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当时的枉案制造者也太黑心了,对一个51年元月参军,差点死在剿匪战场,且又在人烟稀少的高山工作了二十余年,有三十年工龄,差一年满50岁便可退休的老地质队员因遭蓄意陷害判刑一年就被单位开除,至今全靠子女养活,实在太歹毒了!
  
   2)2006年元月,不得已我到重庆市委门口,身斜穿lt ;为父申奇冤gt ;布带,高举lt ;我要见汪洋书记gt ;的横幅,终换来市高院的公函,要我等信访组解决。
  
  目前重庆市第一中院立案庭在接手此案,他们原经手人千方百计已拖了一年多了,始终没有一个结果,我给各有关部门写了不少信,竟没有一封回音!这教我还能怎么办 ?
  
  quot ;衙内quot ;的关系网竟有这么利害 ?!使得一级一级主管部门只有推的份。就不敢来点认真的,可悲!可恨!!
  
   最新进展
   2007年4月2日重庆市高院信访接待处告诉我:此案高院领导已于3月23日批转重庆市第一中院从新鉴别,(而去年3月也说是转给中院从新鉴别);而我打电话和去第一中院数次,立案庭说正在办理要耐心等待,拖了半年又说高院没有将材料转过来,我找高院信访办,主管此案的高院信访办黄同志不得已在第一中院的杨超凡同志到高院办事时,亲自再将材料交给他,并要杨在签收中著了名。而我了解到第一中院张晓林同志早就是主管此案的人,他千方百计的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又说转给本庭姓许的一个女同志接手了,而许同志说案子太多,到年底再说吧。这不是明摆着还在拖吗?!
   第一中院立案庭电话是: 023 67501837;
   高院信访接待处电话是: 023 67673075
   高院信访办黄老师电话是: 023 67673256。
   他们还是拖!拖!!拖!!!至今我还能怎么办?
  
   冤案者之子:唐斌
  
   2007年11月16日
   目 录
  前言
  高院函
  我以死控诉检察院蓄意陷害和法院不公正执法
  为父申奇冤
  一起严重践踏法律的事件
  从判决书和起诉书中看假案
  我的父亲
  合川县检察院起诉书(以下为扫描件,提供邮箱者,我以咐件发给)
  合川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合川县检察院抗诉书
  江津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中级法院通知书
  关于开除唐英奇公职的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高法信字(2006)2267 号
  
  —————————————————————————————
  唐斌
  你的申诉收到,经审查,已按下列第二项处理:
  一、……
  二、你的申诉已按有关规定转信访组审查处理,请与该院联系,并等候处理结果。不要再向上级法院申诉。
  三、……
  四、……
  (在此处工作人员用钢笔书写了信访组的电话:67673330)
   2006年4月19日
   (此处盖有市高院公章)
  
