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 鹿城区法院:永嘉县政府撤销复议决定,怎么解释?


  敝人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顺便连带作出维护永嘉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永嘉县政府。
  鹿法法院一审判决败诉,民告官易告赢难,敝人也已经习惯了。
  不过,审理过程中有一个情节堪足玩味。
  永嘉县政府答辩状及庭审 http :tingshen。court。gov。cnlive15395907 时均称“法律适用正确”。后在2020年11月25日09时08分,法官助理电话问我:第二被告永嘉县政府如果撤销该复议决定,你是否会同意撤回对县政府的起诉?如果你同意,县政府就撤销该复议决定。在移动微法院同意一下。
  本人在09时18分回电,问:撤回对县政府的起诉,你们法院是不是对永嘉县公安局好判一些?法官助理回答:是的。
  言外之意,应该是为了不判这两家都败诉,鹿城法院让我同意撤回对永嘉县政府的起诉,以便只判永嘉县公安局败诉。后我同意撤回对县政府的起诉。
  然而,过了几日,居然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多次致电法官,想要判后答疑,无人接听。
  一审判决书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嘉县政府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温永政复【2020】16号lt ;行政复议决定书gt ;的决定》,载明被诉复议决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鉴于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重作复议决定已无必要,故本机关决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县政府的起诉。”实则,并非判决书所称是县政府先撤销,后我撤回起诉。而是先征求我的意见,然后县政府撤销。
  可见,永嘉县政府也明知自己维护永嘉县公安局而驳回我的复议申请的决定是错误的,法律适用不当。
  敝人认为,一审鹿城法院为了不判这两家都败诉,本打算让我同意撤回对永嘉县政府的起诉,以便只判永嘉县公安局败诉。结果,一审法院在多方面沟通后,临时又改变了原决定,判我败诉。原因是,本案如果判永嘉县公安局败诉,则与本案有关联性的乐清市法院(2019)浙0382行初302号行政裁定书、龙湾区法院(2020)浙0303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龙湾区法院(2020)浙0303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这三次裁定矛盾。

  行。可以理解。

  但是,请问鹿城法院:既然永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自称“法律适用正确”,鹿城法院也判定永嘉县公安局不予政府信息公开正确,那么永嘉县政府为何自称“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而撤销温永政复【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怎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