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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团结镇联合村8社村霸霍长叶致村民闫锐基遇害死亡案件的疑点
  发表时间 :2020930 7 :54 :48 浏览次数 :966 字体大小 : 【小】 【中】 【大】
  2020年5月25日杭锦后旗团结镇联合村8社村霸霍长叶致村民闫锐基遇害死亡案件从案发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现场情况(刑警队技侦科有照片),死者多处外伤尸检为生前伤扭打、磕碰所至、涉案人供述与案发现场相互印证存在诸多疑点,诸多疑点相互印证显示案发现场极有可能为伪造死者自杀现场。垦请公安机关彻查此案、还原案件真相。
    
    案件疑点:
    
    1。2020年5月25日案发现场关键证据屋前、屋后监控设备,办案人员未及时采集给嫌疑人足够的时间销毁证据,事后派出所通知嫌疑人自己采集取证、死者家属多次要求于5月29日治安大队前往采集摄像头证据时发现屋前院内西南角摄像头内存卡已不见。(有证据可证明)
    
    注:死者由涉案院西北角小门入院内,案发现场小门附近涉案人放自来水将扭打现场销毁,办案人员现场也未对被毁坏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是什么原因?
    
    2。案发现场前25分钟至第一目击证人到现场照片显示上吊绳索已挂好,死者爬在地上无任何举动已丧失自杀能力;为何目击证人离开56分钟接民警回来死者已上吊,显示两脚着地、右腿旁斜靠着椅子。(有证据可证明)
    
    3。案发现场高度及死者现场情况显示不足以自杀致死,办案人员却不进行排除他杀原因调查。(公安部门现场照片为证)
    
    4。人命关天案件未羁押嫌疑人第一时间调查案件原因,而是派出所简单做笔录,事发第四天开始对案件相关人员做笔录。
    
    5。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示案发现场疑点无人证无法调查,死者全身多处外伤虽然尸检报告为扭打、磕碰所至,由于无人证无法调查;监控设备关键证据被销毁却说监控设备无实质性内容。对于工作渎职、致使监控设备关键证据被销毁推托、闭口不谈。试问这样的结果家属如何能认可?公理何在?
    
    以上几点充分给嫌疑人销毁证据、串供留下充足空间与时间,为什么专业的公安办案人员会有如此重大的工作疏漏?
    
    一、受害人家属诉求:查清以下真相
    
    1。从报案前到证人到现场期间发生了什么?
    
    注:第一目击证人得知此事到现场时已过25分钟(通话记录可印证),照片显示具备自杀条件,死者头朝东、面向下倒在地上、无任何举动,可以断定死者当时昏迷或死亡,已丧失自杀能力。而且死者有脑梗病史78年,如果摔跤、跌倒都会丧失自控能力,刑警队拍的现场照片显示死者右脸上有几处泥土颗粒镶在右脸部,此时距离死者去逝已过2小时以上,可见附着力很深、足以证明死者爬着时右脸完全自然重力下与地面长时间接触导致的。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死者当时毫无自控能力,已丧失自杀能力。
    
    2。第一证人照片显示案发现场已具备上吊条件、死者为何长时间倒地不起?
    
    死者倒地原因:1。自杀未随摔倒(或站在椅子上摔倒)2。突发疾病摔倒、3。被人欧打失去自控能力
    
    如果是摔倒那么腿、胳膊、头部肯定有一到两处先着地,衣服或肢体有明显磨擦划痕或表皮损伤。如果是疾病原因遗体病理解剖应有相应症状。
    
    实际情况是死者衣服及肢体并无相应磨擦划痕(刑警队现场照片可证明)、无任何病发症(司法鉴定报告可证明)。综上所述死者当时倒在地上时已完全丧失上吊能力。
    
    3。死者自杀时神志是否清醒?自溢用绳谁挂上去的?
    
    注:第一目击证人郭建忠现场拍照,照片时间为6:55:28,当时案发现场具备自杀条件,死者倒地不起,判定死者已丧失自杀能力。目击证人从发现死者拍照片到接办案民警到现场用时56分钟,此时遇害人已自溢死亡,死者两脚着地,左腿未伸直且右腿所接触椅子向死者右腿倾斜未倒(刑警队现场照片可见),在上述第1条中断定死者不具备自杀条件。这56分钟发生了什么?同时这么短的时间完全符合死者昏迷状态他杀条件。
    
    4。公安办案人员对案发现场重要物证摄像头资料提取滞后(25日案发、29日提取)?让涉案自行提取摄像头内存卡?涉案人未拘押?给涉案人销毁证据创造机会!
    