   我以死控诉检察院蓄意陷害和法院不公正执法
   我是51年元月参军,参加过十几次战斗,主要在湖南湘西剿匪。52年6月集体转业到地质部门工作,二十余年基本上是在深山老林。72年,从要爬三天高山才能到达的406地质队调到合川县南江水文地质队工作。
   由于我平时处世较差,得罪了单位一些领导。80年6月,我听妻子说她被高大的同是本单位家属黄廷惠打了,心中十分气愤,在必经之路上仅打了黄一耳光。恨我的人说黄摔成尾椎骨骨折。我根本不信,就到医院悄悄调查,医生说她连药都不消吃。又见她行走如常,也因此她没有住过一天医院。单位一些领导一味吓唬我,我不服就跑到省局反映,回来不久,即离事发一个月,单位通过合川县检察院将我逮捕。
   我在看守所听说,我大儿子在外不断为我申诉,因此我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来审问时,我再三说黄廷惠尾椎骨的伤是假的,应从新复查,他们全都置之不理。县检察院以奸淫幼女和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判决书中虽提都未提奸淫幼女之事,但依然以伤害罪不公开审判判刑二年。上诉到中院后,县检察院竟还行文抗诉书称:被告唐英奇犯有奸淫幼女和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证据充分,确实的奸淫幼女罪,显系不当。江津中院发觉伤情“有出入”,与同级检察院负责人讨论认为:抗诉书只能认为有‘流氓行为’予以撤消,但依然以伪造的伤情和经过,以伤害罪减为一年徒刑作终审判决。此时人已关了近九个月。
   一年出狱后。因判过刑我被南江地质队开除。
   我大儿持最高法院的信到四川省里申诉,省法院认为这已成为历史不解决。不得已他头戴《为父申奇冤》纸帽在省法院静坐竟被强送成都多宝寺收容所关了六天。我去北京不断申诉,中央有关机关叫重庆市解决,拖至九三年,重庆中级法院出了一个158号通知书,依然采用伪造的我猛击黄左耳根一拳……并把终审法院认定的“抓扯”改为“继续殴打”,认为其有伤情诊断结论及在场多人证词为据,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十多年来,我写了不少的申诉,法院不再理会。
   如今我已七十五岁,风烛残年,又犯有较重糖尿病。我在世不能澄清冤案,我只有以死唤醒执法者的公正心。他们多一份公正,老百姓少一世冤屈。
   我死后,愿中国再没有执法机关有意制造的冤案;祖国昌盛,人民幸福!
   重庆市原南江水文地质队职工:唐英奇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88号
  
