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故责任定的真恶心,这个女司机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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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责任定的真恶心,女司机太冤了!
地点:广东珠海某路口。
时间:夜间。
当事人:男,行人,醉酒;女,司机,车未年检且超速。
事前状态:男,黑色衣裤,横躺斑马线处,处于来车车道内,一宝马男欲劝离未果;女,驾车绿灯从来车方向驶来。
事发过程:女开车有躲避迹象,从男头部轧过,驶离;事后女称:以为是垃圾袋。
交警定责:女主责,男次责;女司机承担刑事责任。
看完了事故过程,再看这个责任认定,你不觉得哪里不对劲吗?
首先,关于对人行横道的解释,包括两个因素:
身份因素:是行人。
动作因素:是行走。
两因素缺一不可。醉酒男躺在人行横道,已经丧失了其在人行横道的权利,最起码是减轻来车方责任的因素。但这里还有两个可能:
第一,他就想在人行横道躺下。那么,这就是一起寻衅滋事性事件。他既然能步行到人行横道,就证明其有辨别能力,而且还有宝马男的提醒,视频中说“醉酒男子不予理睬,并再一次躺倒在地”。
第二,在人行横道行走时,其因个人病情或者能力无法完成在人行道的所有法律性动作。那么,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责任可谈。即是这样,女司机的主要责任和谅解书就无从谈起。谅解书,一般是刑事程序中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刑事判决中的酌定情节。
另外,视频只提谅解书不提女司机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作为新闻这是很重要的内容,而且很多人不知道谅解书意味着什么。
因此,这起事件要么是交通意外要么是刑事案件,怎么也涉及不到女司机的主要责任。抛开这个不谈,就按其醉躺(卧)人行横道是属于一般交通违法来说,等于是将寻衅滋事降格处理。
1,什么叫责任?就是对事件【性质】承担义务的方式。什么叫性质?就是对事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怎样辨别哪是性质一方?两种方法:
(1)事件都分开始、过程和结束,开始一方是性质方,尤其是违法的开始。
(2)事物也分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是性质。同一性质的事件,开始即是主要方面。
在事件过程中,如果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证明这是另一起事件的开始,叫旁生枝节。
那么,决定性质的一方是全部责任方;二者都决定性质责任各占一半,这是旁生枝节的情况。
2,二人的性质。
二人都有违法行为,但性质不一样。很明显,真正对这次事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醉酒男,具体是这样:
(1)他是事件的开始,他在女士车来之前就已经躺倒(或卧倒)。
(2)他是事件的主要方面,高危行为难道还不是主要方面吗?远了说你也可以把女方的违法看做是高危行为,但意义还是不一样,因为真正的高危具有时间、空间、人员的高度即发性特点:
第一,时间即发性,男的出事一定是在当晚,再缩小点:一定是在其躺倒期间内;女的出事可能是明年。
第二,空间即发性,男的出事一定是在这个路口,且就是躺倒的位置。女的出事未必是这个路口。
第三,人员即发性,出事的其中一方一定是这个醉酒男,另一方可能是这个没验车且超速的也可能是那个没验车且超速的,只要从这个路口经过的即便验了车没超速都有可能成为另一方,但唯一少不了的就是这个醉酒男。
醉酒男高危到什么程度?女方违法属大众违法,大街上多了去了,最后都到执法站接受处罚。但你可着全世界找,有几个躺在路口的,还是在夜间,还穿黑衣裳,这不就是高度找死性吗?而且对别人也有威胁性,应比闯红灯严重很多吧。最起码闯红灯的目标还明显点,他这一躺谁知道是怎么回事啊,你知道是哪位没躲好躲到灯杆上了,车毁人亡,到了这会儿责任应该怎么定?车的一方可死人了。
是醉酒男将自己置于极高度危险中,并不是别人造成的,宝马男还有规劝的动作都不行(是不是想自杀再拉个垫背的啊?)。而且他还对正常的交通行为构成重大威胁。
另外,宝马男属善意举动,他尽力了。有人可能说,他为什么不在事发处摆上三角警示牌?我认为,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一个人考虑问题极有可能不够完美。事故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没有任何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
3,女司机有没有逃逸的可能?就是女司机怕被定逃逸才买的这个账。逃逸是行政拘留,死亡事故担主责以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女司机应该能想明白吧。因此,最起码交警部门就没认定是逃逸(但不代表没往这方面调查过)。即便真是逃逸,可按律拘留女司机,按超速和未年检处罚女司机,也就够了,但仍然改变不了醉酒男的行为性质。
逃逸,该拘留拘留。如果事故情节无法还原才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她的逃逸我个人认为:
第一,探头角度为最佳观察角度,人在车上观察应该不会那么清晰,况且是在司机的右侧。但女司机还是看到目标了,醉酒男有明显的抬头动作,女司机有明显的避让动作。至于抬头到底能否被女司机看到?角度、夜间、光线等因素的影响,还是无法认定这一事实,需要恢复现场进一步验证。
第二,从脖颈轧过和从头部轧过还是有些区别的,但车内一定都有感觉。但大街上、车道里、人行道,尤其是在夜间,黑色垃圾袋常见,且袋中确有硬物的可能。
因此,女司机主观上有逃逸的可能,但还是不足以认定。我私下认为,女司机如果事发前不知道是个人,但轧过后一定知道是个人。但私下认定只是个人偏好,不足以说明问题。
4,如何定责?
很明显,是醉酒男单独决定了事故性质,应按下列方案定责:
(1)醉酒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醉酒不是免责依据,倒应是加重责任的依据。
(2)女司机:
第一,事发是意志以外,未让开是能力以外,无责任。意志以外,是无故意的意思;能力以外,是超出大众驾驶能力的意思,10个司机有2个能撞上就是超出大众驾驶能力了,2个证明不是偶然和孤立的。你看这像是两个撞上的吗,像是七八个吧?
第二,按照超速、未年检接受处罚。
这是按照法理的定法,也是最完美的定法。
我国法律不按法理出牌,一勺烩,夸大次要方面的作用,导致众多的违法者逃脱制裁众多的合法者买单。但就这样也定不出个【女主男次】来。比如闯红灯的事故,性质是灯,是没遵守灯造成的事故,和超速、没年检有什么关系?如果按照这个定法,能定出【绿主红次】来。你先别管绿灯一方怎么着,单看绿灯方是主责红灯方是次责这一点,你不觉着这事奇怪吗?外地就发生过此类情景,还是绿灯方没什么像样的违法的情况下,就因为红灯方死人了。这是横躺路口的事故不是年检超速的事故,定个【男主女次】还是可以的,再退一步定个【一人一半】就已经超原则了,怎么还继续超原则?
如果女司机闯红灯了,再连同那两样违法,最多还是一人一半。因为,这时这起事故就是两个性质决定的了:闯红灯和横卧,闯红灯就是节外生枝的情况。
女司机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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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23