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中国法律人协会白杨的“评选风波”论
  ——兼议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的“合法性”
  
  福建福州 邹丽惠
  
  
  中国法律人协会副会长、“特邀研究员”白杨于2007年9月23日在中国法律人网站高层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评选风波:都是争当‘法律人维权斗士’惹的祸”的文章,声称“中国法律人集团为扩大宣传,从2007年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宣布:每年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举办企业宣传的年会(即中国法律人年会,简称法律人大会)以便依法开展维权法律服务。为了更好地开展与社会各界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树立法律人维权英雄形象(中国法律人形象大使),在全国范围选举维权先进人物加入法律人俱乐部,以提升中国法律人集团整体服务形象,促进公平正义。确定了本届年会杯名为“中国法律人”,由中国法律人集团邀请社会各界共同组成法律人大会组委会和中国法律人全国十大维权斗士评选工作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从社会提名中评选总数为二十人,分别为金奖十人、银奖十人,其他一律为鼓励奖”;又称“为此,一场争当‘法律人维权斗士’的消息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引起全国维权人士的积极响应”;因而“在《中国法律人网法律人高层论坛》、《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以及其它论坛里发生了不小的‘地震’,或者说‘风波’”。文章分为“‘风波’源于张英的举报”;“‘风波’进一步升级,源于主办单位联合发布免除邹丽惠评选资格的声明”;“法律人俱乐部充分发扬了民主体现了大家风范”等部分,还煞有介事、自欺欺人地提出“谁侵犯了谁的名誉权”的质疑。白杨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许多似是而非、自相矛盾和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观点,其中不乏对笔者造谣中伤、恶意毁谤的言论,现逐一分析、驳斥如下:
  一、白文的题目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根据法律人俱乐部发布的消息,受到社会提名的“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候选人共有45名,而这次评选的金奖名额10名、银奖名额10名,余下的均为鼓励奖。也就是说,凡是被社会提名者,都能得到一定的奖励,没什么好争的!至于谁能够获得金奖、谁能够获得银奖,自有举办单位“邀请社会各界共同组成的法律人大会组委会和中国法律人全国十大维权斗士评选工作委员会”依照预定的程序评选确定,岂是报名者靠争能够取得的?!况且,笔者一再申明:我并无意与张英争什么,也很欣赏张英为夫维权八年的精神、赞同提名她为“维权斗士”候选人,只是对她那种以欺诈手段骗取我的法律服务,未过河先拆桥又贼喊捉贼的行为表示鄙夷;对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不分青红皂白、无事生非、制造争端和压制言论、压制批评、压制民主的专制独裁作风表示不满,根本与争评“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不搭界、扯不上边!
  其实,中国法律人协会也好,法律人俱乐部也罢,都已经意识到自己搞错了,频频在给自己找台阶,只是碍于面子,死不认错罢了(中国法律人协会先后发布了《请看:张英与邹丽惠博弈》、《关于临时成立“听证委员会”的通知》等文章,在给自己找台阶的同时继续忽悠公众)!白杨的文章,不过是他们在此种境况下给自己扯的一块遮羞布!!!
  二、事实真相击碎了白杨等人的谎言!
  (一)关于“风波”的起因和升级。
  事件的真实起因和发展过程是这样的:
  山东省诸城人氏张英,八年前年仅29岁的丈夫刘启富一次偶染急性肠胃炎,在一个体女医生梁某为之诊疗过程中发生药物反应死了,因而对该个体医生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过程中查明,该个体医生属于跨专业行医(妇科医生看内科病),且超大剂量、超浓度、超速度给患者滴注“洁霉素”,存在明显过错,但由于患者死后尸体没有解剖检验,原审一、二审判决把这个责任归咎到死者亲属头上,判决驳回张英及其婆母和幼子三原告诉讼请求(索赔20万)。后经过其申诉,现山东高院把案件一撸到底,发回原一审法院再审,再审情况仍然对原告不利,死者的妻子即张英从网上看到笔者原来办的福建省平潭县一起医疗事故(情况与张英的丈夫相似)的成功案例介绍和代理词,感觉笔者能够帮她打赢这场官司,主动与我联系、向我求助。