   2005年12月
   《为父申奇冤》
   我是唐英奇的大儿子,66年就在攀枝花市工作。
   我在父亲被逮捕的第二天我从电报中才知道。第三天我急忙赶到合川县。我批评母亲此事处理不当。我家原来与黄庭惠家相处不错,我也认识,就买了鸡蛋、水果去看望她。在她家,我与黄谈话近二个小时,她很通情达理。在谈到她伤情时,她承认我父亲打了她一耳光,并亲口对我说:“伤倒没什么,只是当时听到对女儿有流氓行为十分生气”。当天我也找了南江队领导,南江队领导说“:不要紧,很快就会处理下来的”。第二天,我找到县吴检察长,要求他尽快释放父亲。吴检察长却蛮横说:“我们可以关(唐英奇)九个月,你只能要求宽大处理,要告你去告好了”。我准备再找黄庭惠请求她帮助时,而南江队保卫科车建敏同志却将我送黄庭惠的东西退回。再去找黄庭惠她却不再见我。
   我得知是南江队的车建敏同志才有这么大的能量运动公、检、法的人逮捕父亲的。(他是在县政府大院长大,父亲是原县委主要负责人,后调地区当领导。)我想他父亲一定讲道理。到永川中级法院时,顺便找了他父亲。可惜他父亲不在,他后母接待了我。反激起车更大的不满。
   在永川检察院,我找到了经手此案的吕德明同志,开始他把此案说得很严重,当我把了解的情况一讲,他口气变了,温和地说:“此案未处理,你要等待”。并把他们内部分的电影票给了我一张。当时我幼稚地认为他们上级机关—省检察院有能力监督县检察院尽快正确处理,两次上访省检察院。唐英奇刑满释放后,看了判决书和起诉书,我才知县检察院羞恼成怒,变本加历陷害我父亲。
   父亲刑满释放后,我到永川市,我找到审判长钱代祥同志。我据理与钱庭长交谈了几次,并力求他复查,最后在他办公室过道上,他竟一摔手说:“(黄庭惠尾椎骨)没有伤也要这样判”。不再理我。
   八一年八月,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的同志看了起诉书和判决书后,即给我开了要四川省法院解决的证明。我持证明回到四川省法院,信访科田科长接待了我,他看了我交的材料后,就到隔壁电话中大声责备对方说:为什么要这样判。他通了较长的电话后,回来跟我说:“此案已判决,回去找单位给你父亲安排个工作算了”。我再三要求他正确处理此案,在他下班骑自行车的路上,我边跑边哀求他,他说:“你父亲反正出了手就错了”。我说:“出了手是错了,但并未构成犯罪”。田科长说:“这已成为历史,你去省地质局要求给你父亲安排一个工作算了”。不回答我是不是冤案,却叫我不要再喊冤。
   我找尽有关部门,都一致叫我找省法院解决,而省法院不再接待我。我再找在省法院背后的省法律顾问处梁国琴同志,她叫我还得再找省法院。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只好头戴《为父申奇冤》的纸帽在省法院门口静坐。当时我心中想的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当官的肯接见我,凭起诉书和判决书我就能说服他这是一起蓄意制造的冤案。田科长来上班看见我这样,十分生气,说:“快把纸帽取下,等我下班再找你”。田科长再接待我也可以,我取下了纸帽,在法院门口静静等他下班。门卫同志跟我说:“小伙子,看你还懂道理,你赶快回去,刘少奇都迫害死了,你父亲判一年算得了什么,如果省法院判了你,你上告都找不到地方”。我说年代不一样了,人总要讲理嘛!拒绝了他两次劝告。依然要静静等田科长。下午快下班时,一辆吉普车开到我面前停下,叫我上车,我以为是法院当官的要接见,十分高兴上了车。在车行进途中,我才发现,劝我的门卫换了一身警服座在一旁,不算我,连司机有四个人,挨着我座的一人拿着手铐说:“原本要铐你的,看你还懂理,就不铐你了”。我说:“我又没有犯法,凭什么要铐我?你们到底要带我到那里去?”他们不回答我。车一直开到成都市多宝寺收容所,将我交给收容所,我喊也喊不住,他们就溜走了。据被收容的人讲,每隔一段时间,收容所将收容的人都得送回原藉。被收容人都是一些无业人员,而我有工作,有单位,却要被他们强迫遣送回单位了。天下真有这么不讲理的!在关了五天后,我托释放人员带了 给我厂在成都长驻的何国锦同志。在第六天,何国津同志赶到收容所与工作人员吵了一架才给我领出来。在省法院给收容所的报告中,我看到收容理由是: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
   经过这一次,我才知道法院门卫说的是真的。后在重庆市,我又找过市法院,接待的女同志接了材料后说要转上去,后就没了下文。由于我尝到了司法腐败的苦果,也由于工作忙,相隔又太远,基本停止了上诉。父亲倒一直未间断过上诉。九三年二月,在中央有关部门的督促下,重庆法院依然打不开情面,继续沿用原县检察院和南江地质队伪造的黄庭惠被打情节和伤情,出了一个《通知书》,认为:事实清楚,原判合理,要唐英奇息诉。
   因判刑唐英奇被单位开除。他写了无数申诉都石沉大海。至今因年老多病,上告无门,想跳楼自杀,暂被我劝住。
   05年5、6月我上访了重庆市各机关,都一致叫我找法院。而中院马同志说:“93年中院已发了《通知书》,按规定你应找高院”。连上访材料都不收。明明规定无罪判有罪无时效限制,高院接待同志却说已过时效,再三要我找检察院,也不收材料。而市高检接待人员更有说法:“县检察院陷害你父亲法院毕竟未认定,最终你还是要找法院解决”,同样不收材料。
   现在共产党执政已有五十七年了,法律也越来越建全,尤其是胡锦涛同志当选书记以来,再三要求党政领导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治理国家,因此我再将此案向政府提出,而此时谁有能力和胆略纠正错误的判决呢?
  
