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腐败厅级高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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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任厅级高官的生意经
楼主:15041875311 时间:2017 12 02 17 :54 :48 点击:66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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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谭林,身份证号码是210902196111220021,我在阜新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我的联系电话是18624187488。我要署名举报现任厅级高官王广利和潘一山滥用职权,侵吞工商业银行1。26亿元国有资产的贪污腐败问题,王广利现任辽宁省商业厅副厅长,潘一山现任辽宁大学校长。我是署名举报,我的证据确凿,我长期遭受王广利和潘一山的迫害,现在我已经身患癌症,我身负惊天奇冤,所以,我请求辽宁省委领导给我公司主持公道!
王广利和潘一山合伙侵吞国有资产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我公司是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简称辽工大)社会化学生公寓园区的开发商和产权人。
2000年4月,辽工大为了扩大招收11300名本科生,请求我公司为其投资建设了一个社会化学生公寓园区,我公司与辽工大签订的学生公寓园区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学生公寓园区建设计划由辽工大向辽宁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申报,由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产权归我公司所有,使用权归辽工大所有,要保证辽工大11300名本科生居住问题,合作期限50年;还约定,学生公寓园区的物业管理由我公司负责,学生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由我公司承担,并自负盈亏。入住学生的住宿费由辽工大统一收取,然后由辽工大于每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如果学生达不到95入住率,住宿费由辽工大按照95入住率补齐。
开发建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把未来学生公寓园区2000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每年1288万元学生住宿费收入质押给了工商银行,向工商银行借了1。16亿元贷款,又自筹了8千多万元,共计投资2亿元,建成了学生公寓园区,保障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完成了扩大招收11300名本科生的计划。
学生公寓园区2000年9月1日投入使用,社会化学生公寓园区项目成功运行,每年给辽工大增加学费收入1亿多元,当时,这个项目作为社会化学生公寓的成功案例,得到了李岚清副总理的视察和赞扬。
二、我公司把2000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1。288亿元学生住宿费收入质押给了工商银行,用这些住宿费清偿了工商银行的全部贷款。辽工大是工商银行指定的住宿费收入监管人,辽工大校长潘一山明知道,住宿费必须用于偿还工商银行,明知不经工商银行同意,我公司、阜新市政府、辽工大都无权处分住宿费收入。
2000年4月,我公司与辽工大签订了住宿费质押合同,把2000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1。288亿元学生住宿费收入质押给了工商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等于我公司把1。288亿元住宿费交付给了工商银行,质押物住宿费由工商银行负责看管,如果住宿费在此期间丢失,工商银行负责赔偿,我公司免除偿还贷款的责任。为此,工商银行还指定辽工大做了住宿费收入的监管方,辽工大也因此向工商银行出具了监管保证书。
三、王广利以权谋私,给辽工大下达了一个阜新市政府2005年第88号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中要求辽工大把1。26学生住宿费非法支付给了王广利家的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期间,工商银行全额收取了住宿费收入,贷款本金剩余9392万元。2005年10月14日,王广利给辽工大下达了阜新市政府2005年第88号专题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辽工大把住宿费支付给他家的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结果,当时任辽工大校长的潘一山,就把2005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的1个多亿元住宿费,全部支付给了王广利家的中林物业公司,使中林物业公司非法侵占了工商银行看管、辽工大监管的住宿费。
四、我公司实际已经清偿了工商银行的1。16亿元贷款。但是,王广利与阜新工商银行行长耿敬东内外勾结,栽赃陷害我公司欠工商银行贷款。
2000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学生住宿费收入是1。288亿元,我公司已经质押给工商银行了,按照法律规定,住宿费已经由工商银行负责看管,其中2005年9月之前的住宿费,工商银行已经全部收取;但是,2005年9月之后的住宿费被王广利和潘一山非法交给中林物业公司了。
按照法律规定,2005年9月之后被王广利和潘一山非法交给中林物业公司的住宿费,应该由工商银行负责看管的住宿费,这些住宿费是在工商银行看管期间丢失的,工商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应该在此金额内免除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是,2007年11月29日,王广利为了栽赃嫁祸,指使耿敬东,让阜新工商银行起诉了我公司、辽工大、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后,王广利又让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偿还工商银行9392万元贷款,这对我公司是极大的不公平不公正!屈死人了!我们公司已经把1。288亿元的住宿费质押给工商银行了,工商银行把住宿费管丢了,法院凭什么再让我公司还一份贷款呀?王广利和潘一山侵吞了工商银行的住宿费,凭什么让我公司买单呀?