  刚开始张英说得很好听,夸赞笔者是不可多得的好律师,表示请好律师就要出高价,我开多少价格她就付多少钱,恳求我代理她的案件。笔者让她先把案件材料寄给我,阅后认为这个案件有胜诉可能,就决定接受她的委托,并表示考虑到他们的境况,愿意按本人办理同类案件的收费额减半收费。张英见我“鱼儿上钩”,态度一下子180度转弯:开始装出一副可怜相,一改原来的潇洒大方为一味的叫穷,以博取我的恻隐之心;案件的性质也从原来的“由于没有一位专业人士指引,已经寸步难行”,以致她孤儿寡母连死的心都有了,变成“看似很难、实际不难”,仿佛只要抓住梁某“不问、不诊、不护、不救”喊上一百遍就能让法院改判。看出张英的“良苦用心”,也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笔者又主动提出帮她写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以当事人名义提交给法院,同时通过邮件指导她进行诉讼,我不出差,为她节省多一半的委托代理费用。张英喜出望外(从其接下来的一系列言行分析,她并不是真心委托,只想骗取我对案件的意见),也自觉委屈了笔者,欣然允诺。双方达成一致后,笔者就着手帮她拟写、打印法律意见书,并向广州的医疗事故专业律师甘翌晓先生请教有关医疗问题;为慎重起见,还把即将完稿的法律意见书发给福建龙岩的医疗事故专业律师林东华先生帮忙斟酌、审定,我的论证得到了林律师的高度赞赏。
  这期间,几次谈妥的费用张英一悔再悔,看在他们孤儿寡母份上笔者也一让再让,到后来她保证“在官司前先给我3000元没问题”。但当她知道笔者的法律意见书已经写成之后,竟然以为我会因“五斗米”而折腰(她从我在网上发布的消息得知我已几年没有执业,经济拮据;并说已经给我汇了1000元),于是来了个面目大暴露:不仅借笔者提出在法律意见书上注明是我提供的要求(这是客观事实)之机大肆发难,说了一大堆不近情理的话,指责我“强人所难”;声言如果我不能帮她打赢官司,将使她“面临怎样的一种伤害”;要求我必须“保证打赢(官司)及让对方高额赔付”,她“才有更多的钱来支付”我以后的费用(言下之意,没有帮她打赢官司并获得高额赔付,她就不准备再付钱了;区区3000元,至于这样吗?究竟是谁不诚信,此为绝佳注脚);质问我“还有行政及刑事(方面)我们相隔太远这又将是如何来面对呢”(张英曾再三表示打完民事官司,还要委托我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并因骗我一再降低收费数额心有愧疚而诱以在行政、刑事代理中加高补给我;现因我告诉她只要打赢民事官司,行政、刑事的许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她也想“金蝉脱壳”了)?对笔者的态度也从原先的“迫求得到您的指引”、“我把这八年后再审的案子全权委托给您”、“冲着我们对您的信任,您也应该帮我们这回”,大有不接受其委托便要“炸平庐山”之势(仅8月18日一天,张英就给我发来13封邮件,其它日子一天几邮的也不在少数,恳切之情溢于言表,令人不能不感动,无法拒绝呀),而一变成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聘请您作为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我已经得到绝大多数的反对”;之所以找笔者,是“因我(张英)想帮您(笔者)渡过目前您所面临的难关”!“我这场八年后的官司,倘若(你)能一步一步打赢绝非是一般的荣耀”!!看看,张英又在给笔者下新的诱饵,还摇身一变成了我的“救世主”!!!
  机关算尽太聪明,物极必反!而笔者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从张英的邮件中,已经非常明显地透露出她要“过河拆桥”、以怨报德的意思。所以,就在林东华律师阅过笔者的意见书给我回信后,我把林律师的回信转发给她,同时告诉她:鉴于她的态度,我决定不向她提供这份意见书了;待到银行查询后,如果她的确给我汇了1000元,我会如数退还她。张英回信表示“钱不用退了”,至此,笔者与张英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虽然以后她又给我来了两封邮件,还想索要这份法律意见书,但只字不提欠费的事,所以我没搭理她!
  笔者原本并没想与张英计较,只是不想向她提供这份意见书了。岂料,她后来也报名参加中国法律人协会发起的“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的评选活动(现已夭折),得知我被社会提名为候选人,事迹公布在中国法律人网站的高层论坛(法律人协会副会长、“特邀研究员”白杨亲自选登、发布),于是她向法律人俱乐部发信,倒打一耙,说我收了她1000元不办事,是我不诚信;而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在没有向我核实,也没有事先通知、说明缘由的情况下,于9月13日突然解除了原先为我安排的法律人俱乐部全国总秘书处副总秘书长的职务,并由法律人俱乐部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发帖,警告我“要记取前车之鉴”。笔者深感莫名其妙,于是分别向法律人俱乐部发邮件及在本论坛网上申诉,中国法律人协会又因此取消了我“维权斗士”的评选资格。
  那些个虚名我不在乎,问题是这样对我的声誉产生极为不好的影响,我要求他们解释,他们就组织了一帮人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接连发帖,连篇累牍地对我进行谩骂,还撰写文章,对我进行攻击、毁谤 ,并将这些材料印制1000份向全国各媒体发送。
  一个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竟然受到自称“全国最大的维权组织”的中国法律人协会的冤枉;一个以欺诈手段骗取法律帮助,未过河先拆桥又贼喊捉贼、诬陷、伤害对她施以援手之人的女骗子,竟然得到中国法律人协会的奖赏,真是怪哉!有网友评论,这是唯恐天下不乱!