   以上如有不实,我付法律责任。
  
   冤案者之子 :唐斌 电话 :023 67904917
  
   一起严重践踏法律的事件
   这是原合川县检察院和南江地质队一些人对一个在51年元月参军,经过十余次生死战斗考验,且又在边远山区工作二十余年的老地质队员蓄意制造的冤案!
   事件起源1980年3月,合川县南江水文地质队女职工林少娟和其同乡黄庭惠(女、家属)一起向该队领导反映唐英奇对她们不满十岁的女孩有流氓行为,队领导当即组织力量作了大量的调查,会议结论是:缺少证据。因此未形成任何文字处分。当时我也参加了会议。
   80年6月14日,在我母亲(曾六英)被黄庭惠打伤头部后,父亲听了此事,一时十分气愤。在必经之路上迎面打了她一耳光。南江队一些领导不顾我父亲三十年工作如何,只因为他平时处世较差,竟通过各种关系,以黄被打后摔倒造成莫须有的尾椎骨骨折为由,在事发一个月后,县检察院将唐英奇逮捕入狱。
   在逮捕唐英奇之前,南江队车某恶狠狠地对唐说:“我在县执法机关有人,在地区执法机关也有人,你等着瞧”。
   唐英奇被逮捕的当天下午,南江队一些人接来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大吃大喝。
   我找到县检察院吴检察长,他蛮横地说:“我们可以关(唐英奇)九个月,你只能要求宽大处理,要告你去告好了”。
   他们不顾我们再三申诉,不公开审判,不通知我们辨护,更不许家属探视。在关押了六个月后,在县检察院检察员吕德明等人肆无忌弹的夸大、伪造事实的公诉下,县法院竟以黄庭惠尾椎骨骨折造成终身不幸为由,不公开审判,以伤害罪判处唐英奇二年徒刑。上诉到中院后,江津地区中级法院发觉黄庭惠伤情诊断“有出入”,与同级检察院商量讨论后,便增加了唐英奇单位与县法院长期调查也未认定的“流氓行为”一条,减为一年徒刑作为终审判决。此时唐已关押了近九个月!
   这一切判决都是在唐英奇出狱后,我们看了判决书后才知道!
   在判决之前,我们再三要求政法机关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以安定团结为重,实事求是处理此事。尽管我们也遇到不少明确是非的好人,怎奈社会上的习惯势力—关系网,强大得令人心颤。虽然明摆着是错误的,可就是要整你没商量。
   为了使此案得以正确解决,我到处上访,我持最高人民法院的介绍信到四川省高级法院多次要求解决。在成都市法律顾问处支持下,我再次找省法院。省法院信访田科长骑自行车回家,我跟着边跑边哀求解决,他说:“你父亲反正出了手就错了”。我说:“父亲出了手是错了,但未构成犯罪”。田科长说:“这已成为历史,你去省地质局要求给你父亲安排一个工作算了”。他不回答我是不是冤案,却叫我不要再喊冤。(由于判刑就被开除了工职)
   我找尽其它有关单位,都一致叫我找省法院解决,而省法院却不再接待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到省法院门口戴上《为父申奇冤》的纸帽静坐。结果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强行将我送到多宝寺收容所!关押了六天。事后在法院给收容所的证明上看到: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
   远的不说,光是盖有大红公章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抗诉书和判决书中,小学生也看得出有问题。为什么他们视而不见呢?
   九三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催促下,重庆中级法院依然打不开情面,照搬伪造的打架经过,认为判一年是合理的,并要唐英奇息诉。
   此后十多年唐英奇不断的申诉竟石沉大海。2005年,我持材料再找重庆市中、高级法院等部门,依然是互相推诿。
   现我父亲已75岁高龄,病魔缠身,他准备以死焕醒执法者的公正心。因此我强烈要求:有关上级组织和领导能尽快督促重庆市高级法院打开情面,实事求是处理此案,并查处原合川县(现合川市)检察院等人的违法行为。
  
