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造假(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
  单位给保留劳动关系让大同区法院执行没有了:大同区人民法院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恶意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 、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造假撤诉申请(原立案庭长邱凤宇)骗当事人撤诉同时撤销原审生效判决2011同民初字495号,漏判四项也没有处理补正(起诉书中2、按协议恢复工作关系、3、补发一切工资、待遇及缴纳各种保险、4、补偿克扣工资及住院医药费(三医院三次住院5、赔偿精神损失费、终身医药费)、劳动关系一案一直没有处理:
  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是再审程序中撤诉的。不是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不需要被告同意。二审、再审都得需要被告同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也不能撤诉的。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诉解释410条)被告油田公司没有同意撤诉撤诉程序违法无效的应予以撤销。恢复原审判决495号生效。撤销裁定大同法院自己就能撤销。院长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不需要去其他部门、也不需要走其他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有病都调查完了撤诉是大同法院造假骗的不是我们当事人自愿、还不跟省院说纠正错误还能驳回。省高院听证新诉案件(新案件、新案由、新证据)的时候我们自己提了法官(省高院立案二庭主审法官隋国权)没有调查(调取大庆中级法院信访办的调查笔录)直接驳回的(省高院驳回的理由是原来大同法院的案子撤诉了不能起诉了。得告大同法院造假撤诉问题,非法撤销胜诉判决。)。撤销程序简单。大同法院自己就能撤销。(到北京大同法院要是不撤销裁定恢复原审生效判决我就不回来了。在北京等着他们撤销。)
  中院信访办朱峰娟法官在6份已经调查完了。撤诉不是我们当事人自愿的是你们法院欺诈骗造假撤诉签字让撤诉的你们法院还不纠正。(有调查笔录)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 6月期间调查关于孙洪英案件的调查。调查单位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法官朱峰娟。调查内容为政府救助问题及大同区人民法院撤销案件的问题。调查了当时的案件知情人。此调查证明了两个问题: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和油田无关系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解决关押有病医疗救助(医疗费)。大同区人民法院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漏判4项造假撤诉申请骗当事人撤诉违法撤销生效胜诉判决)及相关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诉求:撤销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中2011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书。恢复原审案件2011同民初495号胜诉判决生效。(除了再审程序撤诉需要经过其它当事人同意外。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也不能撤诉。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是大同法院依职权法院自己启动的院长监督程序。油田公司案件不同意调解要法院判决书)
  再审程序中撤诉有限制的。1、得需要被告同意(民诉解释410条2、法院依据职权启动的再审不能撤诉3、再审程序中原告不能撤诉(民诉法131条、要求撤销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恢复原审判决生效。(大同法院再审程序中撤诉违法应纠正)民诉法131条规定:撤诉一审宣判前。再审程序判决都已经生效了。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了。已经过了撤诉的时间了。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撤诉不但违反了自愿原则也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应予以撤销。民诉法131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诉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并且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再审程序中撤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了不能撤诉了。
  新民诉解释2015年:第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男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9黑民初450号、2019黑民终3022号、2020黑民申1756号(新案件、新案由、新证据不应驳回应予以纠正)


  实名控告人:孙洪英、女、1974年3月29日电话:18345503836黑龙江大庆市
  诉求:恢复油田职工身份和待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单位造假不能让我个人背一辈子黑锅和污点)大庆采油七厂厂领导、 当代的黄世仁造假、灭决人性的打击报复、迫害下岗、还我工作、还我待遇
  一、采油七厂造假问题:连个人签字都没有。没人同意也没有任何的会议纪要也没有人签字啥手续都没有就是人事造假了。人事自己造假文书。开庭的时候油田律师说了。合同不是和七厂签的。是和油田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七厂就无权解除。解除无效的。油田没有授权解除合同。授权签订合同的权利。油田造假法院为啥不判保护伞。六厂和物资供应等单位都有人签字也有会议纪要。七厂啥也没有解除无效造假。七厂解除的是我和七厂签定的劳动合同。我也没有和七厂签劳动合同呀。和油田公司签定的。油田公司自己也承认和油田公司签的。和七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七厂解除啥呀。和七厂之间只存在岗位合同。不让我干采油工我还可以当电工。只是工种不同而已。不致于停发工资待遇不让上班剥夺职工身份待遇。不让在七厂上班还可以去别的采油厂上班。油田公司并没有给解除合同。
