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法院:如此“强制执行”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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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兴市人民法院信访书 (求回复)
——如此“强制执行”公平正义何在
东兴市人民法院、尊敬的罗治华院长:
我叫陈家峰(又名:陈家丰),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籍贯广西合浦,腿脚残疾(小时候因医疗事故……)。
本人与原妻吕维萍离婚之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本人举证,吕维萍举证不能,离婚是她提出(由本人起诉),并且在开庭第四天她就迫不及待“举报”本人,离婚案未果半路杀出一桩没有被害人的“贪污案”,法外力量左右审判……致使本人由小学校长、优秀教师、共产党员、劳动模范被栽赃陷害成为“贪污犯”,中共党籍被剥夺,干部身份被取消,脑视神经严重损伤……
信访事项及诉求
【1】2001年1月11日,你院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1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丰(曾用名陈家峰)将借支学校37000元(已返还) 冲销36859。62元据为已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是冤假错案……
恳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本人不奢望追究错案责任人,不奢望国家赔偿,只求清清白白离开人间,沉冤未雪,死不瞑目!(另案诉求)
【2】2007年1月5日,防城港中院作出(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 4年零238天之内不得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7年之后,你院以“强制执行”为由将本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强行过户到前妻吕维萍名下,本人住无所居,房屋补偿费分文不得,还要承担债务367046。5元(其中146050。5元是原夫妻共同债务)被剥夺生存的基本权利。
恳求你院秉公执法,解决本人居住问题,支付房屋相应补偿费,离婚财产分纠纷案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价值200万元)本人一无所得,还要承担相应债务,打死本人也不服!
事实与理由
一、本是一桩事实清楚的普通而又简单的民事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不能,从2000年起,经历三级法院15年11审,判决结果反复无常,案结事不了,原审判决一直履行,再审改判执行不得……在中国司法审判执行史上前所未有,闻所未闻
【1】2000年12月28日,你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自建房归本人,集资房归吕维萍,债务由本人承担,吕维萍提出上诉;
2001年5月11日,防城港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7月29日吕维萍提供伪证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2001年8月30日,本人将名下的自建房抵押贷款十年,借新还旧偿还离婚案的共同债务,2002年6月5日,防城港市检察院原原本本釆纳吕维萍2001年7月29日提供的这些伪证立案受理申请抗诉。
2002年9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支持抗诉,广西高院指定防城港中院再审。
【2】2003年4月2日,防城港中院凭伪证对原一、二审离婚财产分割部分内容作出再审改判,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自建房和集资房全部归前妻,债务由本人承担,如此改判8年零150天之内,2011年8月30日之前不得执行……
2006年2月27日,广西高院撤销本院及防城港中院再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
【3】2006年7月13日,你院(重审)判决原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自建房归本人,集资房归吕维萍,债务由本人承担,2006年8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8月4日,吕维萍将“鸳鸯申诉状”涂改成“鸳鸯上诉状”提出“上诉”…… 2006年9月22日防城港中院立案受理
2007年1月5日,防城港中院再终审凭零证据对你院(重审)判决作出改判,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自建房和集资房全部归前妻吕维萍,债务由本人承担,如此改判4年零238天之内,2011年8月30日之前不得执行……7年之后,你院隐瞒虚报案情以“强制执行”为由致使东兴市房产局不明真相“协助执行”,2014年2月24日将本人名下的房产强行过户到前妻的名下,但对于本人居住问题和相应债务承担问题以及房屋相应补偿问题置之不理。因此
■女方(吕维萍)
1。获得原夫妻共同财产东兴镇南园路17号自建房和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两处房产价值200万元及24674元存款;
2。承担债务22050。5元。
■男方(陈家峰)
1。 承担273000元债务,其中146050。5元为原夫妻共同债务,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价值200万元)一无所得,住无所居;
2。 获得房屋补偿费是多少不得而知,时至2017年12月26日分文不得,如果女方不给予补偿就要承担367046。5元债务。
为此,追问(你院):如此一边倒执结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公平正义何在?
