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永善一村干部伪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实名举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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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韩天友,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身份证号码:53212619591210111X。 联系电话:15808605059 15987010409
被举报人:周晓发,男,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任金寨村委会主任(原学校社社长)
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
被举报人:龙湖江,男,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原金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
被举报人:冉太均,男,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任黄华镇农经站站长。
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人民政府。
被举报人:黄祥玖,女,云南省永善县人,原黄华镇纪委书记,现带病提拔到永善县纪委。
请求事项: 投诉事项:被举报人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占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权。
举报请求:
(一)、根据举报人、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依法撤销重复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权。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乱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按照相关赔偿办法,被举报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按照相关移民政策,政府应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齐我应当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事实和理由:投诉人韩天友手持的于1997年1月1日,永善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鉴于永善县原农村承包合同有效期已过的实际,经永善县人民政府决定,续签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和永善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工作的通知》及昭通市、永善县等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于1999年1月1日,经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举报人韩天友在二轮延期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耕地登记8亩、承包责任山及经济林4亩承包期1997年1月至2027年1月经营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举报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集体耕地8亩,经济林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在登记承包期内,受《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投诉人韩天友提供于2015年10月15日,经永善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查阅、复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表》,证明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于2013年9月3日,为姓名:王武田,女,年龄51岁,人口5,耕地12亩申请补办填写事项,侵占了举报人韩天友《农业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地块面积及四至界线。并且未经县农经站意见、签字、印章、县农业局意见及签字、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证明学校社、金寨村、黄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黄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涉嫌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另据举报人韩天友提供有关求助委托代理诉说信息资料显示:“在2013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桂生,万朝红以每人每天200元钱在街上请来一帮社会闲杂人员13名威胁我家,当地纪委书记黄祥玖,村支书龙胡江,社长兼治安主任周晓发视而不见,原本决定在今天解决此事的龙胡江也借故回到镇上,把解决的时间推迟到2013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以龙胡江,周晓发为首的村霸还用威胁的语言强迫我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龙胡江还称:如果谁敢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我的手机就砸在他头上。调解现场,龙胡江宣布我1999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无效。。。。。。调解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协议。2013年9月27日下午14许,以龙胡江为首的村霸在未通知我家在现场确认边界的情况下,便组织移民工作组对我四至界线内的花椒园进行仗量,我见情况,便急忙赶往现场。要求他们解决妥善之后再进行仗量,然而龙胡江,黄祥玖等人则称,不管你同不同意今天都必须仗量”。以上主观行为与客观事实,已经证明学校社、金寨村、黄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黄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主观行为未经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审查,更证明金寨村学校社社长周晓发、黄华镇政府纪委书记黄祥玖、金寨村村支书龙胡江等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土地8亩,绿化地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四至界限内的9。183亩多花椒园分别划给王武田、万朝红、韩天武等人。导致举报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自主权被非法强迫等侵害,给承包方举报人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信访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投诉人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举报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27日,被举报人龙湖江、在担任黄华镇金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周晓发等人及其他社会闲杂人员数10人,强行将举报人依法持证且耕种20多年的花椒园瓜分给在外打工20多年的王武田、万朝红、韩天武等人,面积为9。183亩,造成直接经济高达70多万元。给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事情发生后,举报人多次上访无果。万般无奈之下,举报人通过网上信访系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然而举报人的这一行径却遭到当地政府的打压和制约。2015年12月31日,永善县政府通过视频截访的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要求举报人从今以后不得通过网上信访表达自己的诉求。否则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对举报人严惩不贷。金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龙湖江还在截访过程当中扬言要对举报人实施相应的报复。当时坐在他身边的还有黄华镇派出所民警,面对永善县政府及黄华镇党委,龙湖江居然口出狂言,如此胆大妄为,大家可以想像,龙湖江在金寨村利用其家族势力及政府后台,在金寨村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村霸。永善县政法委书记吴君尧及法制办肖逢勇面对这个十恶不赦的村霸不但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而要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责任,这难道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吗?
