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检察院郑国焕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为贪腐窝案和罪犯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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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检察院郑国焕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为杨洪发贪腐窝案和罪犯充当保护伞
为举报杨洪发伪造证据、勾结犯罪、贪腐窝案,我向深圳宝安检察院(下称宝检)举报多次,用时三年,只盼宝检能依法公开审查杨洪发贪腐窝案,切实履行检察院的监督责任。
可我的控告并没有感动‘上帝’,却被当成负担推诿、敷衍,甚至假冒我的“申请”,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下称复查)转移矛盾,为杨洪发贪腐窝案涂脂抹粉、充当保护伞。
1、宝检用《复查》再次给被害人扣上“故意伤害”的罪名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检察院的职责是司法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宝检对公安非法侦查不审查、不监督表现在:
对公安违反《刑事诉讼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沆瀣一气、同流合污。
对重伤被害人不调查、不取证却热衷为罪犯代理“民事调解”,在侦查、取证等办案过程中始终把被害人排除在外。“调解”被拒后,又执法犯法,伪造案发经过、伪造作案工具、伪造法医鉴定,伤天害理,栽赃构陷被害人。
相反,对罪犯屠传忠却百般呵护、法外开恩。明明是刑事重伤害,却不刑拘、不批捕非法用收容审查压案、拖案(收容审查的司法解释是“未确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在侦查、取证中故意做成只有屠犯的一言堂。
调解不成又伪造案发经过、伪造作案工具、法医鉴定把屠犯的故意重伤害改成“过失”为屠犯减刑四年作伪证。
宝检郑国焕(控申科副科)明目张胆地违反《刑事诉讼法》、违反《检察院组织法》,用《复查》再次构陷被害人“故意伤害罪”。宝检用“民事调解”取代公诉,超越法院用66号公文伪造案发经过、作案工具、伤情鉴定,非法跳过公诉和举证责任替屠犯减刑、脱罪,免于起诉、无罪释放依然是违法犯罪行为。
2、宝检郑国焕假冒被害人提出复查申请,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规定)的程序:
根据《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申诉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 证据材料 签名、盖章”。可本人从未提交过复查申请,更没办任何手续,只要宝检依法公开审查,却招来郑国焕用《复查》再次栽赃陷害。宝检的《复查》除了为屠犯和杨洪发贪腐窝案开脱罪责就是诬陷被害人。
在《复查》中,郑国焕除了大话、废话,官话,唯独没有人话和举证责任。如:郑国焕为说明案发经过,罗列了一堆“证人”:仇小勇、王爱英、文建平等8人,却唯独忘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再如:为证明《复查》的全面,郑国焕挥洒了五页公文,却偏偏把核心证据:作案工具和法医鉴定忘得一干二净。案发经过、作案工具和法医鉴才是本案的关键,脱离了这三条证据和举证,宝检的《复查》就算再多几页也都是废纸一堆。
3、《复查》严重背离了《规定》——“公开审查”的办案宗旨,是执法犯法的具体表现:
根据《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 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复查的要害是:公开,可宝检《复查》却鬼鬼祟祟、暗箱操作,依然是重拾杨洪发故技逃避公诉,依然是对公安非法侦查、取证装聋作哑、不置一词,依然是伪造证据、再造谎言,依然是勾结罪犯的一言堂,依然是把被害人排除在取证之外,违法犯罪昭然若揭。
4、《复查》非法剥夺了申诉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
宝检郑国焕一面延续杨洪发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一面故意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将被害人排除在复查之外,却暗箱操作炮制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迫不及待地为屠犯和杨洪发贪腐团伙撑起保护伞。为掩盖真相,始终不敢将该《复查决定书》登在12319检察网上,不信就查查看,是不是心里有鬼?
复查后,控申科王琳(科长)告诉我:“已复查完了 ,该走的程序都走了,你再找也没有用!”把我推出宝安检察院。用伪造掩盖伪造,用违法代替违法,用犯罪延续犯罪,文过饰非,这就是宝检的复查风采吗?
以为出个《复查》就可以将宝检25年的黑案一笔勾销?可案发宝检,有66、67号阴阳公文作证,有罪犯不予起诉和被害人被构陷的公文作证,白纸黑字,这是宝检无论何时都推不掉的证据。包括:超越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用诬陷非法取代法院给被害人定罪;用阴阳公文对屠犯的故意重伤害免于起诉;用“民事调解”偷梁换柱取代公诉;拒不履行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的法定责任;拒不承担对案发经过、作案工具、法医鉴定的举证责任;未经任何司法程序非法对被害人取保候审、非法用公文诬陷被害人“故意伤害罪”涉嫌违法、欺诈;非法扣押66号文22年不予送达且不能说明理由,涉嫌掩盖违法和包庇犯罪 至此,宝检的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深宝检刑申复决(2018)1号已经表演得足够精彩,现原文奉上,供大家奇文共赏。
1、用《复查》继续编织伪造的案发经过,却故意避开伪造作案工具、伪造法医鉴定的举证责任:
在《复查》中,先照抄杨洪发阴阳公文中的“案发经过”,再刻意用“不能作为判案根据、未经法庭辩论、质证的证人姓名”去证明伪造的案发经过‘真实、可靠’?还绘声绘色地描述案情细节,仿佛编者亲临其境一般!