   从判决书和起诉书中看假案
   一、县检察院、县法院和中级法院在起诉书和抗诉书中基本一致称:“被告人唐英奇见黄庭惠上班途中,便尾随其后,施用突然袭击的手段,猛击黄左耳根部一拳……口腔出血,左面部受伤”。
   他们都忽视了:唐英奇左手无力,一贯使用右手做事,这是人一生难以改变的。请问:怎么可能使很大的劲,从背后(用右手)突然猛击黄氏左耳根一拳呢?且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猛击耳根部一拳必定是头部受伤,又怎么是左脸部受伤呢?这不是伪造又是什么?!更有甚者:县检察院称在“唐”猛击“黄”一拳摔在水沟中造成尾椎骨拆的,而江津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黄(从水沟中)起来后又发生抓扯。。。。。。被工人劝住。这不是自已打自已的嘴巴吗?:即当时“黄”有这么重的伤能站起来继续抓扯吗?!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医院的结论是蓄意伪造的吗?!重庆市法院93年2月5日发的《通知书》中在这里把双方的“抓扯”又变成了单方的“继续殴打”,到底意欲何为?!这不昭然若揭了吗?!
   二、父亲被关押的三天后,我得到消息从千里之外的攀枝花市赶到合川县南江地质队买了东西看望早已熟悉的受害人黄庭惠同志。当我问到她伤情并代父向她道谦时,她对我说:“伤倒没什么,只是听到你父亲对我小孩有流氓行为十分生气”。事实上她连一天医院也未住过。且南江队上上下下的人都知道:黄被打一掌后对她的工作和生活未造成任何障碍。
   而县检察院起诉书则称:……口腔出血,左面部受伤,右上肢和左大腿有皮下瘀血,右脚扭伤,第一尾椎骨折,造成终身不幸。县法院也是以伤害罪不公开审理判处唐英奇二年徒刑。
   这恰恰印证了我父亲所说:正面只打到了她一耳光。我母亲多病矮小,黄庭惠高大威猛。任何夫妻只要知道一方被人打一定是十分生气的,这一般也能被人理解。事情发生了,只要稍作调解就可解决好的事情,为什么县检察院一而再,再而三睁着眼编瞎话,县法院也打不开情面跟着瞎整、瞎判。永川中级法院在发觉伤情有“出入”时,竟与同级检察院讨论认定唐英奇有‘流氓行为’改判一年作为终审判决,此时人已关押了近九个月了。
   三、在只有合川县检察院吕德明同志签名的起诉书中一再认定唐英奇奸淫幼女。合川县法院并未按吕的起诉书加以认定。上诉到中院后,吕德明等人眼见伤情要被否定,竟一再不顾事实又行抗诉书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奸淫幼女罪,显系不当。
   由于离事实相差太远,中院不得不加以否定。难道这还不足以说明:检察院某些人确实是有意加害于人,证据充分,显系不当吗?!(又有哪个机关追查他们违法行为呢?)
   四、早在唐英奇被逮捕之前,唐英奇及其家属一再提出:黄庭惠的诊断需要复查,因为一则听医生说“:连药都不消吃”;二则黄庭惠未因伤住过医院;三则黄有伤的摄片是在林少娟(陷害唐英奇首要人物)的陪同下,自已竟能爬上卡车箱去医院,如尾椎骨折,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成都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告诉我:如尾椎骨折,伤者即使好了也会有痕迹。黄庭惠至今活得好好的。
   合川县检察院拒不同意复查。上诉中院后,中院则称:经复核,黄庭惠第一尾椎骨骨折有出入。(有什么出入?为什么不说明白!)
   五、县法院判处唐英奇赔偿黄廷惠医疗费56元4角7分,工资81元2角5分。既然造成黄身体终身不幸,怎么这么少的医药费还没有住院费?!
   六、法院应是独立施法机构。在当时永川中院发现“受害人”伤情“有出入”后,却邀请同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共同讨论给予终审判决,中级法院判决书中有明确记载。这说明了什么?
   七、合川县法院尚称:唐英奇因听了曾六英的“讹告”才出手打了黄。当时的江津地区中级法院不谈引起打架的直接原因,却称:唐英奇借故报复,公开毒打检举人。这难道不能说明:唐英奇没有构成犯罪,而非要夸大、加重一些情节和语气,为判刑铺平道路吗?!
   八、针对唐英奇不停的上诉和在中央有关部门督促下,拖至九二年重庆中级法院依然沿用伪造的打架经过,认为黄庭惠有医院伤情证明,判决一年是合理的。(这不是变相肯定了县检察院出示的伪造的黄庭惠尾椎骨骨折,造成了终身不幸的医院证明吗?!怎么这一点连原永川中级法院都不如呢?)还据此要唐英奇息诉。
   我且反问:如果是你们被这样冤屈,你们又谁能息诉?!求你们舍身处地为被冤屈人想一想吧。
  
