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退休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一) 天津法官认贼作父,以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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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党校退休官员勾结法官诈骗我的住房(一)
天津法官认贼作父,以案某私
我是天津三级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的受害人陈仲英,因天津三级法院、公安局和检察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惯枉法,腐败;尤其是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法官李庆刚及重审法官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以案某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八年十次判决和执行枉法全部枉法;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九岁)。请求合格的共产党官员依法查处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李庆刚等重审法官枉法、腐败犯罪行为;以便天津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 ;
就因为张天泰是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公、检、法腐,及政府的败官员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吗?
一、事 实
1、买房经过:1999年被申请人张葳、张天泰一同搬到新买的天津市西青区候台子碧景园51号400平米别墅共同生活,2000年3月被申请人(原告)张天泰、张葳与申请人陈仲英一家协商将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西路宾水东里10 101 105号房屋卖给申请人陈仲英,双方约定由申请人陈仲英支付给被申请人一家10万元人民币(后商定⒐5万元),同年4月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给申请人陈仲英送来了该屋门的钥匙,房产证等,申请人陈仲英为筹措购房款,经申请人陈仲英的母亲同意将其父陈进宝承租位于南开区鞍山西道照湖7 1 102的房屋变卖,所得房款9、5万元作指定为申请人陈仲英购买婚后用房,6月21日存入工商银行,6月22日张天泰一家派司机从申请人(买房人)陈仲英那将9、5万元存折取走,6月29日被申请人张天泰、张葳通过自家所开公司的会计高璇从工商银行佟楼支行将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存入买房款⒐5万元人民币全部取走。因此,被申请人张天泰交付了房屋,并收到申请人陈仲英的买房款,申请人陈仲英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及电表、水表、煤气表、及有线电视等,至此,双方均按协商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二、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犯张天泰、张崴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
1、原告操纵河西法院法官杨树江枉法判决,法官杨树江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以案某私,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因此、河西法院做出(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撤销)
2、原二审法官李庆刚认贼作父,充当诉讼掮客,枉法、逆向判决;……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已被撤销)
3、法官何利纯故意非法执行了案外人;……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了案外人陈仲英,造成我和未成年人(9岁)陈长森无家可归。
三、案外人陈仲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河西法院、二中院又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驳回申请人陈仲英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再次造成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9岁)陈长森无家可归。
四、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请重审;
1、因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被告张璇玑至今未主张其所为的权益,并自原放弃诉争房,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2008年11月案外人陈仲英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掩盖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九)规定,于2009年5月9日做出了(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新第200条第13项)。
2、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为了掩盖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于2009年8月3日,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九)规定,做出(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新第200条第13项)发回重审。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