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县公安局副局长高荣宏长期独揽工程牟取暴力伤害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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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公安局长赵一政,副局长高荣宏俩人身为反府扫黑除恶破网专项斗争中主帅既深挖包庇纵容、沆瀣一气充当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重大!保护伞!,涉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失职失责等问题。他们相互对待组织、不讲政治不顾大局,对中央、省、市等部门批转群众信访信件从不反溃,欺上瞒下,长期不问不闻、压案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表里不一、阳奉阴违,造成政令空转、政策棚架;有的不讲担当、不敢负责,遇到困难就躲、遇到矛盾就绕,避实就虚、拈轻怕重;将权力凌驾于组织之上,对组织的安排,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对抗组织、要挟组织。至使人民群众投诉无门……。
举报人:康建平现居山西省兴县蔚汾镇肖家洼村身份证号:142325196610110519联系电话:13994835915
被举报人:赵一政现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局长。 高荣宏现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副局长。
举报案由 : 被举报人高荣宏(兴县公安局副局长)等人身为人民警察国家干部,长期与地方黑恶势力勾结,独揽工程、非法釆矿牟取暴利,因釆矿安全问题造成三人溺水死亡重大事故,死者家属至今无法得到合理赔偿,诉求无门。被举报人赵一政(兴县公安局局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举报事项 :
一、2013年12月9月,被举报人高荣宏和康云生(为乙方、2013年12月9月,被举报人高荣宏和康云生(为乙方),合伙人孙利勤,康建平(为甲方,甲方负责人孙利勤)供应工程物资和石油(有合伙协议书一份为证)。被举报人高荣宏、康云生为掩人耳目,将项目物资供给权全交付甲方代表孙利勤(有委托书证据两份为证)。并共同出资十万元贿赂十六局项目经理刘致远(现服刑)。在共同出资三万元贿赂项目副经理贾奴望。被举报人高荣宏通过贿赂顺理成章拿下该项目所有供应业务。举报人拿出高利贷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进货周转资金,共同营利平分利润果食。当举报人把500万元资金拿出全部购回项目供给物资之后,被举报人高荣宏合伙人康云生(以行贿罪服刑)利用暴力手段威协中铁项目部长暴群康,并与项目经理把孙利勤经营结算权,委托权撤销,将此协议作废。并强性领走举报人本金620万元,至使举报人血本无归(兴县公安局有证据)。 甲方孙利勤,康建平乙方高荣宏、康云生双方签订《协议书》、《委托书》以想签字发效同样也相互产生了法律效力,同样受到了法律保护。康云生(乙方合同代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性领走举报人人民币620万元吞了190万元项目经理刘致远、部长暴群康共同侵占举报人340余万元强占为己有。他们已触击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2007年7月23日,被举报人高荣宏与吕东彦(现任二、2007年7月23日,被举报人高荣宏与吕东彦(现任兴县公安局副局长)、高虎虎(现任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利用手中权力与关建平、关斌二兄共同非法盗挖国家矿产资源或取暴利。由于当时被举报人团伙以谋取暴利为原则,从不顾工人安危,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非法入洞作业,当日因洪水过大灌入洞内,三名工人同时不幸渗水遇难。关建平、关斌俩弟兄为此矿难当了替罪羊。(关建平出狱,关斌服刑,回来手中还持有;土地合同,上面笔记字体为公安局副局长吕东彦所写,还有经侦大队副队长和关建平等相关录音等相关证据),关建平、关斌虽为他人顶罪服刑,在如此庞大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做法下,关二兄诉求无门,只有服刑保平安认栽了之……。被举报人高荣宏、吕东彦、高虎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已触击《刑法》343条第1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和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举报人多次找到向兴县人民检察院、兴县公安局举报无举报人多次找到向兴县人民检察院、兴县公安局举报无果,并特意求助过兴县公安局长赵一政,局长赵一政坚定有案不查,所以举报人锁定赵一政局长有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大嫌疑。再说刑警大队也无权立案也不敢立案侦查,因为被举报人高荣宏身为高位主管局刑侦工作谁敢查一个堂堂大局长,也没有老子犯罪儿来管的道理。”反腐倡廉、打黑除恶、深挖保护伞”在兴县闹成了笑话。被举报人高荣宏等他们确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忘记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忘记了党纪国法的约束;却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认为权力就是用来“耍大牌”的,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手中的权力可以凌驾于一切。黑恶势力案件在兴县影响非常恶劣,群众有线索官方不受理。使命再呼唤担当,担当成了未来。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伪造、毁灭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违反群众纪律,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大筹资金从事非法倒卖石油工程器材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贿赂罪;指史他人诈骗罪。
四、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次以实名制依法公开举报被举报人高荣宏等人犯罪事实。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利用权利之便非法开采矿产、营利转让营利,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被举报人高荣宏等人身为党员干部,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尽失,目无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拒不认罪悔过,对抗组织审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沆瀣一气;贪欲膨胀,利欲熏心。滥用公权力,中饱私囊,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依法严惩。“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盼!
举报人 :康建平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