二、本案中,审判机关视法律如儿戏,同一事实同一法院(二审) 原审与再审判决结果冰火两重天,原审判决客观公正,以人为本,再审判决凭伪证或零证改判,逼人太甚,检察机关出尔反尔釆纳伪证支持抗诉令人疑窦丛生
【1】开庭第四天妻子举报本人,离婚不成本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1999年9月24日,妻子立据提出离婚,2000年2月20日,本人提起离婚诉讼,3月13日上午你院开庭审理,妻子“不同意离婚”并且在3月16日上午到东兴市纪委“举报”本人(时任东兴市第一小学校长),以此同时,东兴市纪委派员来到学校“借”走账簿却不让本人知情,当天下午东兴市纪委书记邓徳二给予学校领导口头答复称此举是查封学校账目,3月24日,你院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33号判决不准予离婚……
2000年6月16日下午,本人被带到钦州实施“双规”,至7月26日下午解除,东兴市纪委认定本人贪污公款36859。62元、挪用公款140。38元,2000年8月期间对本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9月25日又作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0月11日,东兴市监察局作出撤消本人东兴市第一小学校长职务处分。
【2】开庭第四天妻子再次举报本人,离婚未果本人含冤被判两年刑
2000年10月19日,本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11月10日,你院由张婉婕(现任民庭庭长)﹑代理审判员曾宪林和黄小勇(两人现任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妻子吕维萍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在11月13日以“东兴市一小老师”名义向防城港市检察院匿名举报本人,11月22日上午东兴市纪委颜忠宁以“答复申诉”为名将本人骗到东兴迎宾馆后立即移交防城港市检察院反贪局梁春花(副局长)、何霖、刘松等人带走,当天半夜被刑拘,羁押在防城港市看守所。
2000年12月5日,由梁春花、何霖对本人执行逮捕。
2001年1月10日,由东兴市检察院向你院提起公诉, 1月11日上午你院送达开庭通知书,下午釆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陈家丰涉嫌贪污一案”,认为学校课间餐管理员黄伟江在课间餐以虚开2000年3月17日至6月19日期间的25张收款收据充帐36859。62元提留资金已经被本人“据为己有”,当庭宣判本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当时的情形……
【3】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客观公正,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0年12月28日,你院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47号离婚判决,2001年1月18日宣判:
1。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随吕维萍生活(长女时年15岁,在艺术学院中专部就读,次女时年11岁,在小学就读),本人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2。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自建房一栋三层368平方米(属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委托评估价213480元)归本人所有,补偿吕维萍4万元;位于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三房两厅约100平方米居住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享有12000元债权)归吕维萍,以吕维萍名义在建设银行东兴支行存款24674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73000元债务(本案认定141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本人承担。
【注:1。该裁判文书列举庭审证据说明判决理由,有《庭审笔录》、《调査笔录》佐证;2。该判决客观公正,既分割财产又妥善处理债务,夫妻共有两处房产判给双方各有一处,男方多分房产要作出相应补偿,妥善处理婚生女儿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维护案外人(债权人)实体权利不引发纠纷 ;3。 吕维萍不服共同财产分割与共同债务认定部分内容提出上诉】
2001年5月11日, 防城港中院作出(2001)防中法民终字第32号判决,维持你院(2000)东民初字第147号判决
【注:1。该裁判文书列举庭审证据说明判决理由;2。离婚后双方一直都在履行你院(2000)东民初字第147号判决,本人每年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少于13000元,直至2012年女儿先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有银行汇款凭证佐证】。
【4】检察机关采纳伪证支持抗诉,二审法院再审改判,8年零150天之内不得执行
2001年7月29日,前妻吕维萍提供伪证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不予受理,2002年6月5日,防城港市检察院原原本本采纳这些伪证予以立案受理,致使广西区检察院支持抗诉(本案主办是时任民行科长梁春花,此前任反贪局副局长期间,2000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承办“陈家丰贪污一案”)。
2003年4月2日,防城港中院作出(2003)防中法民再字第3号判决(情形)
