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重度残迹人。我控诉邯郸中院民一庭法官仝印朝、陈建英、温永国不顾客观事实,违备法律条文,枉法裁判。
   我在1993年就不幸身患骨癌,县各级领导和群众在全县为我进行捐款救助,使我有机会经过治疗生存下来,但也因此落下严重残迹,生活不能自理,还要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县民政部门每年都予以救济。在2003年底,我和于某登记结婚,婚前,于某以做生意亏本为由索要彩礼2万元,我的父母和亲朋为了使我后半生能有所依靠,又东贷西借,先后凑了17880元交给于某,于某还不满足,又索要了我“三金”(金项链、金耳坠、金戒指)方才罢休。谁知这竟是一个美丽的陷井,我从此又落入了无底的深渊。结婚当天下午,于某就借故离开,从此一去不回。原来于某竟是一个靠婚姻骗钱的骗子,并为了骗钱不择手段,选择我这样一个重残人下手,真是到了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禽兽不如的地步!天灾疾病不可预料,可人祸本不该发生!于某的骗婚使我在精神上又受到严重伤害,导致我做过手术的左腿继发感染,先后有四处伤口向外流脓不止,均深达骨腔,痛苦难忍,但由于于某骗走我大量钱物,使我借债都无门,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无法住院接受正规治疗,仅靠土医法维持,终日痛苦难忍,以泪洗面。
   在万般无奈这下,我将于某告上法庭,县法院做了一审判决,返还我的部分彩礼款。虽然没有达到我的诉求,但为了能及时治疗,我没有上诉,于某却上诉至邯郸中级人民法院。使我没有想到的是,中院民一庭法官不知得到于某的什么好处,竟不能做到公正执法,主审法官仝印朝仅询问了我一次,且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对我的客观事实、巨大病痛、提供的证据证明均视而不见,另二位法官陈建英、温永国竟连我的面都没见,便做出终审判决:完全支持婚骗子于某的所有诉求。
   在我的心目中,人民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一心为人民做主的,国徽和天平是人民法官的象征。可接到终审判决书时,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难道这就是我心目中的人民法官所做的判决!我们的人民法官现在怎么公然为骗子撑腰!正义何在!法律何在!道义良心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支付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彩礼返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现在我重度残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都不能自理,而且左腿严重感染,有四处伤口向外流脓不止,均深达骨腔,痛苦难忍,彻夜难眠,生不如死,还身负巨额外债无力偿还,借债无门,连医院都住不起,连基本的健康权和生存权都难以维持,已不仅仅能用生活困难来衡量,难道有什么比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更重要吗?这些事实难道是能编出来、装出来吗?即使是生活绝对困难总还有一个健全健康的身体,总还有希望,而我己是重残之躯,身患重病,却无钱住院进行治疗,我的希望又在何方?!对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生活困难的四点解释(附后),我们的“人民法官”仝印朝、陈建英、温永国对此竟视而不见,难道我们的法律仅仅是一纸空文吗?难道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与邯郸市中级法院适用的不是同一部法律吗?!难道我们法律条文标准可以根据个人的好恶而随意认定吗?!难道我的事实病情、证据材料还不够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予返还。于某从结婚当日就借故离开了我,之后就一直未归,双方名为夫妻,但确未共同生活,且有证明人做证,所以于某也应返还彩礼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无任何过错,现又身患重病,在生活上和经济上急须照顾,而于某却连看望我一次都没有做到,严重违备了社会道德和夫妻义务,是典型的遗弃家庭成员。正是于某的骗婚,才使我左腿继发感染的重要原因,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要求于某进行损害赔偿是有法有据的。
   而邯郸中院法官,竟不顾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证据,公然做出了完全支持婚骗子于某的终审判决。于某是个骗子,没有人性,可仝印朝、陈建英、温永国三人是堂堂的人民法官,如此判案,怎不让人痛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这样枉法裁判,对得起身上的国徽和天平吗?他们难道不知道,他们的枉法判决足以毁灭一个人的一生吗?为了个人绳头小利而不惜践踏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惜辜负人民对人民法官的信任,不惜牺牲一个重残病人的生命健康,他们的内心难道一点都不感到愧疚吗?他们的心难道不是肉长的吗?
   侧隐之心,人皆有之,而民一庭法官仝印朝、陈建英、温永国对我的枉法裁判,不仅亵渎了人民法官的职业,严重败坏了人民法官的声誉,且对我这样一个重残和身患重病的人,公然枉法裁判、落井下石,简直就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更是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方针背道而驰!他们不仅不配做一名人民法官,就是做一个普通公民,在道德上都不够格!他们已不配代表国家进行执法!
   我不服二审判决,曾向邯郸中院提出再审请求,但邯郸中院法官却官官相护,连我的面都没见一眼,便仍以县法院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我不明白最高人民法院明明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支付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彩礼返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条文,邯郸中院法官为什么却说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是个农民,因病致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上也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只能靠年迈的父母来照料,身患疾病却无钱医治,生命健康都难以保全,难道这还不算是生活困难吗?那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生活困难?难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条文仅仅是摆设,在邯郸中院个别法官的眼里,当事人连见都不用见,评判标准完全凭他们自己的好恶而随意认定吗?!难道法律只保障有钱有势的人,而我一个残。迹重病农民的生命健康,是可有可无、微不足道、不属于法律保障的对象吗?!!
   如果普通人的苦难有三分的话,那么我所经历的苦难就是十分!对我来说,天灾人祸无一幸免,病痛心痛,接踵而来,人之不幸莫过于此!故执法公正对我更显珍贵。我反映的都是事实情况,字字是痛,句句是泪,所以恳请有关领导能查清事实,纠正民一庭的枉法裁判,依律处理仝印朝、陈建英、温永国三人,还法律于公正,给我一个生存的希望!
   证明材料:
  1. 腿部严重感染照片,x光片。
  2. 县民政局、乡政府、村委会三级困难证明。
  3. 县医院、河北省骨髓炎医院等诊断证明。
  4. 肢体二级残迹人证。
  5。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根据第10条第3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定生活困难应考虑以下因素 :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