  而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竟然还不许蒙冤者申诉,假装斯文和清高地教训笔者“我们认为高层主管不是这个样子”;“沉默是金,作为代理律师你没必要这样对待当事人”,说什么“我们当初好言相劝,一直企望你不要忘掉‘朱以山现象’的前车之鉴(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查证,这个所谓的‘朱以山现象’前车之鉴的制造者不是别人,恰恰是‘评选风波’论的作者白杨大‘研究员’!),注意与俱乐部会员之间的团结,但你丝毫无歉悔之意。自以为被当选了法律人俱乐部什么‘ ’、‘副总秘书长’就可以在其他会员面前耀武扬威。免去你‘副总秘书长’是让你好生冷静冷静,不要大脑发热。如果你处理不好与张英之间的人际关系就不要来法律人俱乐部。在我们看来,张英属于比你还要弱的群体,她不懂法律,她比你更加需要我们法律人俱乐部的帮助。基于此,要么你自己去与张英理顺关系,要么由我们出面免去你‘副总秘书长’。这样对你、张英都是公平的。我们法律人俱乐部以团结为第一要务,谁受不了团结的约束就请另谋高就”,威胁笔者“张英已经加入俱乐部,你就不应该这个态度。如果你坚持这个态度,你就必须出局,而且是无条件的出局”!
  呜呼哀哉,这是什么样的组织?!奉行的是什么歪理?!笔者不想在这种充满“法西斯”气味的组织中再呆一天了(法律人俱乐部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发布的有关帖子中,除称接受我的申诉给我重新安排了总秘书处“常务委员”的职衔外,还先后表示如我评上银奖,就给我恢复副总秘书长职衔;如我通过努力恢复了律师执业,就给我安排中国法律人协会副会长的职衔,企图以此堵住笔者的嘴;因我并不稀罕这些虚名,更主要的是通过这件事,我看清了他们的真实面目,不愿再与他们为伍,不予呼应直至严词拒绝,而要求他们解释如此作为的原因和理由,公开赔礼道歉,故他们恼羞成怒,对我的“处理”逐步升级)!!!
  (二)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如此“民主”和“大家风范”?!
  白文在第三部分如此论述“法律人俱乐部充分发扬了民主体现了大家风范”:笔者于9月22日分别在《中国法律人网法律人高层论坛》、《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里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关于临时成立“听证委员会”的通知》。内容是这样写的:“法律人大会组委会全体协办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法律人全国十大维权斗士社会普选’期间,发生山东诸城人氏张英举报邹丽惠曾收取1000元没有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投诉。经查,张英举报属实。为此,主办单位对邹丽惠作出不得参加‘中国法律人全国十大维权斗士’评选社会公益活动的决定。决定作出后,邹丽惠不服。邹丽惠认为,法律人俱乐部实行独裁没有发扬民主。鉴于邹丽惠的批评,主办单位认为,很必要以法律人大会组委会的名义临时成立‘听证委员会’,接受邹丽惠提出的答辩要求。本次‘听证’,由法律人大会组委会主持,会议费(包括全体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会议室场租费)由邹丽惠提供。因邹丽惠未能提供这些费用造成本次‘听证会’不能举行,听证会自动取消。法律人大会组委会。”
  那么,请大家看看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是如何发扬他们的“民主”,体现他们的“大家风范”的?!
  一看它们对笔者的评价与态度。2007年9月11日,法律人俱乐部还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的相关议题中网友们讨论“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百姓维权(包括诉讼)需要收费”的问题时发表评论:周律师(指笔者)是很实在的,不象有人攻击《倒》文时那样虚伪;9月12 日,法律人俱乐部刚在同一议题中发布消息:邹律师的材料(指由“评选风波”论的作者、大“研究员”白杨亲自选登、发布的《邹丽惠律师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评选材料》)上了中国法律人网:http :www。juristunion。comgaocengwencuis。。。keyid等于警官论坛;9月13日就仅因笔者对法律人俱乐部的马甲“猫老”同时提名张英和她的婆母王术娥、儿子刘志浩为“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候选人提了点意见、讲了几句真话,认为张英为夫维权八年实属不易,作为“维权斗士”候选人是适格的,而其婆母是一个60多岁的农村老太婆、其儿子是一个年仅10岁,尚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儿童,他们只是因为法律关系而名字出现在民事判决书上,不具有实实在在的维权经历和事迹,不宜提名他们,同时透露张英的不诚信行为,而突然取消了先前给我安排的法律人俱乐部全国总秘书处副总秘书长的职衔!9月15日还在声称退出法律人俱乐部不影响“全国维权斗士”的评选,如果笔者被评上银奖就给我恢复副总秘书长的职衔;17日就因我的申诉而发布了“对‘中国法律人全国维权斗士’社会提名获得者邹丽惠除名的声明”,随即笔者更是成了骗人钱财的“假律师”和“品行不端者”。这突兀其来的变化,着着实实地体现了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所谓的“民主”与“大家风范”?!