    注:案发现场涉案人屋前西南角、屋后东北角各有一处摄像头,派出所表示案发后下午联系涉案人,由涉案人调取影像资料,民警小康说调取了屋后摄像头、屋前的不知道没有调取,屋前摄像头为本案关键、死者由涉案人西门进入院内该摄像头范围能覆盖全院子。案发后经過害人家属再三要求下于5日29日治安大队才将两处摄像头折装带走,当时拆开屋前摄像头显示被动过内储存卡已不在,治安大队民警表示涉案人说他儿子、外甥女婿案发后取走卡、到杭锦后旗数码进行查看。案发后涉案人家属为什么取卡?后又说没有卡、明显是为销毁证据编造谎言,如此至关重要证据办案人员为何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其次、日常打架斗殴都拘押,为什么出了命案却不拘押了解涉案人和证人案发情况?给涉案留下足够时问串供。
    
    5。尸检为何不对死者头发下是否有伤进行检查?
    
    注:死者家属为死者整理遗容理发时发现死者头后部有4处伤痕、其中处直经达3。54cm伤痕明显办案人员未发现、未取证。作为专业的法医、技术取证人员为何没发现?却要求家属写司法鉴定申请书、出费用(2。7万元)做尸体解剖来证明?
    
    6。死者遇害现场存在几处不合常理的疑点
    
    注:案发现场离地高度约180Cm,绳子下端离地高度约145Cm,死者面朝西左脚着地、右腿几乎全脚着地,椅子向死者右腿倾解接触(椅子高度约70Cm。当时条死者完全站起伸手就可以抓住绳子自杀条件!为什么现场显示有把椅子?正常自溢身亡死者应当有本能的挣扎、右腿应该完全可以在挣扎时将椅子踢倒,而现场椅子无任何移动痕迹。死者当时头朝东、死亡时面向西,是由嫌疑人两人抬起死者转身顺势将死者挂上绳子的,抬椅子完全是嫌疑人为伪造死者自杀现场而准备的、目击证人接民警时间紧迫,做案人为争取逃离现场时间而用的椅子。
    
    7。死者面部、头后部、左腿膝盖外侧、右胳膊上部、右肩等多处伤痕谁造成的?怎么造成的
    
    注:死者右脸面部已散出多处伤痕,死者头后脑部位有明显指甲抓伤3处,头后脑勺下部直经45Cm伤痕。左腿膝盖外侧有三处外伤、左后背中部、右胳膊、右肩均有伤痕,死者这些伤如何形成的。
    
    8。涉案人报案时间6:35,证明涉案人不在现场证人说6:50地里见到涉案人!而案发现场到地里程仅需34分钟就能到!这中间15分钟时间涉案干什么去了?
    
    9。于2020年5月25日案发后公安部门未对嫌疑人第一时间实施坚管,5月29日下午才对关键证人石某做笔录,留有足够时间给嫌疑人、证人串供。做为5月25日案发现场院内关键证据摄像头先表示不知道、后说由涉案人亲属取卡上交、最后说该摄像头无卡?案发至今四个多月,对于摄像头问题拖延、推托、只说在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断定死亡原因为上吊自杀,对于现场诸多疑点不做调查、在案发关键证据、嫌疑人、证人调查方面不做为!造成案件至今4个多月拖延、不做为致使该案件无任何进展。死者家属为此每日往返各公安部门而面对的是一次一次不同的推托说法。给死者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造成距大压力可和损失。
    
    二、造成遇害人死亡原因:
    
    1。霍长叶2020年3月不按镇政府、村委会负责人处理方案执行私自挖渠、将死者家属坟墓挖毁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近两年涉案人还因土地纠纷欧打死者爱人。死者家属与全村村民共同就霍长叶强占集体土地、骗取国家植补、毁坏!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土地进行外租非法获利事件向多部门举报、以上情况涉及近500亩土地。对此霍长叶怀恨在心、时常挑起事端对遇害人及家属挑性、辱骂、散播侮辱遇害人及家属的言论、激化与死者的矛盾。
    
