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诉 :冤死在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某些法官“伞”下的两家山东禹城市小微民企的血泪史在紧缩银根的环境中,某些民间融资商乖机大发不义财,与金融、法院等部门的不法官员暗结充当其“保护伞”,设下高利贷、套路贷等骗局,打压、残害求援维存的小微民企。为此,山东禹城的“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小微民企实名泣述 :在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王建勇、刘振明等法官“伞”下,炮制出的喋血奇冤。冤案相连的两位民企创建者(宋朝祥、王朋),在漫长的伸冤昭雪维权路上,已洒尽血泪,身心交瘁。
  例举法官“伞”中枉案的铁证 :
  一。徇私枉法,操纵司法,对抗国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执行吴昊(其幕后老板是德州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贾维杰)与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昌)的经济纠纷(2017)鲁1402执恢537号一案,贾维杰是职业高利贷人、长期使用各种软、硬暴力手段对捷顺昌公司和担保单位骚扰。进入司法程序后,贾维杰又勾结德州中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杨坤、时任德城区法院院长王建勇暗中操作,由德城区法官刘振明、康建生具体违法实施,操纵司法,非法侵占、分配捷顺昌财产934万余元。直接导致职工下岗、企业破产。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滥用职权、权力寻租违法事实:杨坤依仗分管执行的权力,把德州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的案子,2015年4月21日调至德州中院执行合并执行,启动拍卖、流拍后,债权人无人接收情况下应依据(最高法释【2004】16号)终结执行,解封交还被执行人,可始终没有解封。在杨坤的暗中操纵之下,2016年6月8日【(2015)德中执字92 2号】指定以胆大、无法、黑著称德城区法院执行(极为笑话的是,吴昊指定执行申请书时间却是2016年6月15日)。德城区法院违法启动重复拍卖(原德州中院流拍的资产),并且拍卖超出财产范围。再经杨坤和王建勇暗中操作,由禹城城投公司买下。试问:德州中院是先指定法院执行还是先提交指定执行申请书?为什么中院卖不了,德城区法院就能卖了,是中院不作为?还是有人在暗中操作拍卖?
  (2)滥用职权、串通案情,对抗最高法法释权的枉法裁判事实:2018年3月9日禹城人民法院裁定捷顺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法查封了在德城区法院的土地拍卖款934万元后。已调至德州中院的王建勇和贾维杰来禹城找到原部下分管破产的副院长贺某在禹城商贸港一家餐厅聚餐策划、串通案情。之后,在杨坤和王建勇暗中操纵下,由执行庭长刘振明、法官康建生具体实施,向中院提交请示函。德州市中院不依法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2018年7月17日在人为的操作下,违反法定程序出具了与最高法截然相反 (2018)德中法执字1号函。此函公然违背和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的规定和【〔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的法释等强制性规定。试问:如果没有巨额利益驱动,谁敢冒此风险违法办案?(3)违法划扣破产财产:更令人发指的是德城区执行法官康建生在禹城市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解封的情况下,非法侵占、分配捷顺昌合法财产934万元。试问:如果一个老百姓擅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也会至今逍遥法外吗?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最高法有权力对法律审判中的问题具体应用行使解释权,下级法院无权作出与最高法相反的司法释函。在贾伟杰的巨额贿赂下,杨坤、王建勇等才敢依仗国家授予的“权力”,公然违背和挑战、妄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以权谋私,充当高利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二。法案“怪胎” ;法官做局,一波三折,冤雪加霜。做局一。非法的公证执行:也是因为捷顺昌的一个融资案,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与德州宏名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朱培行)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捷顺昌2013年4月17日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12个月,还款期限2014年4月16日。除此之外,无任何反合同承诺。因有德州中院某保护伞撑腰,朱培行与鲁北公证处相互勾结出具失实的公证执行书,到没有法定管辖权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依据民诉法224条和最高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若干试行规定第10条之规定,公证债权执行由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恒定管辖。本案被执行人注册地和财产均在山东禹城。因此,德城区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刘振明、曹富新明知没有法定管辖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立案非法管辖“公证执行案号(2016)鲁1402执恢166之1号”,也不审查公证执行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更不顾金鹏公司提出管辖权和没有借款事实的异议而继续非法执行,导致金鹏近千万元资产被以物抵债给朱培行实控的德州鑫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间接损失不可估量。