  二看它们对笔者解职的原因及其解释。法律人俱乐部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公开警告:“张英已经加入法律人俱乐部总秘书处,请大家吸取前车之鉴”,说明笔者被解职显与我对张英及其家人的批评有关!然而,当笔者于9月14日看到上述消息,通过电子邮件向法律人俱乐部提出交涉:“我发现俱乐部授予我的‘副总秘书长’职务突然被取消,我不知道我有什么过错,能说明理由吗”?法律人俱乐部在同日的复函中却称“当初推荐您的人已经被我们除名了,所以,您要参加法律人俱乐部必须重新选举”。针对法律人俱乐部这种掩耳盗铃、互相矛盾的“解释”,笔者一面在论坛上公开质询:“记取什么前车之鉴?因为我对张英的情况说了实话和真实感受而取消我副总秘书长的职务吗”?一面发出邮件:“我想知道谁推荐我,为什么被除名?推荐人被除名,被推荐人也要被除名?法律人俱乐部也搞‘株连九族’?你们知道这样给我的声誉将造成什么影响吗”?要求法律人俱乐部进一步说明及安排它们的律师与我笔谈。法律人俱乐部理屈词穷,耍起了无赖,回复称:“如果认为我们侵犯您名誉权,请与中国法律人集团法律事务部律师谈好了”!于是我们之间打起了一场针锋相对的嘴仗——
  笔者:“ 我现在没有时间、也没有资金去北京,希望俱乐部安排律师与我笔谈”。俱乐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什么我们主动找律师与你谈”(我只要求与它们的律师商谈,与谁承担举证责任何干?没有交谈,又怎么举证?它们这是什么态度) ?
  笔者:“难道你们不觉得网上的证据已经够多了?是我要求与你们律师谈,要求你们安排”!俱乐部:“我们有时间还干点正经事呢”!
  笔者:“在你们看来,你们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人家找你们交涉、维权就‘不是正经事’”(还自称开展公益活动,为老百姓维权呢?真是不打自招)?!俱乐部:“回复你要求我们安排律师与你谈的问题: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应该来北京起诉我们涉嫌侵犯你的名誉权(重犯‘牛头不对马嘴’的错误);2、在中国法律人网的联系我们频道里有律师电话,你可以随时联系(没有诚意,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3、俱乐部实行一票否决,‘副总秘书长’想给谁就给谁(你不给我,我不稀罕;但给我了又不明不白解除,损害了我的声誉,我有权抗议);4、经过我们了解你叫‘邹丽惠’,而不叫‘邹惠丽’。既然‘邹惠丽’不是你就不要再交涉了,已无实际意义(法律人俱乐部在法治论坛公开发布消息,称由于我的申诉,给我重新安排了‘常务委员’的头衔,但把‘邹丽惠’错写成‘邹惠丽’;我向他们指出,他们竟然死不认错、作此诡辩,这就是白杨笔下的‘大家风范’);5、我们认为高层主管不是这个样子,大家应相互帮助。尤其是对待不懂法律,或法律知识欠缺的客户,即便出现当事人对你耍态度其主观意识也不是真对你,何况当事人还主动向你道歉,你应该大度,应该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不是撒手不管。沉默是金,作为代理律师你没必要这样对待当事人(无言以对了就压制对方言论,让人家沉默、逆来顺受,企图制造‘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是白杨笔下的‘民主’)”!
  再看它们临时成立的“听证委员会”想干什么?笔者与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的争议,本可以通过心平气和、真心诚意地交换意见,以协商的方法解决,我也曾多次要求他们安排律师进行笔谈,可他们一开口就要我到北京起诉;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也明知笔者已四年多没有执业,又长期为维权奔波没少耗费,早已是经济拮据,却在《关于临时成立“听证委员会”的通知》中声称“本次‘听证’,会议费(包括全体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会议室场租费)由邹丽惠提供。因邹丽惠未能提供这些费用造成本次‘听证会’不能举行,听证会自动取消”,这难道是解决问题、平息争议的态度和方法吗?不,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对笔者的故意刁难和以势压人;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公众的忽悠和欺骗,企图蒙蔽视听!笔者一眼就看穿其用心,于是在其文帖的评论栏发表如下评论:又在搞自欺欺人的把戏!别装模作样了,没人上你的当!!听证会的费用,包括全体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会议室场租费均由我提供?你们是不是想钱想疯了?!法律人俱乐部的最得力干将、已因严重违反《中国法院网 法治论坛》规则而被注销了账户的马甲“猫老”也给这则消息作了一段别具含义的注释,大意是:我们会叫上100人,全体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场租费,还有娱乐、玩耍等费用,至少需要5万元,这下邹丽惠没辙了!请看,这是何等的“民主”,又是怎样的“大家风范”啊!!!
  (三)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如此“依法”敛财!
  针对笔者提出的:“你们开展这个活动,说白了也就是为自己造势,扩大你们的影响,好向社会敛财”的质疑,白杨在他的文章中辩称:“邹丽惠实属无理取闹”;“中国法律人”是企业商号,即便是“造势,扩大影响”有何不可?中国法律人协会是中国法律人协会有限公司分行、法律人俱乐部是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部门。两家民事主体一家是香港公司,一家是北京公司,均是合法组织,联合起来开展京港交流自己搞社会公益活动有何不可”;“向社会敛财”要看怎么敛财?如果依法“敛财”,只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工商管理法律都是准许的”。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是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他们又是如何“依法”敛财的?究竟是谁在无理取闹?!
