都没有按649的重置价补偿的。地方8。14亩,置换了5。053亩,少算了0。4分地。
  以上黑体字是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红头文件。
  有关甲方在马滩安置新猪场,出面代征、新猪场地面面积、新猪场征地补偿款和场内建设等均在乙方万般无奈之下,由甲方强行使施。
  希望秀川街道办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养猪事业,并实事求是处理养猪场主俞世勇的问题。
  此致
  敬礼
  答复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村综合养殖场场主 俞世勇
  联系电话:13109378334
  201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