做局二。金鹏公证执行的艰难维权成功后再掉入陷阱:2017年禹城经侦大队在侦破一起诈骗案时,依据捷顺昌账户的流水,发现没有2013年4月17号这笔借款。从此,金鹏就以无借款事实为依据,经七十多次维权,在山东省司法厅的监督之下,公证处于2018年9月11号撤销了公证执行文书。应该立即回转金鹏财产和终结本案,但法官刘振明与朱培行串通勾结,为了下一步追偿权诉讼再次查封,查封保持连贯性状态故意在做局、故意在拖时间。做局 三.德城区副院长曲培华再次滥用职权、知法故意违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违背事实判案:就在上述公证执行案件尚未结案期间,2018年10月16号朱培行就以实控的德州鑫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又向没有法定管辖权的德城区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1)滥用职权、故意违法立案:做局:依据民诉法解释247条关于一事两案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事实证明,在朱培行的利益驱动下,为了继续残害金鹏,配合查封连贯性状态故意违法立案(更为笑话的是2018年10月16日起诉,立案却是2018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28日公证执行案回转还原金鹏财产、终结的同时,当即再查封,时间仅相差10分钟,给金鹏做了个天衣无缝的局。(2)知法故意违法、滥用职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请看 ;捷顺昌公司于2018年3月9号被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追偿权起诉时间是2018年10月16号,起诉时间明显在后。曲培华应依据破产法第21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诉讼的规定处理本案,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11条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移交或驳回诉讼。破产管理人在2019年9月25日当庭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并依据经审查的捷顺昌账目流水当庭否认了此借款。曲培华应该依据破产管理人的异议停止庭审,通知原、被告举证的时间后,审查本案否有管辖权,再定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可是,为了帮助朱陪行规避管辖和打赢官司,肆无忌惮地偏袒原告,“2019年9月25日的庭审直播为证”不顾全体被告的一致反对,违反法定程序继续违法审理、裁判。在10月8日第二次开庭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顾全体一审被告的反对,违反民诉法解释第238条之规定,违法裁定撤销原告对当事人捷顺昌的诉讼,非法剥夺了捷顺昌的辩护权,导致本案无法调查清楚,严重损害了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相互勾结、串通案情:串通:依据朱培行律师的说法,曲培华在法庭上也公开承认就本案与原告方,庭前、庭后与原告见面沟通过,追加、撤销对捷顺昌的诉讼也是他提议的。性质更为恶劣是在庄严法庭上说想将管辖权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他是跟中院某领导汇报后,是某领导让他继续开庭审理的。无书面汇报,也无书面回复,完全是私下进行的。参加庭审人员为证。(4)故意违背事实、枉法判决:枉法:2013年4月17日的借款没有实际履行(没有反担保合同规定的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款转账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反担保合同与银行承兑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故意歪曲事实,枉法判决“(2018)鲁1402民初3832号判决书”让一审被告承担反担保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的、其它时段的责任、有何法律依据?(5)故意伪造法律送达文书:造假:2019年11月7日给一审被告宋朝祥(15969766166)告知上诉状和补交材料已收到的电话笔录时间为捏造。8日给金鹏法人代表梁某打电话电话号码(18763951127)、10日(星期天)给李某(15335445678)电话号码和通话记录均为伪造。各级领导:剖析综上小微民企的冤源,巨额利益贿赂下的法官成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智囊”、“ 帮凶”。其枉法行为就是故意,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违背事实,做局、故意伪造法律文书,故意对抗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故意残害无权无势的小微民企。以合法身份达到非法目的,称霸一方,充当黑恶势力、高利贷、套路贷的地下“合法”讨债队 帮凶、保护伞。没有奇冤,谁会泣涸泪水实名举报头顶国徽人民法官,谁会疲惫成疾无钱疗,散尽钱财昭雪途。为维护小微民企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威严,恳请各级领导、媒体发正义之声!对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法官曝光,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呵护一下无权无势的小微民企!
  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股东:宋朝祥电话:15969766166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 朋 电话:13791385688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