殊不知连证据都不算的‘证人姓名’在宝检的“复查”中却被当成至宝吹捧,废话连篇还自以为得计?连杨洪发当年都不敢碰的‘举证责任’,却被郑国焕承包了。
检察官本该熟读《刑事诉讼法》,尤其是证据的各项条款,连如此简单的证人证言适用范围都不知道也敢拿到《复查》中去丢人现眼,还洋洋自得地拿来炫耀,这就是宝安检察官的水平吗?。
既然郑国焕用那么多文字去证明伪造的案发经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为何不去依法对伪造的‘作案工具’、‘法医鉴定’ 履行举证责任呢?正因为三个伪造互为因果、不可分割,所以才尤其重要。按郑国焕描绘的案发经过,被折断的两根木棍必有相吻合的断茬,木棍上必有罪犯与被害人交叉的血迹、指纹。宝检如果在《复查》中公开木棍、血迹、指纹三合一的司法鉴定、照片、签字;公开二人的伤情法医鉴定、照片,案情就一目了然,可这偏偏是宝检和杨洪发的软肋,郑国焕有胆量吗?敢公开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公、检机关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宝安公检始终捂着不敢公开,郑国焕的《复查》更讳莫如深,连证据都不敢公开又谈何举证?若不能证明被折断木棍的真实性,岂不是连‘案发经过’的谎言都一起穿帮了?而《复查》中所谓“结合缴获的作案工具和涉案木棍整体分离鉴定意见等证据”也是照抄1996年版宝检旧案,依然是不敢公开。尤其可笑的是,《复查》还把“原案免于起诉决定正确”,“原案定性准确”作为大标题放在页首自吹自擂,郑检恐怕忘了检察院的职责是监督而无权代法院行使审判权。 郑检的这种思维逻辑和文章也能顺利地盖上宝检的大红印章还拿去到处招摇,真让人佩服得大跌眼镜?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条 :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请问郑检,依照规定在复查中你询问过几个原案当事人、证人?你除了专访罪犯屠传忠还有什么收获?他没有向你表示一下吗?还有杨洪发 ,尽管有最高检《规定》在上,但你却效仿杨洪发把“申诉人”依然排除在复查之外,是出于什么目的?但当你一屁股坐在屠犯和杨洪发的板凳上时,你就失去了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把《复查》就变成了犯罪。
2、用《复查》为屠犯免予起诉的违法犯罪狡辩:
宝检用不能举证的案发经过、作案工具、鉴定报告和不能作为证据的‘证人姓名’显然不能把屠犯的故意重伤害洗白成“过失重伤害”,故难逃7年有期徒刑!郑检又接着照抄旧案:批捕五天“归案后态度尚好。有悔改表现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1996年版)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于起诉”。请问:刑法规定的条款怎么不写出来?刑法可有规定刑事重伤害可以免于起诉的吗?郑检不会是法盲,屠犯的故意重伤害属《刑法》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吗?
既然宝检不认为是犯罪,为何当年要匆忙批捕、审查起诉?是为“民事调解”做样子看还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用伪造的案发经过把故意重伤害改成“过失重伤害”减刑5年,再以批捕五天“认罪态度尚好,有悔改表现”再减刑两年,免于起诉,无罪释放。请问郑检是如何证明屠的犯罪情节轻微?还是像杨洪发一样与他也有了私下交易?无利不起早,“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恐怕这种把刑期一减再减,滥用司法监督权的特例在中国还少有先例。
再请问:故意重伤害符合《刑法》哪一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宝检就算有“监督权”也不能滥用《刑法》超越法院审判去包庇犯罪!难道宝检对其它刑事重伤害犯罪也是这样操作的吗?还是仅限杨洪发对屠犯网开一面?
《复查》最后还洋洋自得地宣布:“依法决定对屠传忠免于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本院的 免于起诉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可在第三页:依法对屠传忠免于起诉处理的五行字中除了官话、大话、空话外,剩下两行也没见用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对屠犯“免于起诉决定正确”?检察院办案不是讲证据吗?宝检就这样用大话、空话代替举证责任信口雌黄?把堂堂的宝检《复查》当废纸糟蹋?检察官利用司法监督权取代法院刑事审判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事到如今还要坚持错误,用《复查》继续犯罪,不觉得太无耻吗?
