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五次判决胜诉案、财产三次流拍申请以物抵债执行难已6年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  您好!
  实名举报人夏永华:男:汉族:有效身份证:32102319760627181X: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南园路清华园c 3 2 :电话13820852999
  夏永华与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孔府公司)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济宁中院【(2013)济民初字第9号】、山东省高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66号】、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2185号、山东省高院【(2016)鲁民撤2号、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2号、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均判令孔府公司支付给夏永华本息亿元。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14年济宁中院以(2014)济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对夏永华为孔府公司垫资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评估、拍卖。
     2015年第三次流拍后第三天,夏永华(工程款优先权)与银行(抵押权)仅有的两个优先债权人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共同以物抵债,至今未做出裁判。
     2016年山东省高院以(2016)鲁执监字119号监督执行未果。
     2017年济宁市检察院以(2017)29号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至今未果。
     8年维权中最高人民法院N次登记、填表,15次网上督办,济宁中院一直置若罔闻,欺下瞒上,拒不执行……。
     2018年将2015年应当执结的案件,选择性执法,转入“执转破”程序继续拖延执行。
        济宁中院官官相护,立案程序违法、审判程序违法、执行多个程序违法、执转破程序违法、执行法官蔡国宏严重失职、渎职、曲解法律、欺骗案件当事人、拖延案件执行已6年。(有证据)
  1、法院至今末对被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的违法程序,被执行人也没有申报过财产。(有证据)
      2、2015年判决已生效500多天后上诉并进行了审判的审判程序违法。(有证据)
  3、2015年三次流拍后,仅有的两个优先债权申请以物抵债,至今未做任何法律评判的执行程序违法。(有证据)
  4、法院2016年非法使用执行监督终结的违法程序(有证据)
  5、法院2016年非法使用执行终本的违法程序(有证据)
  6、法院2017年非法使用执转破的违法程序(有证据)
  7、法院2018年非法使用执行终结的违法程序。(有证据)
  在此我恳请上级领导依法关注、解决申请执行人夏永华与孔府公司的项目工程款执行难案件……。
  致敬
  礼
  实名举报人:夏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