  一看它们组织的类别(性质)和是否依法登记。曾有许多网友对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的解释总是闪烁其词、含含糊糊、互相矛盾。法律人俱乐部曾经在本论坛回答网友关于“你们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有否在民政部门登记,法定住所在哪里,法定代表人是谁,组织的宗旨是什么”等问题时,说它们不是社团,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白文也称它们两家都是“公司”、即为企业;中国法律人协会还曾在一篇题为《法律人协会怒告法官李登宇侵犯名誉权》的文章中声称:“中国法律人协会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注册的公司,中国法律人协会为二级企业组织,在内地没有设立代表处,而是将内地的投资咨询业务全权委托给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进行总代理,是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的合作单位。根据‘一国两制’基本原则,香港实行高度自治,香港公司在香港依法注册后即获得合法地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香港公司应再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以后才能获得合法地位”;而中国法律人协会的“特邀研究员”——“咨询律师 ” 于2007年9月30 日在其网站的《法律人高层论坛》上发表“湖南商学院成立法律人俱乐部”的消息时却称:“我们法律人俱乐部是在2005年申请,在今年注册的新社团”,显然自相矛盾!对类似的问题,法律人俱乐部还有其它几种说法:一说它们是香港的企业,在内地有合作单位,无需备案(如同前述的中国法律人协会的观点,亦即默认没有登记);另一说它们是中国的企业,受司法部某机构直接主管,至于其它情况则“欲想知道更详细的内容,请支付10000元咨询费”,甚至须“首付咨询费100万,如果感觉我们提供的满意再支付100万。没钱就到一边去”!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的“合法性”疑点重重:1、按照我国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规,香港的企业在内地被作为外资企业对待,而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投资,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合作,都必须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非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所说的“无需备案”;2、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受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原为国家出资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均与司法行政部门脱钩,改制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其审批设立依照各自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非白文所说的为“公司”(企业、营利性组织)、受“工商管理法律准许”;3、如果它们是合法组织,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地公布基本信息,以释众疑,为什么要遮遮掩掩,搞得神秘莫测、见不得人似的,难道不是欲盖弥彰?!
  二看它们名称的使用和有否注册。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境外注册的商标要在中国内地使用并取得注册商标权,必须遵守《商标法》的规定,重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国务院《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那么,“法律人”是否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国家商标局注册 ?不得而知;然其使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却是显而易见的:1、如其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则在内地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2、如其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则其使用时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reg ;标记,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3、无论其是否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在内地使用和注册都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嫌!
  另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第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第五条规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而“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显然为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它们作为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中国法律人协会全称为中国法律人协会有限公司,擅自在法律人协会之前冠以“中国”字样,在有限公司之前又冠以“中国法律人协会”(社团法人)的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这样明显违法的企业名称怎么能够通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核准,得以登记注册呢(即使核准、登记了,也应依法给予撤销)?!
  三看它们的经营范围和有否批准。根据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买麦网》(http :www。com。cnshowcompany。aspx ?companyid等于424640)发布的资料及其自己网站的信息称,该中心是全国唯一将“法律人”作为字号使用的企业单位,属于“中国法律人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它依托中国法律人网站(http :www。juristunion。com)的宣传平台,在全国拥有百万个人会员,承办法律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和各项职业培训等业务。该中心常设机构有:法学专家委员会(包括:金融法学专家委员会、房地产法学专家委员会、劳动法学专家委员会、刑事法学专家委员会、民商法学专家委员会、新闻法学专家委员会、教育法学专家委员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公证法学专家委员会、仲裁法学专家委员会、专利法学专家委员会、商标法学专家委员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家委员会、程序法学专家委员会、诉讼法学专家委员会、证据学专家委员会、监狱法学专家委员会)、《法律人》编辑部、《法律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法律人俱乐部(包括武术代表队)等业务部门。法学专家委员会是该中心的高级顾问机构,专家委员来自全国公安、检察院、法院、鉴定、公证等司法系统和著名大学的权威专家,对委托人的咨询业务进行权威指导,依据《论证规则》为委托人提供个案分析和论证意见报告,帮助委托人解决经济领域中所涉及的一切法律事务,包括实践程序中所遇到的各项疑难问题;专家论证领域包括刑法类、民事类、知识产权类、商事类、竞争类、金融类、证券类、财税类、自然及环保类、劳动用工类、土地及房地产类、行政类、消费者权益类、海关类、国际经济法类、国际私法类等。该中心还设有“中国法律人安全防卫培训基地”,即“保镖护卫学校”,镖师由中国法律人网站副站长白杨担任。
  从以上信息内容可以看出,中国法律人集团及其麾下的中国法律人协会有限公司、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北京法律人人才培训中心等分支机构的“合法性”就更加堪忧了:一是它们所经营的均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按规定应由国家司法部审批、核准登记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尤其是其中的“中国法律人安全防卫培训基地”,即“保镖护卫学校”,带有纠集、组织和训练武装力量的性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允许民办,更不允许境外的势力和资金介入和渗透【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五)农业,牧业,养殖业;(六)旅游和服务业”】!二是它们大量地聘用党政、军警和司法机关的高官在其组织中任职,是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明显的拉拢、腐蚀国家公务人员,网罗、利用这些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倾向和嫌疑!
