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生踹伤猥亵男”案简介:
  猥亵男在商场故意用手臂触碰女孩胸部,女孩与男友质问,猥亵男抵赖,逃跑,男友追,脚踹猥亵男,疑似致猥亵男受伤。男友有被追究刑责的可能(故意伤害罪),原因是猥亵男侵害女孩已经结束,不属正当防卫。
  我的看法是:
  首先,什么叫侵害?我认为,最起码是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侵害后果、逃避追责的三段统一。在此之外不叫侵害。具体解释:
  1,理想的法律应为“未然法”或叫“行为法”,就是绝违法行为于未然的意思。意味着,只要实施了侵害行为,即便没有侵害后果也要追究责任。可惜,我国法律是“结果法”。
  2,侵害他人就必须追责,逃避追责的行为应视作侵害行为的延续,即便是逃避了20年也应视为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可惜我国法律没这么规定。
  3,侵害现场,被害者受诸多因素影响,怎么可能冷静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就此终止?即便现在终止了,怎么可能知道他还会不会再侵害?这点,真正拿到法庭上也很难说清。因此,在时间和空间上延长侵害过程非常重要。可惜,我国法律没有延长,导致众多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被追究责任。
  4,什么时候可认定侵害者的侵害确实停止了?侵害者束手就擒或归案的行为。除此之外,都可认定侵害者还在侵害中且随时都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因此,任何公民对侵害者的任何诉至法律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可惜,我国法律不是。
  5,此案的关键点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就是法律应通过强制手段将侵害行为延长,然后按法律事实优于客观事实来追责。可惜舆论的关注点还在客观事实上。
  我认为,给善良者更多的施展空间才是关键,比如延长侵害过程。先下手为强,要让善良者先出手才对,而不是对善良者横挑鼻子竖挑眼(此案就是)。善良的空间小邪恶空间一定大。如是这样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明知加害者已经丧失战斗力,被侵害者恶念迸发置侵害者于死地,这时被害者要么防卫过当要么是故意杀人或伤害。我是这样看的:
  第一,善良空间如果大于邪恶空间,一定会有这种事发生。
  第二,这种事必定还是少数,不能因少数去改变多数。
  第三,如有证据证明被害者过当或者故意,按律追责;如没有证据证明,就按照后恶良心优于前恶良心来处理。这里的关键是前恶,如果没有前恶就一切都没有发生。
  综合来说,我国法律俨然成了一部追究合法者或者善良者的法律。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上绝少有见义勇为的出现法院绝少有正当防卫的判决的原因,很多人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出正义之手。
  大秦潼关声明:
  1,本文为本人原创,将同步分享到本人在微博论坛“于洪奎”账号上和百家号“黄书郎”账号上。还可能分享到百度贴吧上。
  2,本文配图为百度选取,非本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