另外,法院还判决我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住宿费质押合同有效,工商银行对住宿费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既然如此,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判决辽工大向工商银行交付2005年9月之后的住宿费,由工商银行承担9392万元住宿费被王广利和潘一山违法处置的管理责任,驳回工商银行对我公司的起诉。但是,在王广利的操纵下,法院判决自相矛盾。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明知这些事。
五、王广利和潘一山明知2000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学生住宿费收入是工商银行的质押物,他们俩属于恶意让中林物业公司非法侵占了住宿费收入,因此必然造成辽工大向工商银行承担赔偿损失,造成辽工大国有教育资金损失,王广利和潘一山及其参与者都属于贪污罪。
六、王广利伙同潘一山、耿敬东,以阜新市政府和辽工大、工商银行的名义,共同给法院下达了阜新市政府2008年第73号会议纪要,干涉法院执行住宿费。
2008年6月,在工商银行申请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辽工大提取住宿费时,王广利伙同潘一山、耿敬东等人以阜新市政府、工商银行、辽工大的名义,共同给法院下达了阜新市政府2008年第73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法院不许执行住宿费收入,必须整体处置学生公寓园区房屋和土地。结果,在我公司已经交给工商银行1。288亿元学生住宿费收费权的情况下,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按照73还会议纪要要求,把学生公寓园区的11栋楼的房屋和土地按照1。26亿元非法执行给了工商银行;之后,2011年8月,工商银行以1。26亿元价格得到这些房屋和土地之后,王广利又指使耿敬东把这些房屋和土地以600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王广利家的阜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造成工商银行6600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至此,王广利使用阜新市政府88号会议纪要和73号会议纪要,巧取豪夺了我公司质押给工商银行的1个多亿元的住宿费和我公司的学生公寓园区房屋和土地。
七、最高法院责令辽宁省高法督促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刻执行工商银行的胜诉判决,但是,在阜新市却得不到落实,在阜新市,最高法院的批示都没用,王广利和潘一山的势力太嚣张,他们根本不收敛不害怕,继续在阜新市把他们的权力凌驾在法律之上!
在党中央十八大依法治国、依法办案的大好形势下,2008年按照73号会议纪要执行错了的案件,在8年后的2015年3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依法纠错,撤销了违法执行学生公寓园区房屋和土地的裁定,把学生公寓园区的房屋和土地还给了我公司,工商银行的判决又开始了重新执行住宿费,让我公司深深感受到了党中央的温暖。但是,由于这个案件需要继续执辽工大收取的住宿费,又继续遭到了王广利和潘一山等利益集团的暗中干涉和阻挠,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有执行物的案件,应该在6个月之内执行完毕,但是,时至2017年12月2日的今天,这个案件又拖了2年零9个月了,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是简单粗暴的违法,工商银行胜诉了十年的一个判决,居然就不能依法得到执行。据辽工大刚卸任的校长王继仁声称“辽工大的校友求的张铁民,是张铁民当着我的面给阜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中岳打的电话,不让法院执行的,法院不敢执行”。
现在有一个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怪事是:辽工大拿着替工商银行监管的住宿费不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放着我公司给他的住宿费不收,也不催着法院执行;阜新市委书记不让执行;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而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倒急着要求法院执行,这件怪事背后一定有巨大的非法利益输送!
