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假期的最后一天,等待着公司的最后审判。今天即将踏上维权之路。先把我查的一些法律帖上来。大家看着帮忙出下点子。本人从事快速消费品销售业务。食品行业。
    lt ;lt ;传染病防治法gt ;gt ;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唉明确地说明是传染病。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lt ;lt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t ;gt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
    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
    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
    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
    服务的工作。
    lt ;lt ;食品卫生法gt ;gt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我现在要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是哪些具体的工作。
    昨夜是平安夜,我平安吗 ?失眠,心里非常不平安,今天就是假期的最后一天,等待着公司的最后审判。昨夜跟邻居去教堂过的平安夜,短短几个小时在思考,上帝对我公平么 ?其实我并不信奉上帝,是内心的恐惧让我去的,只想过一个不寻常的平安夜。我真的有罪吗 ?还是这个社会有罪 ?为什么要歧视我,我真的害怕哪一天我会走上歧途,害怕哪一天我的心里产生厌世的思想。我这一生都在尽量的克制自己,真的担心自己有时克制不了,上天呀。留一条活路给我走吧!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三阳,肝功能和其它一切正常
    
  
  
  
  
  
  
  作者:lordzombie 回复日期:2008 12 25 9 :03 :05 
    不知道你说的食品行业指的是食品行业里的哪种,如果你需要和原料或者成品有直接的接触,你就不能从事,别说大三阳,小三阳也不行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5 9 :36 :00 
    NND,刚才咨询了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说只要是食品行业就是不行。我真的就无路可走了吗 ?我没有直接接触食品呀。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5 9 :39 :27 
    作者:lordzombie 谢谢。我是做食品的成品销售。
  
  
  作者:lordzombie 回复日期:2008 12 25 10 :13 :14 
    如果你是sales,公司是不能以乙肝的名义把你干掉的,你需要证据证明要你离职的原因有最好只有乙肝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5 11 :01 :59 
    当然,公司就是这个原因让我病假三个月的,刚才接到人事部的电话是说建议我无薪休假六个月。公司除了这个原因就没有别的原因解除我了。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5 11 :34 :56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对这一条不理解所以才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得到的回复就是食品行业就是不行,我说我是一名销售员,他就说我在狡辩。lt ;lt ;食品卫生法gt ;gt ;说不能直接接触食品,可是我销售的是成品,并没有直接接触食品呀。唉,作者:lordzombie,你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的解释怎么理解呀 ?谢谢了!我真的不想离职呀
  
  
  作者:iorichen 回复日期:2008 12 25 12 :48 :09 
    希望楼主坚强,社会的歧视是存在的,具体的维权可以参加quot ;肝胆相照quot ;论坛。里面会给你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作者:daiendong 回复日期:2008 12 25 13 :13 :06 
    我也是大三阳,但我没有仔细看完所谓的法律,很多时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6 6 :59 :27 
    上午再跟公司谈判下,看下结果是什么样子。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6 9 :15 :54 
    刚才跟打电话跟人事部,说下午给我答复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6 20 :59 :23 
    下午接到电话了,说要周一才能正式回复我。晚上接到直接上级的电话,说要让事情的进展情况让他知道。上级还是不愿意让我离职。唉,这个社会呀
  
  
  作者:贫哉吾也 回复日期:2008 12 27 9 :38 :39 
    小三阳携带者,非食品行业,也被炒,不敢闹,是因为怕周围的朋友同事们知道了,他们会怕,会后悔一起吃饭,会远离,
    有法不可靠啊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8 16 :06 :10 
    唉,感谢当地的百姓热线,在今天上午的一个平安在线,他们邀请了本市的一个劳动局副局长连线,特意打电话问我的问题解决没。感谢当地的媒体,可是劳动局的官员避谈HBV的事,只说公司有权根据病的原因解除合同,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9 12 :32 :04 
    我就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NND,把自己的权利维权到底
  
  
  作者:raulding1979623 回复日期:2008 12 29 15 :56 :36 
    我顶你。佩服你的勇气,跟一切不合理的歧视做斗争!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29 19 :39 :33 
    今天去公司跟直接上级沟通了。快下班时向公司人事部传真了一份我的书面材料 :我要维护我的正常权益。
    
