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陆天价拍卖土地,开发商蒙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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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拍卖土地 开发商蒙受冤屈
山西平陆陈康民刑案蹊跷甚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错误认定为犯罪主体。希望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评论。
案 情
2012年2月12日,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贾学亮为招商引资与本县开发商陈康民签订《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商住楼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由雪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贾学亮提供土地(为平陆县辛下路36号土地),由开发商陈康民投资建设名为“怡苑小区”商住楼。之后,雪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贾学亮拆除其所提供的“辛下路36号土地”上的原有建筑物,让开发商投资工程尽快实施。这期间,却没有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过任何异议。开发商陈康民就此开始了“怡苑小区”商住楼盘的建设,于2014年初工程全部竣工。
然而,就在楼房竣工后的2014年7月3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运城日报通告拍卖标的2:西大街48号傅悦大厦(土地及房产),标的3:辛下路36号土地。但此时的辛下路36号土地上的两栋商住楼已建成,之前开发投资人陈康民对“法院查封雪冰公司36号土地”之事一无所知。由于建设方雪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贾学亮跑路,投资施工方陈康民在无力阻止且迫于无奈的情况之下才参加竞拍。
2014年7月18日,经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平陆县国家级贫困县仅3。35亩的工业用地竟被恶意炒作到511万元的天价(平陆县工业用地每亩交易仅为15万至16万元左右)。2014年8月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贴出“公告”。内容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诉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29日对雪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平陆县辛下路36号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已于2014年7月18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拍卖。
但是,在当时的拍卖现场,竞拍人对平陆雪冰食品有限公司从平陆农行贷款购买的土地、房屋无争议的傅悦大厦,却居然无人问津?况且傅悦大厦处于优越地段?
律师:本案疑点重重 事实不清
根据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缺乏两大书证:
一、缺乏查封裁定这一关键书证以证明涉案土地被查封。
二、缺乏查封公告或封条,以证明陈康民明知涉案土地被查封,从而导致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所有的证据不能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也不具有排他性。
本案疑点:
一、被告人陈康民系“施工方”而非“建设方”。其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即便是建房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主体也应该是建设方(即雪冰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而非施工方。把开发商陈康民认定为犯罪主体均系错误。
二、原判认定涉案土地系被查封土地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土地被查封,该土地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未受到侵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29日所谓查封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冷库、食品加工车间(面积为1574。67㎡),而在2012年2月12日雪冰食品有限公司为建设商住楼自行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法院为何置之不理?难道法院查封只查封土地而不查封土地上的房产吗?
本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开发商陈康民明知该地块为被查封土地而实施建设行为。
三、庭审也查明:平陆县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给原被告人陈康民或者是其施工的工地下发过任何书面的查封决定或者是裁定之类的法律文书。
四、原被告人陈康民在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公告拍卖成交之前并不知该土地被查封的情况。
五、原判没有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衡量判断证据,导致实体错误。具体表现为:一是原判认定涉案土地系已被查封土地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是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康民明知涉案土地被查封的证据相互矛盾,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六、本案如果说开发商陈康民构成犯罪,那么合作方雪冰食品有限公司也应该是共犯。但事实上,法院并没有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追究合作方——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及法人贾学亮的刑事责任。
七、原审被告人陈康民没有违反明知法院被查封财产不允许建设而故意实施建设的行为。对此不能构成犯罪。陈康民是依照与土地所有人“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而施工的。况且在法院公告拍卖的2014年8月5日前,怡苑小区商住楼已竣工结束。
八、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事实上已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
九、2014年7月18日在拍卖该地块时,怡苑小区已经完成了全部建筑工程。在明知拍卖物无法移交的情况下,法院却依然组织对该地块拍卖。其做法是只为把开发商陈康民判刑吗?陈康民作为一个“无人通知”的不知内情的局外人,怎么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呢?
十、买受人张卫东及非买受人郭爱民,按照拍卖前的一系列文件显示,其二人完全清楚拍卖标的的一切状况。张、郭二人明知该地块不是一块净土,使用权无法交付,为什么还要花500多万的巨资去购买实际上无法得到的使用权?
事出反常,必定有妖。其二人背后有何图谋,难以知晓?但其的购买行为,绝非常理。
难怪张卫东和郭爱民二人在未达到目的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斌分别在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0月8日两次通知陈康民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陈康民和非标的买受人郭爱民谈,以“最少530万元”的价格从非买受人郭爱民手中购买该地块使用权。在遭到陈康民拒绝后,张斌说:“那我现在建议城建局将你的楼房拆除!看你怎么办?”陈康民说:“你按法律程序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张斌又说:“现在就拘留你,下来移交公安,你就不要想出去了!”当天就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把陈康民关押进运城盐湖拘留所。2016年12月7日,平陆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判处陈康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在打着法律的招牌,行着不合法的事。
如果陈康民当时答应了张斌的要求,愿意以不低于530万元的价格购买所谓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所谓的“陈康民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也就不存在了呢?
对于上述事实不清、疑点重重的案件,希望得到国家法学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点评,以便促使这起错案能得到纠正,让蒙冤受屈的当事人能得以平反昭雪。
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开发商陈康民提供
身份证号:142732196304276815
联系电话:13111296932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