  二、目前两个问题:1、大同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会议纪要(被关押有病医疗救助金(医疗费)油田不承认和他们有关系系政府单方行为。2019年黑民初450号案件庭审质证油田方面不清楚政府救助一事说明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和油田无关系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行政已赔偿主体:政府被关押有病终身医疗费200万)教养案件、案底没有撤销。被非法关押380天限制人身自由34万政府还没有赔偿。(教养案件被告主体1、大庆市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大庆市公安局(承办机关)
  2新证据: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油田也认账也出证据证明了(2019年3月25日此新证据由大同区人民法院调取油田承认劳动关系问题从来没有处理过、劳动关系的问题应继续解决)(未处理)劳动关系的解决主体是油田公司。证据证明被公安局关押有病医疗救助金(政府救助了)已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没解决(油田自己承认)解决一半差一半没解决。油田劳动关系问题一直都没解决,大庆油田应继续处理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
  三、单位给保留了劳动关系让法院给执行没有了。(大同区人民法院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恶意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 、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造假撤诉申请骗当事人撤诉同时撤销原审生效判决2011同民初字495号,漏判四项也没有处理补正、劳动关系一案一直没有处理:)之前那笔钱是政府出的关押有病的医疗救助金。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的问题采油七厂当时开党委会了给保留了,七厂自己恢复解决。一直到现在也都没有解决。油田自己也承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没有解决也出证据了法院不判决。本来2013年我就签字结案了不告了。签完了字就不执行了。把重要部分劳动关系问题执行没有了、抽条了、缩水了。签完了字就不执行了政府和法院合伙欺骗、耍我们。2013年11月8日签订协议时判决生效同民初495号、劳动关系存在、有劳动关系、签完了字大同法院把生效判决撤销了、劳动关系被执行没有的根本原因就是大同区人民法院撤销2011同民初495号判决,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恢复。漏判四项也没有处理补正(起诉书中2、按协议恢复工作关系、3、补发一切工资、待遇及缴纳各种保险、4、补偿克扣工资及住院医药费(三医院三次住院5、赔偿精神损失费、终身医药费)(之前任何实质性问题都没有解决。就解决一个关押有病的医疗费用、教养案件没有撤销案底没有撤销、关押380天34万政府也没有赔偿、当时有劳动关系还没有执行法院把判决撤销了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执行、一个实质性问题没有解决、问题又回到了原点、签完字不执行、息诉罢访无效无意义等于废纸一张、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可以重新诉讼、重新信访、重新判决。息诉罢访和政府签订的、针对于教养案件、和油田没有签订任何文书、唯一和油田有关系的是法院判决书还被撤销了、油田案件以教养解除合同为根源、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处理解决、政府教养案件息诉罢访也不成立了无效)关于撤诉的问题: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都得需要征得被告的同意。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中撤诉被告油田公司也没有同意撤诉。495号案件撤诉程序违法的。应撤销
  申请
  申请人:孙洪英、女、1974年3月29日、电话:18345503836
  诉求:撤销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中2011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书。恢复原审案件2011同民初495号胜诉判决生效。
  事实与理由:
  一、1、大同区人民法院撤诉违法强行诱骗造假撤诉申请骗当事人撤诉签字。2、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民诉法解释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包括被告、第三人)被告大庆油田公司并没有同意撤诉、所以此撤诉违法无效。应撤销。(除了再审程序撤诉需要经过其它当事人同意外。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也不能撤诉。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是大同法院依职权法院自己启动的院长监督程序。)(油田公司案件不同意调解要法院判决书)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撤诉也是一个法律程序,根据民诉解释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诉,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民诉解释410条第1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包括被告、第三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得征得其他利益关系人同意、被告大庆油田并没有同意撤诉、所以此撤诉无效。