2017年5月份,我公司将阜新中级人民法院不执行的事情反映给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责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刻执行住宿费,可是又6个月过去了,又过了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执行,我公司不能容忍的是,在十九大召开之后,阜新市的贪官们居然还敢无视党中央的规定,无视最高法院的批示,不收敛不害怕,继续把权力凌驾在法律之上。
我公司的诉求是:
第一、王广利没有权力在阜新市政府第88号会议纪要中,要求辽工大把学生住宿费支付给他家的中林物业公司,并因此使他家的中林物业公司非法侵占了工商银行的质押物住宿费,王广利纯属于以权谋私和贪污,潘一山等参与其中的人应该与王广利同案同罪;我请求辽宁省委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对王广利和潘一山等人的贪污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惩治腐败。
第二、潘一山明知住宿费是工商银行的质押物,辽工大负有替工商银行监管住宿费的责任。潘一山根本没有权力按照88号会议纪要把学生住宿费支付给王广利的中林物业公司,潘一山属于滥用职权,因此给辽工大造成国有教育资产的损失,潘一山犯有渎职罪。我请求辽宁省委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对潘一山等人的渎职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惩治腐败。
第三、王广利、潘一山、耿敬东等人无权以阜新市政府、工商银行、辽工大的名义给法院下达阜新市政府第73号会议纪要,他们使用73号会议纪要求法院不许执行住宿费,必须整体处置学生公寓房屋和土地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以权谋私、巧取豪夺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我请求辽宁省委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对王广利和潘一山等人的贪污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惩治腐败。
第四、由于王广利和潘一山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工商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阜新市政府、辽工大都为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牵连,甚至会按照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为了不让损失最终形成,我请求辽宁省委领导尽早过问并处理此事,以免损失形成或扩大,现在管还来得及。
第五、王广利给辽工大下达88号会议纪要,使中林物业公司非法侵吞工商银行指定辽工大看管的住宿费,已经给辽工大带来了连带责任,造成了国有教育资金的巨大损失。我请求辽宁省委责令辽工大尽快向中林物业公司追索学生住宿费,让王广利把贪污的1。26亿元学生住宿费吐出来,以挽回辽工大形成国有教育资金的巨大损失。否则,工商银行生效了10年的判决迟早都得执行,最终法院按照生效判决到辽工大提取走属于工商银行的住宿费之后,辽工大必然要形成国有教育资金的巨大损失。请求辽宁省委领导查清事实,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请求省委向阜新市委和省委第七巡视组、第五巡视组核实我反映的情况。我反映的情况证据确凿,我的证据都向阜新市委和省委第七巡视组、第五巡视组提供过。并且,如果省委领导需要,我愿意随时提供。
阜新市委对我所反映的情况完全掌握。因为,第一、2006年,阜新市委市政府组成的3。31专案组,专门处理过上述事件,当年,3。31专案组代表阜新市委专门找潘一山谈过话,要求辽工大立刻停止向中林物业公司支付住宿费,并要求辽工大起诉中林物业公司追索其错误支付的住宿费,当时,3。31专案组代表阜新市委市政府承诺辽工大,如果辽工大起诉后,住宿费追不回来,阜新市政府负责给辽工大补贴。结果,潘一山对阜新市委市政府的意见置之不理。第二、2008年,工商银行起诉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辽工大立刻停止向中林物业公司支付住宿费,并要求辽工大起诉中林物业公司追索其错误支付的住宿费,但是,潘一山仍然置之不理,这件事,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委第五巡视组汇报过此事。第三、2014年8月,辽宁省政府和阜新市委市政府组成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园区维稳领导小组,在这个领导小组专门召开学生公寓园区维稳专题会议上,阜新市委向副省长贺旻反映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挡也挡不住的非法向中林物业公司支付住宿费的问题,阜新市委当场提出辽工大应该起诉中林物业公司的意见,当时省政法委、省高检、省高法、阜新市委书记、阜新市市长、阜新市检察院检察长、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都参加了这个会议,副省长贺旻甚至当场质问潘一山为什么不起诉中林物业公司?潘一山被问的面红耳赤,但是,事后潘一山仍然置之不理。在党中央高压反腐、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潘一山不收敛不害怕的嚣张气焰让我公司觉得很奇怪,请求省委领导查查他到底有谁在撑腰?它背后的老虎到底是谁?
举报人:阜新市中林实业公司 谭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