   我的父亲
   由于父亲在母亲肚中未出世就死了父亲,养成了任性、倔犟的性格。
   在农村他走过场读过三年私塾,全靠在部队学了一些文化,练了好一点的字,便冒充初中文化。
   父亲51年元月参军,是独立十九团战士,属四野。52年6月随部队集体转业到地质队工作。在部队的一年半中,主要在湖南湘西剿匪,参加过十余次战斗。最危险的一次是:在单独执行给连部送信返回的途中被土匪追击,被老乡藏在牛正在吃草的草堆里才躲过一劫。
   在地质队的二十余年里,走了半个中国,基本上是在森山老林里工作。调到合川南江水文地质队之前,就是在要爬三天山路才能到达难见人烟的406地质队工作的。我母亲是随队家属,由于父亲工作的不固定,我从小学到初中,就转了九个学校读书。
   由于他文化水平低,跟师傅学手艺不容易,使得他技术比较保守。但他对国家财产比较爱护。我知道有一次:母亲数次要他在他管的柴油机房拿一块木板回家用,他就是不拿。致使他们反目。据母亲告诉我:他徒弟家在农村,请求他要一些废柴油拿回去引火。他说:“冬天上班大家都要烤火用,不能给”。致使他连徒弟也得罪了。
   由于他修柴油机技术好,又是组长,有些傲气。看不惯的事又爱说,爱管。连车间主任也常抬杠。也因此他与同事及领导关系极差。母亲说过他多次,他说生就的性格改也改不了。
   打黄庭惠的事发后,有人对他说黄摔成尾椎骨骨折。他不相信。他到医院了解到“连药都不消吃”,又见她走路如常。后南江队一些领导又说黄尾椎骨骨折,也因此唐英奇不服,造成南江队处理不下只好通过关系由县检察院出面的局面。
   唐英奇因判刑被单位开除后,一直未找工作。由于他文化水平太差,说理东拉西扯,不得要领,由于被冤枉,极易激动,声音又大,他人听了容易厌烦。他也找过一些法律事务所,案情虽简单,但牵涉面广,都不保证能解决好,且收费又高,就再未找他们,自已却不间断申诉。九三年重庆法院出了“通知书”后,申诉信写了不少,却再难收到回复。现全靠子女供养。由于年岁已高,视力不行,他的冤案只有靠其子女来继续。
  
   合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0)合检诉字第93号
   被告人唐英奇。男。现年四十八岁。湖南省零陵县人。汉族。初小文化。捕前系四川省地质局南江水文大队后勤科工人。
   被告人唐英奇。因奸奸淫幼女和故意伤害案,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一日由合川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予审终结后,于一九八0年八月十八日移送本院起诉,案经审查判明:
   被告人唐英奇,道德败坏,品质卑劣,一九七九年暑假期中,乘同队职工之女简x(十岁)。吴X(十岁)到被告家向其女唐广仙学习英语和玩耍之机,采用送糖果,零食等手段,多次对两个幼女猥亵奸淫,二幼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被告罪行被揭露后,由于种种原因,所在在单位仅给了被告人行政处分,被告非但不低头认罪,反咬是受害者诬告陷害,多次同家属、子女滋事生非,对受害幼女及其母肆行谩骂、殴打报复。尤为严重的是: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上午,被告之妻、子再度寻衅,对受害幼女简X及其母黄廷惠先骂后殴,其言语之下流不堪入耳,为人所共愤。当日下午三时许,被除数告人唐英奇见黄廷惠上班,便尾随其后,施用突然袭击的手段,猛击黄耳根部一拳,将黄打倒在“五、七”社车间外面的水沟里,黄廷惠大声呼救,附近群众闻声赶至劝阻,被告凶相毕露,扬言:“打死你我去坐牢”。对黄继续毒打,在场群众将被告使力拉住隔开,被告又乘机检起砖头妄图行凶,幸被群众强行阻止。黄廷惠才免遭更大的伤害。但口腔出血,左面部受伤,右上肢和左大腿有皮下瘀血,右腿扭伤,第一尾椎骨折,造成终身不幸。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的控告,检举。知情群众和证言和合川县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载卷,被告至今拒不认罪。
   被告人唐英奇,无视国家法律,奸淫幼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奸淫幼女、故意伤害罪。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效地保卫四化建设,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对被告除依法给予刑事惩处外,并责令赔偿受害人黄廷惠的经济损失。
  