关于撤诉的问题是有限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二审再审程序中都得需要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包括被告、第三人)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中撤诉被告大庆油田公司并没有同意撤诉。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撤诉程序违法无效应撤销。二、目前这个案子只有两种解决途径:1、撤销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当中的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恢复原审判决495号生效、依据民诉法解释410条规定(再审程序原告撤诉也需被告同意、被告油田公司没同意撤诉、撤诉裁定无效违法)大同法院造假撤诉申请骗当事人撤诉签字2、查一下采油七厂注册信息看采油七厂能不能当被告重新起诉采油七厂。新民诉解释2015年:第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男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9黑民初450号、2019黑民终3022号、2020黑民申1756号(新案件、新案由、新证据不应驳回应予以纠正)
  三、单位给保留劳动关系让大同区法院执行没有了:大同区人民法院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恶意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 、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造假撤诉申请(原立案庭长邱凤宇)骗当事人撤诉同时撤销原审生效判决2011同民初字495号,漏判四项也没有处理补正、劳动关系一案一直没有处理:之前那笔钱是政府出的关押有病的医疗救助金。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的问题采油七厂当时开党委会了给保留了,七厂自己恢复解决。一直到现在也都没有解决。油田自己也承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没有解决也出证据了法院不判决。本来2013年我就签字结案了不告了。签完了字就不执行了。把重要部分劳动关系问题执行没有了、抽条了、缩水了。签完了字就不执行了政府和法院合伙欺骗、耍我们。劳动关系被执行没有的根本原因就是大同区人民法院撤销2011同民初495号判决,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恢复。(2014同民监字第4号裁定书证明有劳动关系问题法院知情、2013年11月8号签协议、签协议后大同法院在2014年12月27日提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同民初495号、说明有劳动关系问题法院是知情的、否则不能再审、没审、2014年1月6号让撤诉撤销生效判决同民初495号、故意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的)
  四、2013年11月8日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政府救助金(劳动教养)和油田劳动关系两个案件分别执行的。政府救助金在2013年12月执行100万、2014年12月执行100万分两次执行的。油田劳动关系问题通过法院执行用判决恢复的。2013年11月8日签订息诉罢访、2011同民初495号判决生效劳动关系存在、有劳动关系(并且采油七厂也给保留了劳动关系)息诉罢访。签完协议后执行过程中法院再审同民初495号为了执行劳动关系完善原审判决漏判4项。2013年12月27日法院自己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495号执行。2014年1月6号法院让撤诉了。因为有劳动关系法院才在签订协议后启动再审程序,说明有劳动关系法院再审原审案件、补充漏判四项,完善原审判决执行劳动关系问题、实际再审没审、直接撤诉撤销生效判决的。恶意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同民初495号判决已经生效不存在撤诉撤销判决的问题。撤诉法院立案后判决前。大同法院程序违法。并且撤诉也是法官自己写好的。大同法院原立案庭长邱凤宇拿着写好的撤诉申请,多次到家里强行诱骗追着赶着让撤诉、欺诈骗。(法院让撤诉说原审案件不审了也不下判决了、后续劳动关系问题漏判四项调解、撤诉之后既没有判决书也没有调解书劳动关系被恶意执行没有了)程序违法、违法无效的、非自愿不合法撤诉申请应予以撤销。息诉罢访协议都是法院自己写的、要是没有劳动关系判决就会在签协议之前判决撤销了或者判决不生效。不会在签完协议好几个月了判决已经生效了才撤销判,程序证明了签协议的时候有劳动关系被执行没有了。息诉罢访和政府签订的。没有和油田签订协议和油田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唯一和油田有关系是法院判决还被撤销了。协议不告政府也没有说不告油田。最大的问题出在了大同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上。再审裁定、撤诉裁定问题。程序不合法,违反了撤诉自愿原则、违反了民诉民诉法131条、145条规定再审程序不能撤诉。后续新证据、新案由、新案件、黑民初450号、黑民终3022号均以同民初495号案件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为由驳回起诉,两案不具有关联性,应依法实体判决,实体处理。签完字签完协议几个月后法院把生效胜诉判决撤销了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抽条了缩水了执行没有了。签协议的时候还有劳动关系。被恶意执行没有了。2019年3月25日采油七厂出具新证据证明(2008年 2013年)采油七厂未召开关于电力维修大队员工孙洪英保留劳动关系会议、也没没有任何会议纪要(证明两个问题:一、政府前期医疗救助金和油田无关系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劳动关系的问题采油七厂从来没有处理过应该继续处理)采油七厂承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未解决两级法院不下实体判决。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大同法院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后续单位又出新证据证明了劳动关系未解决法院又不判决不判决了。至于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不清楚了、最后是法院执行没有的。