  四看它们如何敛财。笔者于2007年3月间从《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有关文帖中看到法律人俱乐部发布的,它们正在发起开展评选“全国法律人十大维权斗士”公益活动,要求社会提名、踊跃参加的消息。因为笔者几年来律师执业权益受到所在执业机构和有关律协的非法侵害,一直坚持维权,但是进行地很艰难,看到这则消息,便产生了自荐参加评选,使自己的维权经历得到社会认可和舆论支持的愿望,于是在后面跟帖向法律人俱乐部咨询有关报名参加的程序规定,按照法律人俱乐部的指引第一次认识和登陆了中国法律人网站,并向有关专栏提交了一份写于2004年、公布于个人网站“福建黎晖律师在线”(http :www。fjlh100。com)《疑案辩析》栏目的申诉文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就解除聘任合同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兼议笔者是否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有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是否公正?》,原本是希望能够在他们的网站刊登出来。不曾想,他们只是出于赚钱的目的,并非真想替百姓维权,在提出让我出钱请他们的专家进行论证(我的文章已经进行了详尽、周密的论证,何须他们论证?)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就杳无音讯了!嗣后,笔者向中国法律人协会报名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的评选活动,法律人俱乐部未经事先征求意见,立即给笔者安排了“第三届全国 团委员”的职衔,以后几经变迁,至“风波”发生前给笔者安排的职务为其“第四届全国 团总秘书处副总秘书长”。按理说,它们既然是企业(营利组织),笔者又是它们的高级主管,应当享有高薪,可是不仅它们未给发薪,如果参加它们组织的会议还要自备费用;这期间,它们还隔三差五地给像笔者这样的“高级主管”发邮件,巧立名目地向我们讨要赞助、捐资!
  从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自己公布的经营范围看,它们并不具有网络经营的资格,然而它们却把网络的触角伸向全国各地,只要委托它们进行过一次论证、办理过一桩案件,并交付一定的管理费,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它们就授予其在当地的经理权,开设所谓的协办网站,开展“法律服务”、搜刮钱财;它们还曾向分处各地的法律人俱乐部“高级主管”广泛征询是否申办法律人大会的地区分会,目的也是让这些“高级主管”打着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和法律人大会的招牌,拉赞助、刮地皮,然后与它们“坐地分赃”。就连一些网友因为笔者说了几句公道话而受到他们的恫吓、威胁,不明就里;还有一些网友因对它们组织的性质及合法性存有疑问,向它们提出质询,也被法律人俱乐部告知要收取十数万元甚或百万元的咨询费。这就是白杨笔下的“依法敛财”?!它们可真是“敛财有道”呀!!!
  三、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名誉权?!
  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和白杨的文章口口声声地称:“我们法律人俱乐部以团结为第一要务,谁受不了团结的约束就请另谋高就”;“就必须出局,而且是无条件的出局”!并把这场所谓的“风波”、“地震”归咎于笔者与张英的纠纷,把“闹不团结”的“屎盆子”更是“一骨脑”地扣到笔者的头上。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笔者从2007年3月起就担任法律人俱乐部 “第三届全国 团委员”,以后几经升迁,至“风波”发生前的9月12日,笔者已经担任法律人俱乐部“第四届全国 团总秘书处副总秘书长”有些时日,应该算是法律人俱乐部的“老人”了,而且位居“高官”,相对于当时尚未“入门”的张英来说,我是内,她是外!笔者的“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候选人是经过网上公开筛选,由社会提名的,并已经过中国法律人协会大会组委会审查,认为符合评选条件,将我的维权事迹公开发布,应该是非常慎重的!但是,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仅仅出于为自己宣传、造势,扩大影响的目的,就不惜牺牲一个老资格成员的声誉和权益而大肆炒作:它们不仅偏听偏信张英一个“外人”,而且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法律服务、未过河先拆桥,不讲诚信的 “小人”的谗言,不经调查、核实就突然取消了我的副总秘书长“职务”,而且把张英突击发展成它们的“常务委员”,然后公开发布消息,警告我“吸取前车之鉴”,还不允许申诉,美其名曰“沉默是金”;“对待当事人(张英),代理律师你要大度,要继续为当事人服务”!笔者坚持申诉,要求它们给出理由、赔礼道歉;它们自知理亏,却不肯认错,在诱以更高的“职位”(中国法律人协会副会长)受到我的拒绝后,为了保全自己的脸面、给自己找台阶,便组织人马、接连发帖,连篇累牍地对笔者进行恶意辱骂和毁谤。明明是它们故意引进“外鬼”,制造争端;明明是它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联手伤害笔者,致使矛盾不断激化,还要强词夺理,诬陷笔者“搞不团结”,这是怎样的歪理、歪论?!这是彻头彻尾、地地道道的“特务政治”!!!
