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同命不同“价”,有“门”大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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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有“门”大过法
普阳钢厂1。4工亡,赔偿不公揭露
做为知情人和本次事故处理人,一段以来一直受到良心的谴责,寝食难安。如今我有必要把本次事故赔偿问题公布于众,以告慰亡灵,对得起良心。
2010年元月4日,河北省武安市 “普阳”钢厂因煤气泄漏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本地周围村庄死亡21人,此外还有外地技术工没记入死亡人数。事件发生后并不是按国家规定积极协商赔偿,而是对山区工亡家属采取恐吓、对当地工亡家属采取拖延;甚至请当地政府出面,找到工亡职工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亲戚,施压做工作。而赔偿金额也因亡者家属“关系”不同,价格也不一样。浙江民工死亡后,马上处理,还没记入官方死亡名单,因此每人获的赔偿70万元,武安西井村工亡职工王增文是申建亮(原武安市地税局局长)外甥,因此得到赔偿金50万元,而柏林、阳邑村因临近厂区而赔偿38万元。比较远的山区或村庄只拿到赔偿金25 32万元不等。厂方公开宣称:“事故已经公开化了,想解决就这么多钱,否则连这些钱也得不到” 。既然敢明目张胆这样处理,当然厂方有应付国家查处的对策:即统一让死亡职工家属签订赔偿25万元正规协议,然后再以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或保密金等方法再补给有“关系”或有“门路”的丧亡家属,签一些非正规的协议。负责本次事故处理的河北省安检厅左文彬处长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走走过场,其中他也得到了好处 ?本次事故厂方拿出一千万(送礼和招待费)应付上边查处,如果这部分钱给了伤亡职工家属该多好啊!就因为地方保护、和高层渎职(没有一个官方领导亲自和死亡家属见面)才出现同命不同“价”,有“门”大过法的现象出现,严重违反国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望有关部门严格查处,挖出腐败的蛀虫,还老百姓个公道。(知情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