   此 致
   合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吕德明
   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唐英奇现押于合川县看守所; (以上系抄件,核对无误)
  
   2、本案卷宗三册。
  
   合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80)字第102号
   公诉人:合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德明。
   被告人:唐英奇,男,四十九岁,湖南省零陵县人。汉族。初小文化,捕前系四川省地质局南江水文大队工人。
   辩护人:合川县法律顾问处刘和平
   被告唐英奇因故意伤害一案,由合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检察员吕德明出庭支持公诉下,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案经审理查明:
   被告唐英奇在一九八0年三月对控告其犯有流氓行为的黄廷会怀恨在心,多次对黄廷会等进行谩骂、寻衅滋事。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上午,被告之妻曾六英再次挑起事端,与黄发生抓扯中,曾的头部自撞墙壁受伤,但被告听信其妻的讹告,认为是黄将其妻头部打伤,因而于当日下午三时许,趁黄去上班途中,被告追上前去,突然向黄的左耳根部猛击一拳,将黄打在路边水沟中,继续对黄进行殴打,黄即呼救群众闻声赶来将被告拉住,但被告仍不听劝阻,说:“打死了你我去坐牢”。企图对黄再行毒打,在群众的强行阻止下,被告才停止了犯罪行为,黄被打后,自感尾椎部疼痛,于十五日前去合川县人民医院诊治,经摄片检查,诊断为第一尾椎骨骨折。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的控告,知情群众的检举,合川县人民医院的伤情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等材料载卷。
   本院认为:被告唐英奇目无国法,竟敢行凶打人,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唐英奇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受伤者黄廷惠医疗费五十六元四角七分、工资(十一月、十二月上半月)八十一元二角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写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四川省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三日
  
   合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杨清成
   人民陪审员:苏荣珍
   人民陪审员:袁启才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光珍
  
  
  
  
  
  
  
  
  
  
  
   合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80)合检抗字第4号
  
  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川县人民法院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80)法刑字第102号判决(裁定),本院认为此案被告人唐英奇犯有奸淫幼女和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原判只以伤害罪判刑二年、而不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奸淫幼女罪、显系不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江津分院
  
  
  
   四川省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0)刑上字第77号
  
  抗诉机关:合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英奇,男,49岁,汉族、湖南省零陵县人。捕前系南江水文地质大队后勤科工人,现在押。
  
  1980年12月14日,合川县人民法院法刑(80)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英奇有期徒刑2年。判决后,合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唐英奇不仅犯有故意伤害罪,而且犯有奸淫幼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唐英奇不服上诉,申称:奸淫幼女问题系幼女家长栽赃诬陷,且对打伤黄廷惠致黄第一尾椎骨骨折的后果表示怀疑,均要求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1979年8月,南江水文地质大队职工林少娟和家属五七社工人黄廷惠从小孩的一次游戏中,得知唐英奇对他们的女儿XX和XX(当时均九岁)实施流氓行为,进而追问得知奸后,10月3日向单位党委提出了控告,南江水文地质大队党委于1980年3月指出唐英奇对两幼女有流氓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并扣发野外津贴13。50元。唐英奇不服,对林、黄怀恨在心,反诬其栽赃诬陷,乘黄廷惠去上班途中不备之际,追上前去,向黄的左边耳根处猛击一拳,将黄打倒于路坎下的水沟内,致黄受伤,黄起来后,双方发生抓扯,唐又继续殴打,被五七社工人制止。但原判认定黄廷惠被打后,造成第一尾椎骨骨折,经复核鉴定有出入。
  