  为了达到毁谤、诬陷笔者并且反咬一口、倒打一耙的目的,白杨在他的“风波”论中睁着眼睛编了这么一段瞎话:“如果不是张英举报邹丽惠,恐怕连笔者都不知道中国居然有邹丽惠这么个‘未经注册的律师’”,还引经据典地写道:“为断明真伪,笔者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里读到‘罗大律’发表的2003年2月28日《福建经济快报》刊载的一篇名为《律师告律师所引爆执业黑幕》的文章。该文记载了这样一段:对于邹丽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是如何看待的呢?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某负责人认为,律管处已对邹丽惠的问题定了性。不管什么原因,当事人拿着邹丽惠的亲笔收条,而邹丽惠也未将款项缴纳到所里,她属于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按理应对其作出3~8个月的停业处罚。但考虑其本人的一些具体问题,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处理”;“笔者在《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里读到邹丽惠于2007年3月25日发表的‘邹律师已经向法律人俱乐部报名参加中国法律人全国优秀维权斗士奖的评选’(缺副词宾语‘的文帖’)”,因而得出这样的结论:“邹丽惠以‘律师名义’向委托人张英收取代理费1000元时必须同时具备‘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缺一不可。否则就是非法行为。对于非法行为,人人都可以揭发检举。只要举报属实,何谈侵犯了邹丽惠的名誉权呢”?“对于品行不端的人,这不是恶意侵犯中国法律人协会有限公司和北京法律人投资咨询中心的名誉又是什么。对一个曾被司法局停业处罚的人(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在其它文章、文帖中甚至称‘经过查证,邹丽惠曾被当地司法局吊销律师执照’)到处标榜自己是‘律师’、到处炫耀参加了‘中国法律人全国优秀维权斗士奖的评选’,不是侵权行为是什么”?
  然而,白杨应该不会忘记一个刚刚发生、记忆犹新的事实,就是9月12日,笔者的维权事迹——邹丽惠律师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评选材料,就是通过他这个大“研究员”的亲自审查、筛选而登载、发布于中国法律人网站的高层论坛的!因此,笔者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的评选活动并被社会提名,是一个不可否认和抵赖的客观事实;既然是客观事实,又如何构成对中国法律人协会和法律人俱乐部名誉的侵权呢(白杨连什么叫“侵犯名誉权”都不懂!)?笔者在这份自述材料中明明白白地写道:“就是这样一位尽职尽责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却因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同行设套陷害,曾两度因为承办胜诉收费(风险代理)案件而遭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唆使当事人无理投诉,并因有关管理部门的违法处理而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已经4年多时间无法执业(后面所附的4个案例,都是她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承接,而在受到所在执业机构和律师协会迫害离开律师所后,以公民身份代理的),且长期告状无门,维权无果,经济陷入极端窘境”,这段文字说明了什么,我相信连小学生也不难弄懂!还有,稍有逻辑常识的人也能够从《律师告律师所引爆执业黑幕》一文“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某负责人认为,律管处已对邹丽惠的问题定了性。……按理应对其作出3~8个月的停业处罚。但考虑其本人的一些具体问题,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处理”这段文字中轻易地分析出,笔者从来就没有受到过什么停业处罚!但堂堂中国法律人协会的“御用文人”、“特邀研究员”白杨竟然声称他在张英投诉前不知道“中国居然有邹丽惠这么个‘未经注册的律师’”;攻击笔者是“一个曾被司法局停业处罚的人”,因为“品行不端,不能当律师”!如此看来,白杨如果不是骗子,就一定是个白痴!!!
  稍有法律常识和逻辑知识的人还知道,律师如果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就意味着终身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也就不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再申请注册的问题;一个品行不端,不能从事律师执业的人,也绝对不敢与律师行业的顶头上司——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叫板!然而,笔者不仅不屈不挠、坚持不懈地申诉数年,而且“舍得一身剐”,敢把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的一些头面人物都给控告了,还把他们一一地、指名道姓地曝光到互联网上来!笔者之所以敢于这样做,正说明笔者心中无鬼、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无私无畏!因此,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所散布的“经过查证,邹丽惠曾被当地司法局吊销律师执照”;“曾被司法局停业处罚”;“品行不端,不能当律师”等等言论,均属造谣中伤、污蔑毁谤之词,这就是它们的“死穴”!!因此注定它们在这场名誉权纠纷中要落得必败的下场!!!
  【后记一】笔者拙作《驳斥中国法律人协会白杨的“评选风波”论(全文)》刚刚在中顾网博客发布,立即被选为“精品”!!!
