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米佳、吴若顺、张克江三位法官在(2008)高法民审字第0112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长沙市朝阳二村13栋二门503房为王宗仁的遗产,这个裁定是违法。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产。王宗仁是1997年10月4日死亡的,王宗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时1997年12月3日签定的,也就是说王宗仁死亡2个月之后,才购买了该房屋。她生前并没有购买该房屋,该房屋不是她的合法财产,更无遗产可言。故高院的裁定是违法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裁定应在三个月之内作出,我是2008年6月11日收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年10月12日下裁定书,整整延长了一个月,没有高院的任何说明。法律是非常严肃、神圣的,但在这群法官眼中成了什么,他们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我们还是法制国家吗?我们的法律就这样任这些法官糟踏吗?
   法官违法裁定产生了一系列的怪现象:人死是不可以签定合同的,这是常识,也是《合同法》的规定,但这些法官认为可以。王宗仁死后签订的合同这些法官认为是有效的。人死是不可以购买财产的,民间最多不过烧烧纸币、纸屋之类的。但这些法官认为可以,王宗仁死后购买的房产,他们居然认为是有效的。
   请问各位大佬,这样的法官,我们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