    2。从2019年至今杭锦后旗团结镇联合村、团结镇镇府、司法局、土地资源部门、杭锦后旗信访办、综合扫黑办、森林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死者家属及村民反应霍长叶强占村集体土地、骗取国家植补等事宜踢皮球、不作为,致使矛盾长期积累、不断升级,霍长叶的不断挑性、挖坟事件(2020年3月份、已沟通村委会书记)发生后村委会未能及时调解、激化矛盾,促使遇害人精神压力、去找霍长叶理论是导致遇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合以上原因:
    
    1。死者及村民反应毁林事宜拖延、不解决致使霍长叶与遇害人矛盾直接加深、挖遇害人家属坟墓更是激化矛盾,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关系。
    
    2。公安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从采集证据时效性、全面性上疏漏较多、尸检不细造成头后部伤痕漏检,采集证据不及时造成嫌疑人销毁证据至摄像头储存卡遗失,嫌疑人监管不力造成证人、嫌疑人之间串供。办案拖延至今毫无实质性进展、不做为。就处理30000元司法鉴定费及丧葬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写承诺书不在追究责任为那般?
    
    3。综合死者上述疑点:第一目击证人发现死者时死者完全具备自杀条件,而当时情况却是死者当时倒地不起,说明死者当时已丧失自杀能力!在此情况下目击证人从发现死者拍照到接派出所民警用时56分钟的时间死者需起身、找来椅子进行自杀,这和前面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合情理。
    
     遇害人家属:闫向军15048834850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团结镇联合村八社
    
     2020年9日26日
    


  相关链接:

    
     案件诉求
    
    关于2020年5月25日团结镇联合8社闫锐基非正常死亡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家属要求对以下疑点要求公安机关彻查,还原案件真相:
    
    1。案发5月25日现场关键证据监控设备及内存卡公安机关调取滞后(5月29日调取),致使涉案人案发后销毁监控设备资料,案发第二天沟通派出所民警说调取了屋后监控设备内存卡,5月29日治安大队调取监控设备时屋后监控设备内存卡有,屋前院内监控设备无卡,嫌疑人表示案发当天其家属取过内存卡。案发现场院内西北角出入门扭打现场当时被涉案人放水销毁现场,办案人员却未勘察、未取证致重要证据被毁!
    
    注:由于办案人员渎职造成该案关键证据被销毁,为此死者家属认为办案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闫锐基全身多处外伤为生前形成,具体原因调查清楚。其中头后靠颈部关键外伤直经达45Cm外伤由于办案人员当时未检查到,该伤极大可能致死者昏迷,死者家属告知办案部门,对方不认可为生前伤,如家属有异议可申请司法鉴;现司法鉴定报告头后靠颈部为生前伤,该伤由办案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为证明该伤为生前伤才做的鉴定,为此司法鉴定费用应该由办案部门承担。(司法鉴定报告证明)
    
    3。案发现场疑点调查清楚(见附件:案发现场疑点汇总)
    
    4。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为村委会书记郭建忠、团结镇派出所民警,做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人员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调查给予相应惩罚。
    
    5。案发现在公安人员尸检脑后伤未查到,说遇害人去世后家属搬运造成,为证明此伤为生前伤做尸检花费2。7万元,现已证明生前伤。
    
    6。摄像头、外伤、现场疑点要推论都推论、要证据都查清要依据对等!公安部门对于调取监控设备工作失误进行推测说无卡,遇害人十几处明显生前外伤说无证人查不了。
    
    7。因土地纠纷、嫌疑人挖坟遇害人家属坟墓导致命案发生,从16年开始镇、村干部未彻底解决两家土地纠纷,嫌疑人不断欺负遇害人造成命案发生,干部不做为,有主要责任,命案发生后,镇政府、村委会两级出面将土地纠纷解决。
    
    8。目前土地纠纷由镇政府、村委会出面协调处理并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加盖公章。但处理意见书霍长叶将纠纷主体说成是其兄弟霍浩。试问纠纷主体是霍浩,为何近年屡次与死者发生冲突并导致死亡的是霍长叶?当地派出所、法院均有档案可查。
    
    9。公安机关、镇政府给死者家属处理27000元尸检费、3000元丧葬费,却要求死者家属写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在追究该起命案,这是为何?截止目前死者家属为此案已花费近11万元(四个多月)。
    
    10。以上案件经过及疑点死者家属均有法律认可的直接和间接证据可证明
    
     遇害人家属:闫向军15048834850
    
     2020年9日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