二、被举报人周晓发,在担任学校社社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等人伪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通过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利益为目的替王武田,万朝红等人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达到抢占举报人花椒园的真正目的。其中,韩天武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2007年永善县土地延长30年合同表)被周晓发,孔德钦等人用涂改液串改。并且,2012年,万朝红的土地经金寨村委会及学校社社长同意,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回龙村移民银保田,然而周晓发在明知道万朝红的土地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再次为万朝红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而导致举报人花椒园遭受侵占。那么周晓发为什么如此胆大妄为,却逍遥法外呢?其周晓发的直系亲属倪朝庭正是原黄华镇党委副书记,现调任永善县信访局副局长。此人一直在幕后参与此案,为周晓发等撑腰打气,充当保护伞,从而导致此案一直得不到解决。
三、被举报人冉太均,在担任黄华镇农经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寨村委会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便提前同意村组意见,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四、被举报人黄祥玖,在黄华镇担任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龙湖江、周晓发等人为虎作伥,并参与其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而导致金寨村委会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反而越来越严重。
具体举报事实如下:
举报人根据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周晓发等人通过伪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来达到侵占举报人花椒园的目的,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补证的材料可以明显的看出,周晓发擅自将王武田的实际人口6人变更为5人,同样将万朝红的实际人口5人变更为6人。也就是说周晓发虚报,谎报人口数据,出现了人少的反而土地多,人多的反而土地少,掩盖了客观事实真相。
(2)、在补证过程中,永善县农业局没有遵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原则,而是认为只要材料齐全就可以补证的行为在举报人看来是极为荒唐的。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
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丢失的相关证明,而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证件系丢失导致补证行为的产生。永善县政府及代理律师则认为《土地登记办法》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很显然不符合常理。首先必须要登记造册才能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委县政府深称《土地登记办法》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这种说法很显然站不住脚。
(3)、王武田的四至界限南至韩天友,与韩天友的四至界限北至韩天武完全不一致 ,为什么其他人的四至界限都与举报人的四至界限吻合,唯独只有王武田的四至界限与我的四至界限不相吻合,这是很明显的侵占行为。而昭通中院及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王武田不存在客观的侵占行为很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而更加奇怪的是韩天文的四至界限显示,王武田的四至界限南至韩天文,按照韩天文的四至界限所显示的方向,王武田的四至界限与举报人的四至界限相距甚远,况且中间还隔着韩天武的土地,又怎么会与举报人的四至界限相连,完全是自相矛盾,然而,这一切都是周晓发按照自己的意图一手造成的。
(4)、黄华镇农经站站长冉太均在金寨村委会未提供申请的情况之下,提前同意村组意见,这很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程序,补证的程序不合法。
(5)、农业部门意见及县农经站意见均未空白,没有加盖任何部门公章,举报人认为这是严重违法的。
(6)永善县政府提供王武田的补证档案与其原始档案不一致,同一时间出现两份不同的档案 。更加奇怪的是,李兴友的名字与其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也完全不一致。
(7)根据金寨村委会提供的证明证实,金寨村委会未保存有王武田、万朝红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而该档案却是保存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孔德钦虽是原村委会主任,但已经离职多年。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然而孔德钦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把金寨村委会所有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存放在自己家中,并利用该档案从事利益交换,向受害人收取好处费。既然金寨村委会没有此档案,为何在该档案上却加盖金寨村委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这很明显是违法的,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然而永善县政府则认为,档案保存于何处,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效率。举报人认为这是认识上的错误,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存于私人手中,缺乏有效监督,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预示着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随意串改档案内容,其中韩天武的档案还有用涂改液涂改的痕迹。很显然,永善县政府所说的档案保存于何处并不能改变它的合法性,这种说法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私人都可以随意保管,那么档案局还成立干什么?相关部门如果不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卷土重来。当务之急,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查处金寨村委会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8)、黄华法庭、昭通中院及云南省高院并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歪曲事实真相,采纳违法证据,为永善县政府及金寨村委会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保驾护航,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生态,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导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真正原因,法官失去法律尊严助纣为虐,老百姓如何相信法律能带给自己公平正义?
(8)、与我同一类型的移民为何他们有生活补助,而我家却没有领取任何生活补助?而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由村党支部书记龙湖江,纪委书记黄祥玖等人一手造成的。
(9)、在永善县信访局和黄华镇人民政府信访回复材料中,政府刻意删除了黄华镇党委书记柯平、副书记倪朝庭参与此案调查这一内容。是为了避免此案牵涉永善县信访局副局长倪朝庭,因为倪朝庭是周晓发的直系亲属,曾多次幕后干预此案。正是有了保护伞撑腰,村支书龙湖江、村主任周晓发在金寨村招摇过市,欺压百姓,无所不为。并试图勾结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伪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帮助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严重侵害我方合法权益。政府为了掩盖周晓发、龙湖江等人强征我花椒园这一客观事实真相,还刻意编造了我家上访的原因是因为找不到滑坡红线外的土地。然而事实上,我家上访的目的已经非常明确,也就是村支书龙湖江、周晓发等村霸强征我四至界限内花椒园这一事实真相。无论政府如何编造,但事实永远改变不了。当务之急,我希望有关各部门秉着为老百姓办实事为目的,不要刻意歪曲事实真相,编造谎言。政府的目的是帮助老百姓化解矛盾,解决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制造矛盾,甚至包庇、纵容、助纣为虐。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
基层苍蝇式腐败已经严重威胁党的政治生态,影响社会稳定,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依然卷土重来。基层官员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山高皇帝远的云南永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关于此案的举报在网络上可以说已经铺天盖地,但是尽管如此,上级部门却视而不见,甚至刻意隐瞒,甚至包庇、纵容、助纣为虐,这是对老百姓极不负责的做法。 不仅如此,我方还多次向省委书记陈豪软、省长阮成发投诉过,但直到如今,依然没有任何的回应。为什么举报一直得不到解决?有人说,和一个人有关,他就是云南省纪委副书记孔荣华。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下面来看看此人的个人简历: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希望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举报人:韩天友
2017年8月25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