(油田出新证据劳动关系问题没解决法院不判、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有劳动关系法院给执行没有了、被恶意执行没有了)劳动关系的问题涉及医疗养老的大事,最重要的部分都执行没有了、乱作为、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涉及谁就告谁,涉及哪个部门告哪个部门。我在法院告了两个不同案子(分别)诉讼的行政案件(劳动教养)、民事案件(劳动教养解除合同)行政给赔偿了。民事案件就不用解决了不处理了。无法律依据。(民事油田承认没处理)两个不同的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均不同)。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诉讼的:1、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不能混同案由不同。2、行政案件赔偿了民事案件不能免责、非同案。3、行政案件赔偿不能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并且属事单位大庆采油七厂还承认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任何单位也无权剥夺公民诉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瞒报,谎报人为制造信访案件。属事单位都承认没解决、两级法院不依法判决、不依法处理。(按照证据新证据解决。)2013年11月8日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当时同民初字495号生效、劳动关系存在保留。在签完字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签完字后几个月2014年1月6日大同法院不知道什么原因让我们当事人撤诉的。撤诉非本人自愿是大同法院原立案庭长邱凤宇多次到我家追着赶着让撤诉的。并且写好撤诉申请打印好的那种让我签字、去了好几次。我的家人还有其他外人都能证明。撤诉是法院让撤的、目的是啥不清楚了。不是我们个人自愿行为。真正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己手写交到法院的、不是法院自己造撤诉申请违法无效。还有法院追到当事人家里去撤诉的。强行诱骗。撤诉程序内容不合法非本人自愿。关于漏判部是分说不再审了。先撤诉漏判4项调解,后续判决被撤效了。也没有调解书。只有再审程序没有再审实体。导致劳动关系被大同法院执行没有了。民诉解释410条第1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得征得其他利益关系人同意、大庆油田并没有同意、所以此撤诉无效。依据国家赔偿法32条:能够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应该予以返还原状、劳动关系问题采油七厂没有恢复解决。劳动关系解决主体大庆油田采油七厂党委以同民初字495号判决撤销为由不予以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此案已一直处于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政府2013年4月15日救助会议纪要上已经证明持续进京上访的问题。判决被撤销、新诉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同民初字495号判决不是依法判决、没有依据起诉请求做出实体判决、实体处理。2015年新民诉解释214条:当事人撤诉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而不应该驳回起诉。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属于民诉法124条规定撤诉后不得起诉的情形。撤诉必须立案后受理后、判决作出前撤诉必须自愿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在2011同民初字495号判决生效后让当事人撤诉违法无效的程序违法、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强行诱骗当事人撤诉违法无效。民诉法131条:原告撤诉应在宣判前提出、再审中,原审裁判已经生效,原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失去法定时间要件,所以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无权申请撤回再审之诉、主张不予准许。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1、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 ;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一是有权申请者 ;二是宣判之前提出 ;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大同区人民法院违法撤诉,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审判监督程序。大同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不但没有纠正错误还把劳动关系执行没有了,导致问题恶化。大同区人民法院在后续也没有依法立案处理(漏判4项重新起诉了、2019黑0606民初字450号、新案由新案件新证据(采油七厂2019年3月25日出具会议纪要均没有实体判决实体处理、法院自己撤诉自己撤判决还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违法、2015年新民诉解释:当事人撤诉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益没有根本解决、劳动关系没有恢复。同时同民监2014第4号裁定只有程序没有实体审理。同民初字495号判决漏判骗结案骗撤诉违法撤销生效判决。大同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6民初450号裁定书证明大庆采油七厂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作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采油七厂也无权解除合同。同时采油七厂2019年3月25日出具证据证明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同民初字495号案件撤诉申请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五、漏判四项也没有处理补正(起诉书中2、按协议恢复工作关系、3、补发一切工资、待遇及缴纳各种保险、4、补偿克扣工资及住院医药费(三医院三次住院5、赔偿精神损失费、终身医药费)(之前任何实质性问题都没有解决。