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悖“国务院、国家原两委”等盐业政策,将有功之
  臣枉判有罪。

  申诉人袁仲德,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响水县头罾盐场职工,现住盐城市盐都县人民法院北侧。身份证320921195106200034,电话13921800622。
  简要案情:
  申诉人袁仲德于1997年至1998年间,按响水县人民政府(1995)115号文件、国家计委、经贸委1995年11月8日发布1872号“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策,为响水县人民政府联系销售工业用盐(其中包括工业中粗盐、工业粉盐)1760吨,得奖金17600元。2001年,盐城市盐都县人民法院,从中认定申诉人销售工业用盐270吨,将其中工业粉盐(未加碘)75吨、85吨等拼凑231。5吨认定为“食用盐”,以申诉人非法经营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罪,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判决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盐业政策。一是认定申诉人联系销售工业用盐有罪,违反了国家计委、经贸委1995年11月8日发布的1872号“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策;二是认定工业盐中的“未加碘”的粉盐为“食用盐”,违反了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1994)163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88号文“食用盐”必须“加碘”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年3月21日颁布的《江苏省食用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72号令,明确江苏省城乡居民自3月21日起“食用盐”必须“加碘”的规定;违反江苏省盐业公司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第72号令作出苏盐司(1996)50号文,重申江苏省“食用盐”全部“加碘”的文件。
  申诉人为响应响水县人民政府的号召,联系销售工业用盐1760吨,没有一两是“食用盐”,获得奖金17600元。可见申诉人有功、无过更无罪之人,却遭到人民法院不公正的判决。导致申诉人走上16年的申冤路,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明知冤案,却久拖不纠。
  申诉人呐喊,何时落实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何时把最高院周强院长:“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讲话落到实处?申诉人冤案不平,至死不休。


  申诉人:袁仲德
  2017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