1。将本人名下的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改判归前妻所有(该房产已经抵押贷款,抵押期截至2011年8月29日止),补偿本人127000元房屋补偿款,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居住权归前妻(本人住无所居);
2。 对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本案不审理,庭审本人举证债务323617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73000元,原审判决离婚认定共同债务141000元),全部债务均由本人承担;
3。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全部归前妻所有,127000元房屋补偿费本人根本还不清273000元债务。
本案主办人李云鹏时任审监庭长,2003年6月任上思县法院院长,2011年6月任东兴市法院院长(2016年6月离任)。
【注:1。该裁判文书不能列举庭审证据说明改判理由,对前妻提供伪证申请抗诉再审这一关键的法律事实只字不提;
2。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2000年12月28日和2001年5月11日判决准予离婚,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归本人所有,2001年8月30日,本人将南园路17号房产与中国银行东兴支行抵押贷款十年,用于履行离婚判决,因此,防城港中院(2003)防中法民再字第3号判决执行标的物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在8年零150天之内,2011年8月30日之前,不得执行给前妻;
3。该判决重新处分财产却不清偿债务,将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都判给前妻,前妻多分房产但沒有作出相应补偿,本人住无所居还要承担原夫妻共同债务141000元,因而引发13起案外人追债的借款纠纷诉讼……】
2003年7月3日,前妻将127000元房屋补偿费交到你院,但你院既不支付给本人,也不支付给这13名提起诉讼追债的案外人,本人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
【5】广西高院撤销本院及防城港中院再审判决,发回东兴法院重审
2004年12月29日,广西高院作出(2004)桂民再字第199号判决维持防城港中院(2003)防中法民再字第3号判决。
……
2006年2月27日,广西高院作出(2006)桂民再字第24号裁定:
1、撤消本院(2004)桂民再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及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防中法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2001)防中法民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以及东兴市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2、本案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6】一审(重审)判决客观公正,离婚双方各有房产,住有所居
2006年5月24日,你院由蒙志相(防城港中院挂任你院副院长)﹑覃杨妮(人民陪审员﹑共青团东兴市委书记)﹑何世积(人民陪审员﹑东兴市江平中学教师)组成合议庭开庭重审此案。
2006年7月13日,你院作出(2006)东民字第87号判决,与你院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47号判决的内容基本相符:
1。 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居住权归前妻所有;
2。 东兴镇南园路17号自建房归本人所有, 补偿前妻106740元,本人将自2001年7月至2006年6月在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房的租金收入6万元的50即3万元返还给前妻(2000年12月28日你院出准予离婚判决,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归本人所有,离婚判决生效之后,本人还将自己房屋租金的一半返还前妻);
3。 庭审举证债务464997元(其中,273000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原审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168101元。),前妻承担22050。5元,本人承担442946。5元。
【注:1。该裁判文书列举庭审证据说明判决理由,对于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不能这一关键的法律事实,判决书显示,“被告(吕维萍)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原告(陈家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出如下证据:1﹑……;2﹑……;3﹑……;4﹑……;5﹑……;6﹑……;7﹑……;8﹑……;9﹑……;10﹑……”
2。该判决既分割财产又妥善处理债务,将原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判给男、女方各一处,双方住有所居,男方多分房产要作出相应补偿,妥善处理婚生女儿抚养和教育费问题,维护案外人实体权利,因而不引发纠纷】
【7】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天被告以零证据“上诉”,二审受理
2006年7月17日上午,你院(2006)东民字第87号判决作出宣判,本案上诉期限截至8月1日止,被告吕维萍领取判决书后表明不上诉并且表示拒签,但在8月4日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竟然在9月22日立案受理“上诉”???
