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保障不明确致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面临三大困难

  农村两委!一肩挑!模式是在弥补农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二元化!治理制度缺陷的实践中探索出的乡村治理模式。“一肩挑”背景下,将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相对应的对权力的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显得格外重要,但据基层反映,当前村委会工作中面临三方面困难制约权力的行使。
  一是组织架构被“打散”。部分任职多年的村干部习惯了旧的工作思维和方式,认为农村工作的关键主要在党务和村委会,对村监会工作消极对待,也不想被监督,不接受监督,甚至认为村监会主任只是上级配给村里开展工作的一个副职,在一定意义上架空了村监会;如今村两委实行“一肩挑”,使得权力更为集中,村监会更加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力,甚至名存实亡。
  二是监督行为装“样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责任是正确行使监督权,保证将权力曝光在阳光之下,其也可以说是一个容易得罪人的行当,村监会成员容易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此外,就目前来说,村监会在监督对象、范围、方式、程序和管理、考核等方面缺乏一套完整的、切合农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致使村监会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职权模糊的问题,监督过程走过场的概率还是可能存在的。
  三是监督权责打“迷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职责权限、监督内容、工作方式、管理考核等内容,但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业务指导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运行中,组织、民政部门只管选举不管工作,虽然乡镇纪委在业务上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但缺乏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