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正科两年就主持副处级干部职务的副院长黄靖滥用职权滥发奖金,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克扣普通群众奖金。黄靖克扣、压榨8名普通群众的血汗钱给副科级领导干部和自己老婆作为奖金,任职回避流于形式。黄靖老婆陈婵8486元。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奖金总额8392425人等于3356元人。
  国家3倍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基数33563等于1118,至少每人有1118元的保底数,低于1118元钱的人有熊世英、谢娜、赵勇军、陈瑜、林叶、张宏、陈志坚、黄勤清8人,其中林叶、张宏、陈志坚、黄勤清4人为0元钱。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年终奖按学生数一次分配,跟重点工作二次分配的,有文件依据吗?巧立名目的重点工作奖金,属于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的乱作为违反人事纪律。违反组织纪律,由下级正科级正职提任上级副处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从提拔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两年就主持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的黄靖肆意妄为克扣陈志坚、赵勇军、黄勤清和张宏4个人的人均3000元奖金用于买自己的墓地,民怨沸腾。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变成了黄靖和陈婵的夫妻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其妻子陈婵任现代农业工程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属于管理人员。其丈夫黄靖正科级主持副处级干部职务,构成上下级关系。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变成了黄靖和陈婵的夫妻店。黄靖多次在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上搞一言堂说我们4人对学院没有什么作用。大家忍受这种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了快半年了。在2020年9月份开学的时候,张宏在周日请假给儿子买感冒发烧药,向党总支书记欧高政和主持工作的副院长黄靖同时履行了请假手续,周日没有工作任务本来就不要上班,如果周末上班就应该算加班工资的。他在月末上报的考勤表上扣工资61元,我向纪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反映了黄靖滥用职权的事,此人没有同情心,不是善类。在2021年1月归还旧电脑主机前就归还了显示器,黄靖负责二级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迎接省委文明办的文明校园检查前随意处置了显示器,可能变卖了显示器。滥用职权随意处置显示器违反了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有账无物的账实不符,造成性质恶劣影响。才主持副处级工作半年就大权独揽,滥用职权在现代农业工程学院造成恶劣影响,不符合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的正科级任职满三年资格就乱作为,在全校造成恶劣影响。黄靖不适合在夫妻上下级关系的现代农业工程学院任职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应调整岗位。以副代正的正科级正职至少要满足担任正科级三年的基本任职资格才能主持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
  在没确定自己在哪里年终考核前,给副院长的测评分定为15分,自己主持工作任职不足半年就有15分就是滥用职权。
  在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上就滥用职权的黄靖在现代农业工程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应调整岗位,不能主持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这也是二级学院的被压迫群众强烈反对呼声。
  黄靖按照行政级别给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定年度考核测评分,给自己定15分。普通坐班教师都没有分数,官僚主义盛行。黄靖妻子陈婵的年终奖励8486元,是别人的8。5倍,突破国家的奖励性绩效3倍的标准。
  黄靖克扣、压榨8名普通群众的血汗钱给副科级领导干部和自己老婆作为奖金,任职回避流于形式。黄靖老婆陈婵8486元。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奖金总额8392425人等于3356元人,国家3倍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基数33563等于1118,至少每人有1118元的保底数,低于1118元钱的人有熊世英、谢娜、赵勇军、陈瑜、林叶、张宏、陈志坚、黄勤清8人,其中林叶、张宏、陈志坚、黄勤清4人为0元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年终奖按学生数一次分配,跟重点工作二次分配的,有文件依据吗?分配方案不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和《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精神,巧立名目的重点工作奖金,按照行政级别给副科级干部分数属于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的乱作为违反人事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上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是7 :3,我校在2013年12月4日经过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2013年12月4日印发的,报人社厅审核备案的文件为《关于印发lt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试行)gt ;的通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此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事业单位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违反组织纪律,由下级正科级正职提任上级副处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从提拔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两年就主持副处级干部领导职务的黄靖肆意妄为克扣陈志坚、赵勇军、黄勤清和张宏4个人的人均3000元奖金用于买自己的墓地,民怨沸腾。现代农业工程学院变成了黄靖和陈婵的夫妻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腐败分子搞团团伙伙福清帮黄靖滥用职权太嚣张跋扈,正科主持副处级干部工作半年就肆无忌惮,巡视反馈意见后还不收敛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属于典型的“四风”问题,此类问题易发多发,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应重点查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

  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6〕17号)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31号令)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