  【后记二】笔者拙文完稿后,立即发给中国法律人协会。中国法律人协会非常愤恨,也非常惊恐,但又哑口无言、无以应对,于是气急败坏、“狗急跳墙”地以“特邀研究员”——“咨询律师”(它们现在连公开署名都不敢了)的名义发了一篇新的攻击文章《读者来信:如何治疗精神分裂症性幻听》,还加了按语“某某某,四年前因违规被吊销执照。疑似患有精神分裂症,从尔有了幻听,曾经到过多个医院治疗,但是都没有好转。这几天精神上好了很多,写了不少批评人家的文章,但是幻听一直没好,现在向专家求助”!尽管中国法律人协会由于心虚,不敢指名道姓地对笔者进行攻击了,但从该文发布的处所是它们网站的高层论坛,时间在笔者向其发送《驳文》之后,以及上述按语极强的针对性,它们发布这篇文章的用意,也就“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不敢明着斗,只会背地里放“冷枪”,这似乎不应当是堂堂中国法律人协会——来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香港之‘合法企业’”应有的作为!!!
  【后记三】中国法律人协会为什么害怕舆论?!
  笔者经社会提名成为中国法律人协会发起的“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候选人,报送的《邹丽惠律师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评选材料》经过主办单位的严格审查、筛选,曾于9月12日由该协会副会长、“特邀研究员”白杨亲自发布于《中国法律人网法律人高层论坛》,笔者将其转发于《中国维权服务网》、《法律168论坛》等法律、维权网站。
  9月13日发生山东诸城人氏张英“以欺诈手段骗取法律服务,未过河先拆桥又贼喊捉贼”的投诉事件后,由于笔者的申诉引起了主办单位的报复,不几日,中国法律人协会作出取消本人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评选资格的决定,将上述参评材料从其网站上撤下,并怂恿、支持其所属的法律人俱乐部组织一帮马甲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接连发帖,连篇累牍地对我进行攻击谩骂,白杨等人还撰写文章,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对本人进行恶意毁谤。
  于是,笔者决定对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和张英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公开征寻北京市的律师代理,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网评天下》和《中国维权服务网》、《法律168论坛》发布了消息。与此同时,笔者也如实地将他们恶毒攻击本人的言论和文章转载于有关网站,以便给公众提供批评的靶子,任凭公众甄别、发表评论!
  前几日,笔者接到《中国维权服务网》有关人士的电话,询问我与中国法律人协会怎么回事,本人客观、如实地介绍了与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和张英之间发生的争议。《中国维权服务网》有关人士告知本人:中国法律人协会通过熟人与其交涉,要求撤下在其网站刊登的《邹丽惠律师参加“全国法律人维权斗士”评选材料》、《邹律师拟对中国法律人协会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征寻北京市的律师代理》两篇文帖,并表示,他们当然懂得分辨谁是谁非,但由于是熟人出面干预,他们也不想介入我与中国法律人协会的纷争,故准备撤下我的文帖,征求本人意见。本人表示,我是贵网站的老客户了,已经在贵网站发布了20余篇揭露腐败和维权的文章,如何处理这两篇文稿,贵网站自行决断。当晚9时许,《中国维权服务网》被迫撤下上述两篇文帖。
  中国法律人协会在上述行为得逞后,又故伎重施,给法律168网站打电话,无理要求法律168也删掉本人的文帖。这次,他们没有那么幸运咯!法律168片区负责人在认真向本人核实情况后,给中国法律人协会献上了一碗“闭门羹”:“法律168论坛是一个正义的,方便广大律师和当事人进行交流的平台,邹丽惠律师在本网站所发帖子,只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只要没有虚假成分,我们都会予以支持。个别人给本网站打的无理电话,我们已录音。望他自重!!!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法律168网站以及论坛希望为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尽自己的努力”!笔者将这一消息在《中国法院网 法治论坛》本人的文帖中发布后,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的马甲“福建假律师”跟帖威胁说:“闭门羹很好吃呀,我们已经知道他们的态度。我们向来是先理(礼)后兵!以后就不要怪我们不客气了!真正的较量才刚刚开始。最终你就是倒霉鬼”!随后,《中国法院网 法治论坛》就将笔者的文帖《征寻北京市律师代理诉讼》从“网评天下”栏目移至较为不显眼的“在线答疑”栏目,并不再发表笔者的重要批评文章《驳斥中国法律人协会白杨的“评选风波”论(全文)》,连我的个人专页《中国法院网 法律博客》也不让上,显然也受到了中国法律人协会的威胁!
  笔者这就不明白,或者说感到诧异了!我作为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及其“御用文人”白杨等人笔下的“骗取当事人1000元不提供法律服务,极不诚信的、品行极为不端的冒牌律师”,都不怕揭丑,自曝其光,到处转载他们的批评文章;怎么自称“全国最大维权组织”、“维权英雄人物”坚强后盾的中国法律人协会,反倒害怕舆论,遮遮掩掩起来了?!
  结论恐怕只有一个:因为他们说的、做的都是假的,因此心虚得很!他们怕见阳光、经不起公众的评论,担心会露出原形(其实他们已经暴露无余了,而且越是害怕舆论,越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
  哈哈,中国法律人协会、法律人俱乐部究竟是什么东西,仅从它们如此害怕舆论、害怕公众、害怕阳光的举动,就已经暴露得淋漓尽致了!!!
  
  
  2007年10月撰于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