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玉英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官少年庭法官,曾获得国家颁发的优秀法官
  我是被告,原告为盈科律所律师,原告哥哥为光明律所律师,光明律师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单位,原告哥哥曾两次陪同原告出席我的离婚案件

  1。法官引用的另一案件19136号案判决书中写明:原告关于其基于协议书取得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在案件27980号的判决书中,盛玉英法官写的是:原告哥哥所享有的平型关路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归原告所有,原告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并非恶意转移财产。案件27980号为我离婚案件的法官根本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写入本案判决书,造成判错案件,说明盛玉英法官判决有问题。
  案件27980号,判决书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法官串改了事实并写在判决书上,造成判决不公,与实际情况不符

  2。法官通知昨天(2020。07。16)我去拿离婚判决书,法官居然在庭上还收了原告的证据,并做了笔录,然后去修改了离婚判决书。且所谓的证据只是一张复印件,根本没有原件,也无法直接证明所谓的事实。
  我之前要求法官调取在流水中发现新的银行卡,要求法院调取,法官以不再收取证据、否者就不让法院调取原告流水为由,在2019年10月份签署了一张不允许我调取新卡和原告工资卡的说明,但原告在宣判当天还可以递交证据,法官以此为证据修改了离婚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于2019。6。17立案(该案为原告提出离婚),2019。1。18日我提出的那次离婚案件,我就将原告的银行卡提交法官一直让原告自行调取银行流水,他一直不调取,法官都不作为,硬将该案由简易程序变成普通程序,造成了诉讼费的增加,且协助了原告将婚内财产全部消费的时间。
  盛玉英还在我提出离婚的案件中,以无法分割房屋份额为由,让我撤诉,我听信了她的劝说撤诉,原告马上又提起离婚,就是本案27980号。

  2。我官司是离婚官司,但判决书上第8条上写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我在收到原告给予的房屋折价款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迁出该房屋。
  我想请问盛法官凭什么决定让我迁出的,我是离婚案件,并不是房产纠纷案件。
  判决书上还说我与原告协商,同意产权的12归原告所有,我从来没有同意过。

  3。婚内购买的金银首饰,原告连东西的发票都没有提交给法院,判决书上让我支付原告折价款1。2万元。我想请问折价款是盛玉英法官如何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