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史上最无耻的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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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无耻的仲裁裁决书
——披着劳动法外衣的石家庄无良仲裁员李进学
我在河北ZC集团工作整整一年,公司一直未给我交纳社会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人都未交),且无理克扣我7、8、9月份工资近万元,现在我与公司仲裁,公司伪造了一份工资表(造假痕迹特别明显)和一些自相矛盾的证词,说保险费已发到我工资中了;另外被诉人不能提供任何克扣我工资的理由和证据。作为仲裁员,李进学不调查不了解, 完全置“公正、公平、合理”的仲裁和国家大法于不顾,违背了仲裁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暗箱操作,一味讨好被诉人,与被诉人沆瀣一气,这个仲裁行业内的败类,这个是社会的渣滓,明目张胆的与被诉人狼狈为奸,在缺乏证据的条件下,做出了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裁决,居然判定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三项企业有理,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需要为其后果负责,而单位不需负任何责任。真是天大的笑话,无耻之至!
以下便是无良仲裁员李进学下的裁决书:
本委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将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到被诉人单位(单位不允许转档案和保险,劳动者自己能转进去吗?无良仲裁员李进学自己家的劳动法可能有这这规定!),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员工,理应知道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单位应该知道吗?)。双方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工资数额(申诉人提交的、单位也认可的、由银行打印的工资发放单仲裁有什么理由不认可?),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申诉人承担什么责任?怎么不提单位的责任呢?单位需不需要负责任?)。被诉人已经按照《薪资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看准了落款还是2004年,本版本未实行,申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为申诉人支付了2100元的基本工资和误餐补(无证据、单位自己都已推翻这个假证词)、通讯费、全勤奖等。在申诉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转到被诉人单位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长特批(报告和批示呢?),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人(无证据,以被诉人口头狡辩为证),虽然方法欠妥(是欠妥还是违法?),但可证明被诉人履行了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什么证据?怎么证明?这时候劳动法就成废纸一张了是吗?)。2007年6至7月,由于申诉人没有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无证据,以被诉人口头狡辩为证),决定减发(说清了,是减发还是克扣?)申诉人的工资,分别发给800元和600元的工资,其标准没有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劳动法哪条有这规定?单位随便克扣员工工资还真是有理了!)。申诉人8月份出勤16天后申请辞职,被诉人为其支付600元的工资也不违法,申诉人虽当时没有领取(可能吗?是没领取还是单位不发?),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2007年7月26日,申诉人以“因家庭原因申请辞职,工资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决定辞职”为由向被诉人提出辞职,应当认定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因克扣近万元工资辞职居然是个人原因辞职?)。
本案经调解(你什么时候调解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别再给劳动法抹黑了!)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7年8月份工资600元。
二、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费400元,由申诉人承担300元,被诉人承担100元。
仲裁员:李进学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