     本人于2008年9月17日参加公司福利体检查也乙肝大三阳、肝功能和其它一切正常,为此公司作出让本病假三个月的决定(2008年9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公司人事部于2008年12月16日安排本人到XX区卫生防疫站体检,体检结果原件存放在公司,从体检结果(扫描件)反映本人肝功能正常,但乙肝大三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卫办新发【2006】160号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本人从事销售工作,据此本人完全可以正常工作。但现在并未接到人事部关于我是否上班的通知。
     本人在公司人事部的要求下于2008年12月29日到XX市第一医院作了肝功能和HBV DNA的血液检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乙肝表面抗原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现提出以下要求:
    1、 履行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 2008年12月31日前安排本恢复到原工作岗位正常上班。
    3、 注意保护本人体检结果,保护本人的隐私。
    4、 不得已本人是HBV携带者为由进行歧视行为。
    现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相关资料给公司相关人员参考。
    1.2008年9月17日福利体检肝功能正常报告;
    2.12月16日XX卫生防疫站体检报告;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乙肝表面抗原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性肝炎知识问答;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2.其它相关资料。
  
  
  作者:dhgj88u 回复日期:2008 12 29 20 :51 :10 
     来自群山环绕的天然种值园,让绿色的铁观音茶香陪伴您生活的每一天,元旦 春节送礼首选铁观音,送礼可提供精美礼品盒,茶乡人民自产自销,铁观音秋茶 口感好 香味足送礼皆宜!暂时不需要的朋友也可先把店铺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如有打扰之处还请原谅!
    
     中国茶农世家生产基地位于中国乌龙茶安溪铁观音(名茶)之乡——福建泉州安溪。在海拔1500米以上拥有自己的绿色茶园,在这里“峰峦叠翠、甘泉潺流、云雾缭绕、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山脉上天然石质和红土壤层密布,最适合铁观音茶的繁育生长,高山云雾出好茶,再加上基地四周没有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这就是国家级十大名茶之一“中国乌龙茶,铁观音”茶叶故乡,生产绿色天然茶叶饮品的最佳境地。茶农世家有两百多个品种、规格和等级,包装类别有条盒装、铁听装、铝箔袋装、礼品组合装等四大类。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降温用茶、劳保用茶、接待用茶、礼品用茶、外事用茶、旅游用茶、自用茶等多方面用途的茶农世家系列产品。我们的宗旨:“凭信誉树口碑,以质量求生存”,决不会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出卖自己的未来!经过实体店多年市场上运作与拓展,已成为茶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销售窗口及物流配送。我们凭着敢为天下先进销售新理念,提出“每一粒茶叶都是产地价”,使中国茶农世家销售业绩爆炸式的成长,创造了“产地直销、市场批发、互联网上销售”的三大市场销售新概念,我们拥有自己的绿色茶园 茶叶生产加工基地,为创优质的产品提供了货源保证。今天,我们已经站在新世纪、新千年的起跑线上,我们继续秉乘着“自产自销 品种优良、风格稳定、档次分明、质量保证、卫生安全、买得放心、喝得舒心 价格顺心”的信念,借助互联网的雄翅,把我们的产品推广全国,全世界,让更多的客户品尝到正统、原味的产地第一手茶叶。让绿色的铁观音茶香陪伴您生活的每一天。
    
    我们的优势:源自高山生态茶叶,产地直销没有中转环节,让您享受真正的实惠。享受产地原味的第一手茶。
    你们的期待:给我们一次机会,回报您长期实惠
    我们的目标:让您足不出户买到最实惠的铁观音
    我们的承诺:不满意包退、包换
    同样的价格:我们的质量更好
    同样的质量:我们的价格更低
    
    铁观音的五大价值
    价值一:解毒消食去油腻
    价值二:美容减肥抗衰老
    价值三:防癌增智人聪明
    价值四:交友养性心情好
    价值五:提神益思
    