就解决一个关押有病的医疗费用、教养案件没有撤销案底没有撤销、关押380天34万政府也没有赔偿、当时有劳动关系还没有执行法院把判决撤销了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执行、一个实质性问题没有解决、问题又回到了原点、签完字不执行、息诉罢访无效无意义等于废纸一张、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可以重新诉讼、重新信访、重新判决。息诉罢访和政府签订的、针对于教养案件、和油田没有签订任何文书、唯一和油田有关系的是法院判决书还被撤销了、油田案件以教养解除合同为根源、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处理解决、政府教养案件息诉罢访也不成立了无效)
  六、目前两个问题:1、大同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会议纪要(被关押有病医疗救助金(医疗费)油田不承认和他们有关系系政府单方行为。2019年黑民初450号案件庭审质证油田方面不清楚政府救助一事说明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和油田无关系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行政已赔偿主体:政府被关押有病终身医疗费200万)教养案件、案底没有撤销。被非法关押380天限制人身自由34万政府还没有赔偿。(教养案件被告主体1、大庆市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大庆市公安局(承办机关)
  2新证据: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油田也认账也出证据证明了(2019年3月25日此新证据由大同区人民法院调取油田承认劳动关系问题从来没有处理过、劳动关系的问题应继续解决)(未处理)劳动关系的解决主体是油田公司。证据证明被公安局关押有病医疗救助金(政府救助了)已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没解决(油田自己承认)解决一半差一半没解决。油田劳动关系问题一直都没解决,大庆油田应继续处理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油田案件不调解要法院判决书)
  3、要求恢复油田职工身份和待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单位造假不能让我个人背一辈子黑锅和污点)大庆采油七厂厂领导、 当代的黄世仁造假、灭决人性的打击报复、迫害下岗、还我工作、还我待遇。采油七厂造假问题程序违法解除无效:连个人签字都没有。没人同意也没有任何的会议纪要也没有人签字啥手续都没有就是人事造假了。人事自己造假文书。程序违法。开庭的时候油田律师说了。合同不是和七厂签的。是和油田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七厂就无权解除。解除无效的。油田没有授权解除合同。授权签订合同的权利。油田造假法院为啥不判保护伞。六厂和物资供应等单位都有人签字也有会议纪要。七厂啥也没有解除无效造假。七厂解除的是我和七厂签定的劳动合同。我也没有和七厂签劳动合同呀。和油田公司签定的。油田公司自己也承认和油田公司签的。和七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七厂解除啥呀。和七厂之间只存在岗位合同。不让我干采油工我还可以当电工。只是工种不同而已。不致于停发工资待遇不让上班剥夺职工身份待遇。不让在七厂上班还可以去别的采油厂上班。油田公司并没有给解除合同。
  七、依据民诉解释410条、民诉法131条规定:撤销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书。恢复原审胜诉判决同民初字495号判决书生效就完事了。法院造假撤诉追究不追究也没有必要。其他的程序都不用走了。走其他的程序也是以原审案件撤诉驳回的没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案件新证据新案由以原审案件495驳回的。三审法院都这样驳回的。一审(大同法院)二审(大庆中院)、再审省高院都是以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驳回的。根本问题出在了495号案件上。不撤销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书就得追究你们法院造假撤诉骗当事人撤诉的问题了。中院信访办朱峰娟法官在6份已经调查完了。撤诉不是我们当事人自愿的是你们法院欺诈骗造假撤诉签字让撤诉的你们法院还不纠正。(有调查笔录)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 6月期间调查关于孙洪英案件的调查。调查单位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法官朱峰娟。调查内容为政府救助问题及大同区人民法院撤销案件的问题。调查了当时的案件知情人。此调查证明了两个问题: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和油田无关系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解决关押有病医疗救助。大同区人民法院撤诉非自愿不合法(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漏判4项造假撤诉申请骗当事人撤诉违法撤销生效胜诉判决)及相关证人证言(调查笔录)2011同民初495号案件是再审程序中撤诉的。不是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不需要被告同意。二审、再审都得需要被告同意。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撤销2011同民再字第4号裁定。恢复原审生效判决2011同民初495号生效。(撤销裁定大同法院自己就能撤销。院长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不需要去其他部门、也不需要走其他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也真有病都调查完了撤诉是大同法院造假骗的不是当事人自愿还不跟省院说纠正错误还能驳回。省高院听证的时候我们自己提了法官没有调查直接驳回了)
