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5月25日杭锦后旗团结镇闫锐基非正常死亡案件答复中有两点未明确:
  1。 案发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调取监控设备为2020年5月29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4天后才调取),做为专业办案部门、派出所、县刑警队、治安大队、司法机关问部门联合办案,竟然出现案发现场关键证据监控设备未提取这样的低级问题!致使案件关键证据被毁!证据被毁拿设备去恢复有意议吗?这种情况下的鉴定结果有意义吗?能做为掩饰工作严重渎职的依据吗?难道不应该追究办案人员及部门严重渎职的相关责任吗?(以上问题均有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录音为证)
  2。公安机关技侦科、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竞然将脑后与颈部相交处撕裂伤未检测到!这样草率的鉴定值得信任吗?公安办案人员辨解为死后伤,要求家属做司法鉴定来证明!并要求写鉴定承诺书!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为生前伤,试问办案部门、人员、鉴定机构不应该承担工作渎职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吗?(以上均有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录音为证)
  3。死者身上多处外伤不做调查、只有一句不足以致命一带而过,这样的办案态度能服众吗?符合秉公执法的原则吗?(尸检报告证明)

  鉴于以上种种疑点,我要求向市局提供录音证据!举报杭锦后旗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严重渎职罪!要求严惩相关办案部及办案人员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整顿基层办案机关不做为、假做为问题!
  同时请求市局彻查此案,还死者真相,为百姓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