    
    铁观音的作用:
    一 铁观音的抗衰老作用,
    二 铁观音的抗癌症作用,
    三 铁观音的抗动脉硬化作用,
    四 铁观音的防治糖尿病作用,
    五 铁观音的减肥健美作用,
    六 铁观音的防治龋齿作用,
    七、杀菌止痢作用,
    八、清热降火作用,
    九、提神益思作用,
    十 铁观音的醒酒敌烟作用。
    
     我们的价格是没有经过任何流通环节的产地价,比市场价要低40以上。您只要告知我们您需要什么档次、风格,给我们留您的地址与电话我们通过快递给您送出。
    
    淘宝网店 :http :shop36084708。taobao。com
    
    联系QQ :839231553 以茶引友
    
    做为铁观音产地的种植户,如有打扰之处,还请见谅!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8 12 31 17 :15 :29 
    下午把体检结果传真给公司了,NND那个无良的医生居然当着我同事的面说乙肝大三阳不能从事食品行业,我说我是销售的,并没有直接接触食品。他说有文件规定,我说你有那你拿出来了,NND气死人了。上次就是他害我花了200多元买了一盒拉米,还剩8天的药没吃。另外的医生告诉我不用吃,他告诉我要吃。后来说,你就凭这个体检结果如实的写。后来就写了两条。1。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HBV 1。3。5阳性,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去盖章的时候那个人说是可以从事销售的,餐饮的不行。现在等公司的回复吧,我要把我的路走下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1 16 :25 :37 
    新的一年去爬山调整下自己的心态。希望新的一年我有新的希望。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2 10 :04 :13 
    今天是新年的第二天,还要等明天一天的等待。还我平等来。
  
  
  作者:封了再申请2006 回复日期:2009 1 2 13 :38 :34 
    祝楼主新年快乐
    借楼主的地盘发个共享信息,没办法经济危机为生活所迫。。本人以前在一家软件工程师培训中心就业部工作,和全国30多所民办大学有过密切的接触,其中有20多所学校现委托我代理其学校学历文凭,完整档案,电子注册可上网查询。经济危机帮助你解决真实的学历问题。为了将来的生活会更好一点,多加点薪水如有需要帮助可联系:QQ:916950534 (想办假证的或者想要国办统招大学的请勿扰)进一步沟通。希望各位兄弟们都能过得开心。
  
  
  作者:zxc123zdx 回复日期:2009 1 2 15 :54 :46 
    支持楼主,现在TMM的社会,就是需要LZ这样的人。知识就是力量。我可以给你相关的资料。我也有过同样的维权经历。呵呵
  
  
  作者:einkorn 回复日期:2009 1 2 17 :21 :49 
    祝楼主新年快乐
    唉
    想开点,这社会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3 9 :11 :02 
    谢谢各位的留言,我会坚持下去的,相信自己的信念。作者:zxc123zdx 回复日期:2009 1 2 15 :54 :46 
      支持楼主,现在TMM的社会,就是需要LZ这样的人。知识就是力量。我可以给你相关的资料。我也有过同样的维权经历。呵呵。请问要怎么跟你联系呢 ?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4 9 :33 :37 
    我个人观点,只要战友们团结起来,做好自己的维权,首先让身边的人知道这些科普知识。昨天参加一个前同事的婚礼,一个前同事说他们了要开始体检了,还说乙肝不行,我说你回去查下资料。可见现在的人对乙肝的科普知识很薄弱。只有自己用身体和实际的行动证明了才能惊醒那些沉睡的人,才能警示那个有歧视眼光的人。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4 12 :54 :17 
    刚才财务部打电话来说要求我协商解除劳功合同,还说按照劳动法的赔偿和年终的花红都不会少我的。我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把这条路走下去
  
  
  作者:新蜉蝣 回复日期:2009 1 4 14 :01 :31 
    新年好!
    你网上搜下,找个合适的律师,咨询下。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4 15 :43 :58 
    作者:zxc123zdx 回复日期:2009 1 2 15 :54 :46 
      支持楼主,现在TMM的社会,就是需要LZ这样的人。知识就是力量。我可以给你相关的资料。我也有过同样的维权经历。呵呵
    
    
    兄弟有上网吗 ?我需要你的资料
  
  
  作者:piao9133 回复日期:2009 1 4 15 :55 :22 
    现在就要开始准备劳动仲裁了。开始准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