3、 用《复查》的程序违法继承原案的程序违法,继续用宝检公文颠倒黑白:
原案的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杨洪发为了保护罪犯、防止受害人申诉,曾非法扣押对屠犯免于起诉的66号公文22年不送达被害人,直至2018年被追讨。宝检既不承认扣押,又拿不出送达的凭证,红口白牙用“距今较远”来抵赖不该是宝安检察院的行文作风。况且,既然67号文有送达回证文书,作为同案的66号本该与67号同时送达。宝检只送一个,却把另一个用“时间较远”来掩盖扣押的违法,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况且宝检66号文2018年也不是主动送达的,而是经被害人再三追讨,推卸不掉才拿个复印件来搪塞,否则依然还会继续扣押。
宝检的程序违法不仅表现在非法扣押66号公文上,还包括在所有办案程序中非法剥夺受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掩盖犯罪,宝检时至今日依然不肯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尽管被多次申请公开。开始他们先是装模作样让我请律师查档;当律师真去查档时,宝检又变卦了,不让查,还威胁律师,不准律师涉足此案!(我前后请了两家律所去宝检查档,有文件证明)既然宝检心里没鬼,为何不敢让律师阅卷?为何不敢将案卷、证据依法公开?
当年,杨洪发就是剥夺受害人对本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如今宝检的《复查》依然延续杨洪发的违法,在郑国焕的操作下,依然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是剥夺受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依然在《复查》的全部程序把被害人排除在外,依然是郑国焕与罪犯、杨洪发内外勾结唱的是一言堂。
4、郑国焕的关于原案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在《复查》中,郑国焕对我举报杨洪发贪腐窝案所列事实只字不提,只写道:“申诉人反映原案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原案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仅用两行字就把贪腐窝案一笔带过,可杨洪发犯罪的事实和郑国焕的《复查》都是白纸黑字记录在案,不是装聋作哑所能掩盖的,现再次列举如下:
1)杨洪发、郑国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只有监督权,却非法给被害人定罪算不算违纪违法、职务犯罪?请宝检依法举证。
2)杨洪发、郑国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故意把被害人排除在办案程序之外。公然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把取证、复查做成犯罪分子的一言堂。杨洪发、郑国焕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算不算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请宝检依法举证。
3)违反《刑事诉讼法》,无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拒不履行举证责任:杨洪发勾结、包庇犯罪,用“民事调解”和阴阳公文绕开举证责任,为罪犯洗白、减刑、逃避公诉达到免于起诉、无罪释放的目的;郑国焕明知被害人列举的杨洪发违纪、违法件件属实、无从推卸,却用《复查》继续伪造证据、颠倒黑白、拒不履行举证责任为杨洪发贪腐窝案撑起保护伞同样是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
4)违反《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拒不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但宝安公、检杨洪发、郑国焕却把“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当成奇货可居,拒不告知被害人,剥夺了被害人对证据的知情权、申辩权,对贪腐窝案的控告权。一面把公诉案做成了宝检与罪犯联手的一言堂,一面用阴阳公文将伪造证据“合法”化 。(含:伪造案情、作案工具、伤情鉴定等)案发25年,任被害人无数次申请公开、讨要,宝安公、检就是抵死也不肯依法将证据公开。以上非法扣押“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算不算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请宝检依法举证。
5)身为人民检察官,勾结犯罪,非法充当犯罪的代理人:
杨洪发一面把被害人排除在宝检办案程序之外使其一无所知,用取保、刑拘、判刑胁迫被害人接受“民事调解”,一面出面截停正在进行的审查起诉,亲自充当罪犯的代理人:代理“调解”;代定“调解”补偿金;代编案发经过、伪造作案工具、伪造法医鉴定;代把罪犯的故意重伤害改成“过失重伤害”为屠犯减刑五年;代理编造:批捕五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再减二年,做成免予起诉,无罪释放。杨洪发为罪犯做得如此精细、贴心,实在难能可贵。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其勾结犯罪的丑恶算不算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请宝检依法举证。
我不知道郑检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原案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但宝检对该案从来没履行过举证责任。公、检办案人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算不算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司法机关:“以公平、正义为己任、追诉犯罪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 ”,相信不管谁看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会为之动容!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以上宗旨在宝检杨洪发贪腐窝案和郑国焕的《复查》对照下却变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的招牌:把刑事重伤害强制办成“民事调解”;用‘收容审查’压案、拖案半年以取代对罪犯的刑拘、批捕和审查起诉;用阴阳公文避开公诉和举证责任;用伪造案发经过、作案工具、法医鉴定来为罪犯洗白、脱罪;用伪造伤情鉴定、取保候审、栽赃陷害、胁迫受害人接受“民事调解”;把公、检办案变成只有罪犯的一言堂;一面把受害人排除在全部办案程序之外,一面充当罪犯的全权代理:代办‘收容审查’、代办伪造证据、代定“民事调解”补偿金、代办批捕五天即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不予起诉无罪释放、代办66号《免于起诉决定书》并非法扣押22年不向受害人送达, 所有这一切非但与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格格不入,而且成了违法犯罪和邪恶的代言和写照。身为检察官杨洪发、郑国焕尚且如此无耻,不知宝安检察院对该案的违法犯罪又如何面对?
被害人:雷宝云
电话:13267085012
2021年3月3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