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陈殿浩实名反映,因秉公执法查处案件,得罪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而被打击报复、诬陷等相关事宜。望媒体给予关注!
  在法制中国的今天,还有秉公执法得罪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而被打击报复、诬陷的事件吗?
  陈殿浩讲诉:
  2015年2月13日,我是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品科科长,与副科长赵斌一起查办走私进口猪蹄案,查扣一批走私冻品猪蹄 。(2018年10月,石宝来被定性为鞍山最大黑恶势力、石宝来判刑25年)石宝来派其弟石宝伟带两名马仔找到我,先吹嘘他们家的势力,可以向我支付几万元人民币以表心意并让我放他一马。被我严词拒绝的同时要求他配合调查。石宝伟见我工作态度坚定,于是马上翻脸。说道 你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把我送监狱里去,我去找上面领导,看你能罚着我不!

  我们科联合公安局食品监察支队共同办案。一同检查石宝来的库房,结果库房空空如也。2015年4月李振秋调任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随后找我谈话要我把案子放了,说是上面领导的意思。我要求开个案审会集体决定。局长就召集了案审会,轮到我发言时李振秋局长却宣布散会。散会后我要求办公室主任把会议纪要交大家签字后给我,李振秋局长不同意。半个多月后,李振秋让我把案子移交给赵斌。我按要求将案子移交给赵斌,之后这个案子就不了了之了。
  秉公执法后的打击报复:
  2015年5月后,李振秋局长就陆续把我的工作停了。同年7月份,李振秋局长把我叫到办公室告诉我说:你以后不用来上班了。我没理会继续上班,在之后的工作中我遭到局长李振秋的各种打击报复,各种穿小鞋,各种指桑骂槐,各种下三滥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开会不让我去,让副科长去;局里文件不给我,交给副科长;关于食品案件的案审会不让我参加,都找副科长。这几年里不给我分配工作,找他请假让我找市局领导签字,一步一步把我从单位大集体里孤立出来,处处刁难、迫于无奈开始走上上访之路,开始举报李振秋局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各种打击报复行为。

  存折丢失演变成寻衅滋事罪:
  2009年我在单位办公室的抽屉里存放一张1。5万元存折无故丢失,我及时就报案,我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一直也没有结果。直到2018年1月,铁东分局两位副局长找去了解我丢存折及利息的事宜。(有视频资料为证)2018年1月下旬和2018年《两会》结束后,胜利派出所指导员韩数按照铁东分局领导指示给我丢失存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1万元。后来才知道钱是2018年铁东区政府拨给我们分局全国两会期间的专项维稳经费。(原铁东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所长穆元峰的2019年9月的笔录摘要)

  我举报李振秋局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辽宁省鞍山市政法委定性为构成黑恶势力保护伞(2018年10月,石宝来被定性为鞍山最大黑恶势力判刑25年)。但一直没有被查办,所以我才一直坚持举报。与此同时我也一直遭受着各种排挤、歧视直至今日升级为报复陷害,被铁东分局以寻衅滋事罪敲和诈勒索罪立案,检察院公诉为寻衅滋事罪。
  2020年8月19日上午,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指控陈殿浩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该院副院长高泰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辨律师贾霆(著有《法庭较量》、《决胜法庭》等)出庭为陈殿浩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陈殿浩多次到省市及北京有关国家机关上访,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贾霆律师则提出:陈殿浩因秉公执法而受到打击报复,一个执法干部竟然被逼成了上访户,其上访没有越级,也没有采取过激的形式,更没有到信访机构以外的其它场所,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更不属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无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犯罪。
  关于陈殿浩举报李振秋局长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后遭遇各种打击报复行为。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彻查此事,于此同时也坚信法律最终会还秉公执法者一个公正、还社会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