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北京朝阳法院行政庭法官韩继先违法办案

  投诉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投诉人韩继先,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员额法官,单位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电话:01086377107,邮政编码100026。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庭审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投诉诉求:
  一、查清被投诉人在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事实;
  二、责成被投诉人向原告当事人赔礼道歉;
  三、依法追究被投诉人的相应党纪政纪责任;
  四、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魏星诉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七楼五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活动中,审判长韩继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投诉。
  一、未向原告当事人送达廉政监督卡。究竟是北京朝阳法院没有廉政监督卡?还是作为审判长的韩继先法官未向当事人送达?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为此向韩继先法官提出质疑,该法官竟然要求原告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为了能够给韩继先法官提供法律依据,投诉人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是否向当事人提供廉政监督卡的问题给予明确的解释与说明。
  二、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方负责人出庭异议问题,审判长韩继先不是针对问题进行释法说明(被告方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说明理由),而是以法官强权自居,法官认为被告出庭人员合法即可。其狂妄自大滥用法官职权的行为昭然若揭。
  三、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方代理律师出庭异议与出庭着装异议问题,审判长韩继先更是无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狂妄自大的以法官强权自居,对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的错误行为不作任何批评指正,是以法官强权自居,为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的错误行为进行偏袒与遮掩。审判长的行为完全是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其行为是对全国人大权威的藐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藐视!是对司法部权威的藐视!是对中国律师协会权威的藐视!是对中国人民的藐视!
  四、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要求审判长韩继先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与法庭调查重点,然而,审判长韩继先竟然称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要在法庭辩论时再进行归纳与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第八条第5项规定,审判长在原告方宣读完起诉状和被告方宣读完答辩状进入法庭调查程序时,应当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
  投诉人不知道审判长韩继先是真不懂法庭调查程序还是故意装不懂?如果是真不懂法庭调查程序,投诉人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该法官去进修班学习与培训后再上岗工作。如果是故意装不懂,投诉人强烈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法官调离员额法官岗位。
  五、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方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并宣读证据内容,然而,作为审判长的韩继先法官竟然声称被告的证据已经在庭前与原告方进行交换而无须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
  投诉人试问审判长韩继先:被告不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原告当事人如何知道被告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被告不在法庭上宣读证据的内容,国家配置的法庭录音录像有什么意义?作为审判长在法庭上公然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于不顾,法律竟是她家库藏玩具,想给谁玩就给谁玩,想不给谁玩就不给谁玩。岂有此理?
  六、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要求审判长韩继先对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给予明确认定,但该法官却明确拒绝依法认定证据与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能够当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应当当庭认定。
  什么样的证据与事实是可以当庭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是可以当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要求审判长将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进行认定,但是,审判长竟然声称自己不能进行当庭认定。
  投诉人认为审判长的审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当事人没能提供法律依据的诉求(廉政监督卡),其坚持要求原告方提供法律依据,而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合理合法诉求,该法官却视而不见独断专行蛮横无理。其以法官自居狂妄自大滥用法官职权与藐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违背法官基本职业规范与基本原则。
  七、对于无须举证质证的证据或事实,审判长韩继先却强迫原告方举证质证。在法庭上,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向审判长韩继先申明,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或事实,法律规定是不需要举证质证的,只要审判长直接给予认定即可。然而,审判长韩继先却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规定,多次蛮横无理强迫原告方对无须举证质证的证据与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其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狂妄自大行为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世人有目共睹。
  八、审判长韩继先在法庭调查任务未完成 ,事实不清证据未予认定的情况下,强迫原告当事人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和法庭最后陈述程序,其审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法庭调查事实与证据没有查清或认定的,应当休庭合议,合议后再行开庭并公布合议结果,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对法庭调查所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归纳与总结 。然而,审判长韩继先在原告法定代理人再三要求其依法办案的情况下坚持我行我素,不顾原告方的强烈反对与抗议,在法庭调查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强迫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与法庭最后陈述。其审判行为从始至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韩继先在审理魏星诉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过程中不能保持法官客观公正的立场,其行为严重偏袒被告而于原告不利。为此,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7项规定,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投诉,投诉人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清被投诉人在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事实;责成被投诉人向原告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追究被投诉人的相应党纪政纪责任;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以上投诉与诉求,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投诉人:原告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2019年8月24日星期六
  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5行初476号。
  3、2019年8月22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录音录像为证。
  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 :tingshen。court。gov。cnlive739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