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此案再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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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太“任性”,两级法院太“袒护”——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成武县法院对一行政拆迁诉讼案的判决谈起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原告张国强与案外人张福金、赵训荣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定陶区政府征收,经张福金、赵训荣同意,张国强与张福金(携带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一起去“拆迁指挥部”,以张国强名义与定陶区住建局(下称住建局)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张福金反悔,住建局即单方解除了与张国强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张国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住建局又与张福金签订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所涉房地产,货币补偿给了张福金、赵训荣,纠纷由此产生。
张国强本想依法维权,由法院做主持公道,不料,成武县法院一纸“奇葩”判决,张国强败诉,张国强不服,又满怀希望的上诉至菏泽市中级法院,又再次败诉。张国强多方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一致认为,住建局属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权利,一、二审法院本应纠正,但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裁判明显纵容、袒护住建局。对此,特将住建局违法解除张国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及一、二审判决,向社会公开,恭请法律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点评、监督。
一、一审时,住建局提交的卷号为243的张国强“拆迁档案”,首页载明了本案卷形成时间为自1996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11日,卷内文件目录及内容中,记载有张福金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该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第一,2017年9月11日,张国强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时,张福金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就已交给了住建局,因不动产证显示的产权人是张福金,如张福金不同意张国强作为被征收人,住建局决不会、也不应仅凭张国强口述,就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2017年11月24日,“补偿协议”签订73天后,即张福金反悔时,不可能再持有其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要求变更被征收人,因其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已交给了住建局拆迁指挥部,归入张国强拆迁档案之中。
由此看出,一审判决“以根据张福金的申请及提供的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房屋产权人为张福金,事实清楚”,明显错误认定事实。住建局辩称张国强是以居住权利人名义签订“补偿协议”,纯属编造的理由,因为,无论依据法规抑或征收补偿方案,征收人均须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居住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之说,根本没有法律及事实根据。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住建局有权解除补偿协议”错误:
首先,该认定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根据“补偿协议”第十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既然住建局与张国强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住建局本应信守,以彰显行政机关高于民众的诚信度。可惜、可悲的是,一、二审对约定视而不见,回避协议约定,等同于放纵住建局滥用行政强权。
其次,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法律效力,且张国强已按约定履行了搬迁、腾空义务,而住建局尚未履行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义务。依据行政法理,行政合同生效后,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及法定情由,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解除。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5条规定,张国强与张福金之间的争议系民事纠纷,属“私权调整范畴”,根本不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住建局无权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划定的红线,一、二审判决无视法律、法规,认定住建局有权单方解除涉案“补偿协议”,是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的袒护与放纵,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形同虚设,致使张国强万般无奈。
再次、一、二审以“房产已由张福金、赵训荣分割完毕”为由,驳回张国强诉请,更是错误之极。
张国强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在前,住建局违法解除在后,张国强行政诉讼期间,住建局又与张福金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将所涉房地产货币补偿给了张福金、赵训荣。由此可知,张国强起诉确认解除补偿协议违法与之后住建局的再次与张福金签订补偿协议并处分、分割无关,但一、二审以房地产被处分为由,判决住建局解除张国强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合法,明显颠倒事实,编造不符合逻辑的判决理由,令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以上情况,句句属实,张国强愿承担法律责任。
现我已将此案提交再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山东高院关注此案,不能让本案一二审判决为政府肆意妄为背书,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张国强坚信“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一定等得到”,恳请社会各界,为张国强冤案发出正义的呼声。
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1861548285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