【8】二审再终审判决凭零证据改判,4年零238天之内不得执行,原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全部归女方,相应债务却由男方承担,剥夺男方生存基本权利
2007年1月5日,防城港中院作出(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情形:
1。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室集资房居住权归吕维萍,本人名下的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已抵押贷款十年)改判归吕维萍,吕维萍自愿补偿本人150000元,本人要将自2000年1月至2006年12月在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房的租金收入9万元的50即45000元,减去吕维萍已收取3个月租金3900元,共41100元返还给吕维萍(注:2000年12月28日东兴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判归本人所有,2001年5月11日防城港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2007年1月5日,防城港中院作出改判房屋给吕维萍之前,这五年半的时间当事人双方一直都履行原审判决,这个时间段本人还要将自己房屋租金的一半返还前妻吕维萍?);
吕维萍返还原夫妻共有存款24674元的一半即12337元给本人。
2。 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全部判决归吕维萍所有(本人一无所得,住无所居)。
3。 本案庭审举证债务464997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73000元,法院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68101元),吕维萍承担22050。5元,本人承担 442946。5元。
2007年6月,本案主办人兰云英升任防城港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注:1。该裁判文书疑点、错误、笔误多达31处,在长达9页的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列举原、被告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庭审出席情况,或者是本案原审、抗诉和再审经过等程序性文字,而对于本案改判理由的表述并没有列举庭审证据说明,改判理由的正文仅有草草的120个字——
“考虑到房屋有升值的潜在利益,本院在处理该房屋时,曾征求双方意见,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高者可以优先考虑对房屋的占有,但陈家峰不同意竞价,又想以平估价占有该房屋,吕维萍经做工作,同意竞价,并愿意补偿150000元给陈家峰,因而于法于理都应将房屋判归吕维萍所有”。
但至于怎么个征求双方意见?怎么个竞价?为何陈家峰不同意竞价(不是同等条件,陈家峰要承担相应债务,吕维萍不用承担相应债务)?判决文书上只字不提,并且合议庭歪曲捏造事实,在法庭上根本没有作出竞价征求意见,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况且竞价必须在同等条件前提之下双方面对面之间进行,不可能是陈家峰不在场,不同意竞价,吕维萍经做工作,同意竞价,并愿意补偿150000元给陈家峰,因而于法于理都应将房屋判归吕维萍所有,这绝不是于法于法,而是“强买强卖”。
2。合议庭不是根据原、被告双方诉求与庭审事实依法判决,而是摒弃庭审事实,断章取义,专门询问东兴市妇联、东兴市第一小学和东兴镇中心小学领导(你)认为如何判?有主办人兰云英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在合议庭作出判决前,兰云英曾经专门用电话跟本人说,“关于债务问题,吕维萍不予认可,我们不能判,要么你给吕维萍25万元房屋补偿费, 要么你把房屋一、二层给吕维萍, 否则我们就把房屋判给吕维萍……”
3。 被告吕维萍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天,以零证据“上诉”,这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事实判决文书上只字不提。
4。 原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并且分割财产,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履行6年之后,再审法院又将本人名下已经抵押贷款的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改判归前妻吕维萍所有,但对于本人的居住问题和中国银行东兴支行贷款本息金196062元的偿还问题判决书上只字不提。
5。该判决重新分割财产却不妥善处理相应债务,原夫妻共有两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全部判给女方,女方多分房产却不作出相应补偿,男方一无所得,住无所居,还要承担442946。5元债务,女方只承担22050。5元债务】
2007年2月1日,吕维萍申请强制执行防城港中院(2006)防市法民终字第1号判决,2月8日,你院作出(2007)东执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同一天,防城港中院又作出(2006)防市法民终字第1—1号(补正笔误)裁定书,承认防城港中院(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对于执行标的物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产的事实认定错误,将“陈家峰要到2011年8月29日才还清中国银行东兴支行贷款150000元本息”认定为“陈家峰于2006年9月还清其向中国银行东兴支行贷款150000元本息”
据此,防城港中院(2006)防市法民终字第1号判决在4年零238天之内,2011年8月30日之前不得执行。
2008年7月2日,你院作出(2007)东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