  民诉法131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诉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并且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再审程序中撤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了不能撤诉了。

  八、原告没有得到油田任何补偿政府救助和油田无关系、庭审质证油田公司不清楚政府救助、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解决教养案件的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油田自己也承认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也出具新证据了(承认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解决)、法院不实体判决:告了两个案子解决一个劳动教养(关押有病已解决已救助)教养案件没有撤销。劳动教养解除合同一案一直没解决处理(劳动争议)2011年关于劳动教养一案和劳动教养解除合同一案同时在大同区人民法院依法诉讼。劳动教养一案受理没有启动诉讼程序(行政庭长冯国忠证言)直接处理救助的已解决。劳动教养解除合同一案启动诉讼程序、2011年立案2013年5月20日判决(胜诉)起诉6项漏判4项上诉大庆中级法院发回大同法院重审此案。2011同民初495号。大同法院没有重审此案一审判决生效。2013年11月8日(劳动教养一案和劳动教养解除合同一案同时结案同时息诉罢访)同民初495号判决生效采油七厂开党委会保留劳动关系同时息诉罢访。对油田息诉罢访基于同民初495号判决生效,并非政府救助一事。政府救助解决公安局非法关押380天的、教养关押有病问题大同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会议纪要证此问题。(教养案件被告主体是政府、公安局是第二被告)劳动关系问题同民初495号判决生效根据生效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执行没有了一半光把政府救助给了被公安局关押380天有病医疗救助金执行了、劳动关系没有执行(缩水了、抽条了)。后续执行过程中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年让当事人撤诉、撤销生效判决、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也没有再审对漏判4项也没有补正再审也没有判决。即没有判决书也没有调解书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执行、大庆采油七厂党委以同民初495号判决撤销为由不予恢复劳动关系。同时重新诉讼2019年3月25日大庆采油七厂出具新证据证明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处理解决。同时在同民初450号案件中庭审质证采油七厂不清楚不知道政府救助一事。说明政府救助行为和油田无关系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油田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和其有关系。大同区2013年4月15日会议纪要证明前期政府给的200万救助金是教养一案(关押有病医疗救助)和油田无关也不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政府教养一案还差一部分没解决完、还差非法关押380天限制人身自由部分34万政府没有赔偿。同时2019黑0606民初450号案件庭审质证被告大庆油田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政府救助金和七厂有关系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政府救助金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同时大同区2013年4月15日会议纪要证明政府救助金系政府单方行为教养一案和油田案件无关。油田也帖服不上。没有油田任何领导参加会议、协议上也没有油田任何领导签字。政府救助系政府单方行为和油田无关系。是因为公安局造假案子关押导致精神病的事政府才救助的。案件是公安局做的。公安局代表政府行为。公安局造假案子非法关押380天导致被关押出精神病、下岗无业这是大问题。是公诉案件。当时我把卷宗提出来了。找到了公安局造假证据。公安局造假的问题政府也知道。所以政府才救助的。为了保护公安造假。政府救助问题是公安局关押有病的医疗费用。政府不出医疗费,公安局也得出。总得有人出钱。关押有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需要终身服药终身治疗)政府救助200万、治疗费(前期)。油田案子没结案、占时没医保(目前全部是自费。)有医保大部分特殊治疗药也是自费范围。政府救助和油田案件没有关联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动教养解除合同得问题应该由油田公司集中处理油田劳动争议案子。我原来就有工作。是公安局造假案子公企勾结非法关押380天错误关押导致的。除了解决工作问题,关押问题也得赔偿。我是在册全民职工并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临时工没有劳动关系。任何人也无权解除,任何人也无权利整没有了。我们是正式职工我要我的劳动关系,我要我的工作。和政府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不在政府、劳动关系在油田公司。和政府有关系的就是教养的撤销和赔偿的问题。教养的问题和油田劳动关系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分别处理解决。政府救助和油田案件没有关联性。没有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案件赔偿(劳动教养)、油田公司民事案件就可以免责不解决了躲避责任。大庆油田公司是上市公司有责任和能力处理。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解除合同的问题应该由签订合同主体油田公司继续处理油田劳动争议案子。赔偿是关押的问题。工作是原来就有的恢复原状。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本来也没有过错被单位和公安局陷害非法关押了380天,把工作整没有了。这些都是应该解决处理的。 目前法院一个案件也不判决。(起诉4次、民事3次、行政1次)裁定书13个、一个判决书还被撤销了(2011同民初495号)司法腐败。(纠正冤假错案、打击犯罪、扫黑除恶是法院基本职能)大同区人民法院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