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又现行政诉讼立案难,严重违法,谁来追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严重违法行政诉讼法,谁来追责。

  我于2014年10月28日,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被告陕西省财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现在二十几天过去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莲湖区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立案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陕西省唯一一家“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单位。从以上事实可见,莲湖区人民法院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假先进、假模范、假试点单位。莲湖区人民法院院长贺桂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解决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为着力点,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希望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及有关人士看到此贴,作出回应,能说出不予立案,不给裁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