  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81年2月24日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江津分院检察长李仲元和代理检察员修良贵的参加下,讨论认为:唐英奇以流氓手段侮辱幼女,其不法行为被受害幼女家长举发受到行政处分后,怀恨在心,公开报复毒打检举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触犯了《刑法》第1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原判认定受害人第一尾椎骨骨折有出入,判处唐英奇2年偏重。
   至于合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唐英奇还犯有奸淫幼女罪的问题:其指控中所提的事实,证明唐英奇是流氓行为,但以此认定唐英奇奸淫幼女仍属证据不足。
   上诉人提出奸淫幼女系林少娟、黄廷惠栽赃诬陷,没有事实。据此,本院根据《刑法》第131条、134条和第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川县人民法院法刑(80)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撤销;
  二、合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能成立;
  三、上诉人提出林少娟、黄廷惠栽赃诬陷不是事实,予以驳回;
  四、判处唐犯英奇有期徒刑1年;
  五、由唐英奇赔偿受害者黄廷惠医疗费:56。47元,工资81。25元。
  1981年2月24日
  四川省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钱代祥
  审判员:李学亭
  代理审判员:肖世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81年3月2日
  书记员:刘开泽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1992)刑上申字158号
  唐英奇:
   你不服合川县人民法院(80)刑字第102号和原江津地区人民法院(80)刑上字第77号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从1985年以来曾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复审后均维持原判,现你仍不服再次以“原判事实有出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
   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上午,你儿子唐文挑起事端,与黄廷惠发生纠纷。在抓扯中,你妻曾禄英参予抓打,在抓打中你妻曾禄英扑过去打黄廷惠时,自己踩到塑料布滑倒撞在墙上受伤。之后你偏听一面言词,下午三时许,你趁黄廷惠上班途中不备之际追上前去,猛击黄左耳根一拳,当即将黄打倒在水沟内,黄起来后,你继续对其殴打,群众闻声后赶来将你制止,黄廷惠被打后送医院诊断多处受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廷惠的伤情诊断结论及在场多人的证词为据。原审中你对伤害黄廷惠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你申诉称属他栽赃诬陷无依据证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希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
  
   四川省地质局南江水文地质大队文件
   (81)地南发字21号
  关于开除唐英奇公职的决定
  队属各单位:
  原我队工人唐英奇,男、49岁、汉族、五级工,湖南省零陵县人,家庭出身:中农,本人在份:农民,文化程度:初中。该员于一九七九年因流氓行为,队多次进行教育,曾被停职反省,但唐并未吸取教训,反而于八0年六月十四日公开报复打伤检举人黄廷惠,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0)刑上字第77号判决书”(81年3月2日发)判处唐犯英奇有期徒刑一年。根据(63)中劳配字第455号文精神,经队党委研究决定从逮捕之日(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开除唐英奇公职。特此决定。
  报:省地质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
  发:政治处、队工会、各科室、各分队、机台、本人档案
  打字:李
  校对:汤
  补充陈述1:其实此案是极其简单的,调出永川中院的终审案卷就真相大白了,可我们就是没法调出此案卷。此案的经手人心知肚明 quot ;受害人quot ;黄庭惠根本就没有尾椎骨拆!但连十几年后重庆市中院的通知书也要睁着眼说瞎话,这是为什么 ?!他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却不顾原则的一味为有权势和关系的人保驾护航!老百姓的冤屈到哪里申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